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7分
文章編號:65125620
個人積分:10分
文章編號:66882874
個人積分:16分
文章編號:68283633
個人積分:790分
文章編號:68783585
個人積分:0分
文章編號:72287776
因為我最近也變成被告。而且車禍的發生不是我的錯。當時我是直行道,我的道路上寫的是慢,他的車道寫的是停,而且是斜線插入我的車道,因為前方路口被牆擋住,他斜線插入我的車道時,我來不急躲避,雖然我机車子已停下來了,還是被他的汽車尾巴擦到,他一直到發現自己的bumper掉下來才停下來。我們人都沒事,但車子都有傷到。因為我一直在美國生活,而且沒發生過什麼車禍,也沒做過筆錄,走出板橋交通大隊之後,我覺得怪怪的,那警察問的問題和回答都是偏袒那個開車的人,而且還一直跟我說人沒事就算了。我以為這種事情會有專人判決,因為錄影帶很清楚地顯示,我在撞擊的那一刻是停下來的,不想跟他辯駁。我想這種事都讓保險公司處理就可以,因為我自覺沒有錯,也沒有太再意我保的只有強制險。警察的初步研判,竟然說我「疑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 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因為我不想繳三千元去做鑑定,也不想跑到民生社區(他家那)去告他,所以後來就不了了知了。) 因為這一點,我不但要不到我的修車費三千就,他的保險公司現在竟然要我賠他二萬,因為我有「20%」的責任。
在國外被外國人欺負就算了(可是我生活了十幾年也沒有被欺負過),回到自己的國家被自己的國人欺負,我覺得很傷心。我不知道這合法性是什麼,如果版主還在的話,煩請高人指點! 謝謝!!

小惡魔新聞台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