這項根本不需要覆議。條文是:「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文意就是如下兩個狀況:1.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之行為。2.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變換車道之行為。本意就沒有全程打方向燈這種東西....是開單員警過度解釋。按統一裁罰基準表,頂多就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本來就沒有變換車道全程打完整方向燈這種事。
宙王 wrote:應該是這句!(並應顯(恕刪) 這句應該沒有在裁罰基準表裡。就算是「完成」轉彎和變換車道。這文意,那根本也沒有定義變換車道的認定標準,兩輪過虛線,沒有違規,如何認定變換車道從何開始。虛線也是不是每個輪子都壓得到,無從認定頭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