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今年3月間將車子停在新北市某路段,因有「併排臨時停車」的違規行為,挨罰600元罰鍰;但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反控警方違法取證,強調自己當時只是下車去拿東西,大約30秒而已。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用法並無違誤,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今年3月間將車子停在新北市某路段,因有「併排臨時停車」的違規行為,被警員當場目睹並攔停舉發,他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仍被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因而挨罰600元罰鍰。
阿哲仍不服氣,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自己只是臨時停車,車輛沒有熄火,也有使用雙黃燈,他下車取物大約花費30秒,警員就走到車子前方開單,整個過程不到1分半鐘,而且警員全程沒有使用任何警示防止後車追撞,應當屬於違法取證。
不過,法官認為,從採證照片中可見,阿哲的車輛停放在車道上,右側是汽車停車格,整輛車占據慢車道,導致慢車道寬幅大幅減縮,除了容易造成人車通行阻礙,還有可能讓後方來車的駕駛因一時不察或視線受阻,而增加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
法官表示,況且阿哲自己也坦承是暫停在車道上下貨,確實屬於「併排臨時停車」的違規行為,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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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仔被警察打臉一次不服氣
讓法官再打一次臉真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