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端函詢在設有左轉專用道交岔路口,左轉彎
車輛與直行車發生事故之肇事責任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100年5月2日致本部申請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辦理,臺端所詢同條第1
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之修
正理由乙節,查上開條文係依94年12月28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修正條文據以修正,而上
開條例該條款修正理由,依立法院部分委員提案之
修正說明略以:「如何斷定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
轉彎,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
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
行,爰修正第6款規定」,宜先說明。
三、另本案臺端所詢本部61年 5月間頒布汽車煞車距離
、行車速度及道路摩擦係數對照表是否仍參考適用
乙節,查鑑因考量近30多年國內、外相關汽車工業
、道路面工程等技術之發展及進步,本部前業以90
年11月21日交安發90字第 03432號函請各單位即日
起應請自行斟酌在案,如附件,請參考。
四、至於臺端所詢內容事涉有關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
需視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
方違規過失情節,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請臺端可儘
速向現行轄管臺北市道路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交通
事件裁決所申請鑑定釐清,俾維護已身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