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傳給我這個,我不是很熟交通法規,只查到這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所謂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係依據交通部107年6月21日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釋,以招呼站牌為起算點前後10公尺。所以這張照片,使用車號AAF-5176 的警察,是在違規抓違規嗎?如果這是違規,我要說的是波麗士大人很辛苦,但是如果自己不注意,執法如何讓人信服?
重點在於法規[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中有明確寫到『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但近年來越來越多警員在執法時利用各式各樣障礙物來隱藏行蹤以偷拍的方式取締這才是為什麼許多人說警察違規取締讓人有種『捉賊的像在做賊』的感覺
警察值勤是臨時停車嗎?你引用的法條不適用於警察值勤啦!如果用那個法條的話,工程車停在消防栓旁邊維修消防栓也要算違規嗎?kerker wrote:我不是很熟交通法規, 就像你自己說的,我建議你去讀法律考個律師再來說警察這樣違規。或者很簡單的你去檢舉這樣是違停看看警方會不會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違規仔可悲,連法規都不會看不會查還敢酸啊?你朋友可憐,你更可憐
秘銀之虎 wrote:近年來越來越多警員在執法時利用各式各樣障礙物來隱藏行蹤以偷拍的方式取締 其實我不介意警察用什麼方式取締,但覺得速限跟自然行車速度有很大的落差,若有合理的速限,嚴格取締超速,我很贊同。
雖然警察執勤時可以隨便停,不過不是緊急勤務的話,還是能停在不防礙交通的地方會比較安全,取締交通違規是為了減少交通違規可能造成的交通意外傷害,但停的位置卻很有可能造成交通意外傷害,像我們淡水這裡的警察就都會把警車藏好。。不對是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