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水溝蓋上女駕駛停旁邊挨罰「併排」結局大逆轉

機車停水溝蓋上 女駕駛停旁邊挨罰「併排」結局大逆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去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高雄市前金區某路口,因旁邊還有停放機車,而被警方認定違規併排停車,挨罰2400元。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水溝蓋不算「車道」,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去年5月間將一輛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前金區光復三街與河東路口,被警員認定有「併排停車」的違規行為,事後收到一張2400元罰鍰的罰單。

小美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車子旁邊停放的機車位置是大樓的水溝蓋,非停車格或有劃線區域,違規併排的車輛應該是機車,與她無關,況且依法規定水溝蓋上禁止停車,警員明明可以拖吊,當下卻沒有做出正確判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閱內政部頒布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二章「道路橫斷面設計」內容可知,市區道路橫斷面的構成包含車道、人行道、路肩、交通島、路邊停車帶、公共設施帶、排水設施、地下管線等設施,也就是說,溝渠屬於排水設施,和車道是不同的組成設施,所以難認停在水溝蓋上的機車是停在「車道」上。

再者,法官指出,併排停車的構成是2輛以上車輛同時在車道範圍併排停放,既然機車不是停放在車道上,小美將車子停在機車旁邊,是否屬於併排停車顯然有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的裁處尚嫌速斷。

最終,法官認為原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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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找出相關規定
水溝加蓋是為了行車安全
不等於延伸車道
觀念正確
沒有看到照片
很難做出判斷
有些情況是這樣子的
警察不要開 "併排停車"
可以開 "停車顯有妨礙通行"
56條第1項第5款
這一條 警察的裁量權 就很大了



停車 ~ 還是請停在 合法的停車格 停車場
最沒有問題
葉梓楓
確實5
曉得 wrote:
女子小美(化名)去年5月間將車子停放在高雄市前金區某路口,因旁邊還有停放機車,而被警方認定違規併排停車,挨罰2400元。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水溝蓋不算「車道」,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這法官腦筋還算清楚,這樣的判決值得肯定!

台灣主管交通違規的警察人員素質低落,眾所周知!
駕駛不是沒有違規而是因為機車停放的位置應該是屬於路肩然後在水溝蓋上面,但汽車的位置沒有壓在路面邊線內,所以真的要開也不是開併排而是56-1-5,然後機車的部分紅線違停
去看判決書裡面內容意思就是這樣,駕駛的主張完全是錯的,法官的見解就是上面那樣,有的反開單社團在那邊高潮,但實際上都還是違規,他們文章附的ai新聞還寫的好像紅線內水溝蓋不是道路,但實際上停了還是違規,只是駕駛運氣好剛好沒壓路面邊線
這就是為什麼要限縮檢舉,現在連警察都不大愛開單了,自找麻煩的事,誰喜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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