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滅證?!陸軍中士酒駕翻車 見警衝海產店開酒喝
高雄有駕駛涉嫌酒駕自撞,還波及路旁車輛,離譜的是這名駕駛脫困後,竟直接衝去對面海產店拿酒喝,企圖混淆警方辦案,現在查出來他的身分是陸軍中士,八軍團證實,當事人休假期間酒駕肇事卻隱匿不報,將檢討予以重懲,並列入汰除名單。
陸軍中士自撞急找酒喝 企圖規避酒駕責任
監視器拍下路上一陣閃光,白車整台失控翻滾滑行,高速摩擦地面冒出驚人火花,挨撞轎車則被推向路旁,又波及到停在停車格的機車。
驚險車禍撞到四輪朝天,但駕駛逃出車後,第一件事竟先跑到對面海產店,開冰箱找酒喝,想灌酒,企圖讓人搞不清楚他是喝酒開車,還是撞車後才喝酒,但這招沒效,當場被員警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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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酒駕永遠沒在怕?
不就是台灣的酒駕罰則太輕嗎
在美國,酒駕肇事若有造成傷害,會被告三級、四級謀殺罪、重傷害罪、危險駕駛罪等多項罪名
因為你明知喝酒不能正常開車,卻還開車上路,這種危險行為足以害命
而要是致人重傷或死亡
這些罪名幾乎都會通過,全部刑責逐條宣告後一併執行,四十年起跳沒跑
※另外,該駕駛跑進打烊無人看管的海產店徑行開冰箱取酒,這應該觸犯了竊盜罪
個人積分:4838分
文章編號:87010540
seatree wrote:
現在的軍紀就是這樣啊,反正現役軍人犯法也不像以前的軍法判很重,造成現役軍人酒駕的情況越來越嚴重。
陸海空軍刑法
第五十四條 (修正)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就看看這個案子,
會不會送軍法審判,
還是又大事化小了...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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