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傳給我這個,我不是很熟交通法規,
只查到這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所謂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依據交通部107年6月21日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釋,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
所以這張照片,使用車號AAF-5176 的警察,是在違規抓違規嗎?


警察違規抓違規?


如果這是違規,我要說的是波麗士大人很辛苦,但是如果自己不注意,執法如何讓人信服?
文章關鍵字
執勤的話好像就不算違規
羅素威斯布魯克
值勤當然不受交通規則限制,不然要怎麼擺酒測臨檢站,馬路不能停車阿
mark0826
毒樹惡果理論.....
你可以問你朋友,警察在抓通緝犯時可不可以闖紅燈、逆向,抓超速可不可以把車停在高速公路的路肩。
kerker
抓通緝犯跟路邊執行道安勤務用的法規不一樣喔
riklin
抓通緝犯跟路邊執行道安勤務..........都是在值勤中,用的法規不一樣還是值勤這都要挑毛病嗎
seatree wrote:
你可以問你朋友,警察(恕刪)


可以用值勤當理由,為什麼不直接停放在公車停靠區?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kerr0226
正統的說話不經大腦
ik0306
原來你們都知道公車要停啊? 前後10公尺本來就是緩衝區, 有時一次來兩三台公車根本停不下, 抓超速這種勤務也沒必要放在這, 還一堆人覺得沒問題, 真是夠了!!
重點在於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有明確寫到
『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但近年來越來越多警員在執法時
利用各式各樣障礙物來隱藏行蹤
以偷拍的方式取締
這才是為什麼許多人說警察違規取締
讓人有種『捉賊的像在做賊』的感覺
roland392
你若連超速也會去自首 那執法單位也不用這麼躲了
hpvs19
魔人不也是以"偷拍"的方式檢舉
警察值勤是臨時停車嗎?
你引用的法條不適用於警察值勤啦!
如果用那個法條的話,工程車停在消防栓旁邊維修消防栓也要算違規嗎?

kerker wrote:
我不是很熟交通法規,


就像你自己說的,我建議你去讀法律考個律師再來說警察這樣違規。
或者很簡單的你去檢舉這樣是違停看看警方會不會受理。
發覺幸福於平淡生活中
kerker
你有讀法律嗎? 你是律師嗎? 公民討論法律問題,這都不行啊?
哈哈~一句"執行公務"就打死你了...自身不違規,沒紅單,不惱羞成怒!
allenhuang1971
民用賓士轎車警察局正門口前直接臨停路邊, 還停數小時 一般死老姓停看看 什麼叫特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違規仔可悲,連法規都不會看不會查還敢酸啊?你朋友可憐,你更可憐
EnglishVeryFAQ
原來有人貼了,樓主真的要記得google很好用。
kerker
就來問一下而已,不是每個人都像你一樣喜歡酸人
秘銀之虎 wrote:
近年來越來越多警員在執法時
利用各式各樣障礙物來隱藏行蹤
以偷拍的方式取締

其實我不介意警察用什麼方式取締,但覺得速限跟自然行車速度有很大的落差,若有合理的速限,嚴格取締超速,我很贊同。
edgar!!!
可是自然行車速度通常遇到突發事件都剎不住,很多醫院學校外面的路也很大條,如果不特別限速保證大家都是七八十在行駛,遇到狀況停不下來
kerker
我介意,不然? 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雖然警察執勤時可以隨便停,不過不是緊急勤務的話,
還是能停在不防礙交通的地方會比較安全,
取締交通違規是為了減少交通違規可能造成的交通意外傷害,
但停的位置卻很有可能造成交通意外傷害,
像我們淡水這裡的警察就都會把警車藏好。。不對是停好。
pyrite
每次經過那路段就覺得很療癒,一堆車拼命衝,是不知道常有測速嘛?
kerker
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交通,結果自己在妨礙交通?這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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