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namon coffee wrote:寫出初判表的工讀生,倒底有沒有駕照啊? 初判表沒錯啊~我覺得車鑑會反而有問題如果這鑑定成立,那以後轉彎車都不用禮讓直行車了 ------------跟你說一個政府機關冷知識~大家罵到爆的數發部,評價只是倒數第二評價最低的政府機關,是車鑑會
傲笑憐 wrote:cinnam...(恕刪) 你認真?前車要轉彎如果得讓直行的後車,交通會打結吧!?頂多抓抓前車有沒有打方向燈的小辮子,主要還是後車自己跟太近。阿姨後面的車就都能停下來,包含旁邊的貨車!
同車道哪來轉彎車要讓後方直行車的問題?只有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同車道只有前後車的關係同向右轉車除非和直行車不同車道(機車駛出邊線不算車道),比如從一般車道直接跨越慢車道右轉才適用轉彎車讓直行車,或兩車在同車道並行時右轉撞擊點是重點,如果汽車的右邊擦撞很有可能汽車肇責較大,如果是右後方被撞就是後車撞前車,除非對方騎得飛快想鑽過去又有紀錄器或監視器可以佐證台南地檢署有篇文章說明,版上也有好幾個案例〈司法走廊〉汽車右轉彎 應注意右後方是否有直行機車汽車在右轉前與機車係在同一車道上時,就沒有所謂的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規定的適用了台南地檢署右轉的小客車與機車一前一後同在一條快車道或慢車道上行駛(小客車於右轉時可行駛慢車道,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這時小客車是前方車,機車是後方車,並沒有轉彎車是否禮讓直行車優先通過的問題轉彎車不是該讓直行車 為什麼我全錯 直行車在車禍鑑定是「全肇責」?
傲笑憐 wrote:我還是認為:你就去衝...(恕刪) 這個案例法官認為是不同車道和併行,不是前後車的關係依照前兩份判決書彙總簡單一點就是汽車變換車道還是從後方超越機車後和機車並行時未打方向燈直接右轉,所以法院認為不適用前後車關係有人貼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上易字第36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銅山選任辯護人 呂承璋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72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44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原判決撤銷。陳銅山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一、陳銅山於民國98年11月5 日上午7 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A-9246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路○ 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進,途經臺北市○○○路○ 段與基隆路交岔路口,欲右轉駛入基隆路,應察看其車身右後方尚有李美慧騎乘車牌號碼AXJ -816 號重型機車併行,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俾李美慧知悉其欲右轉而減速保持安全距離,或禮讓李美慧先行,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怠於注意李美慧在同一車道併行之狀況,亦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未打方向燈即貿然右轉駛入基隆路,致李美慧反應不及,所騎乘機車左側把手遭陳銅山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後車身擦撞,李美慧人車因而倒地,受有左臉挫擦傷、左足擦挫傷、雙手多處擦傷、頸椎外傷、頸椎第5 、6 節間椎間盤突出症併脊髓病變、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症候群之傷害。二、案經李美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