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算有一則像樣的車禍判決了!

我只是覺得 看到貓狗跳出來
我們騎車不是閃就是 躲 還有急煞車
但是 該學生好像沒有
騎車還是騎慢點
旁邊有人離遠點吧

對於不尊重自己生命的人
評什麼要人尊重他的生命
還要別人因為他的生命背罪.....

我只想說這個判決太好了


就是因為台灣每次都有人愛亂穿越馬路
所以我一點都不喜歡騎機車道
沒事就是竄出阿貓阿狗之類的
就算騎40也閃不掉
不就是騎車,何必分族群勒..... http://blog.pixnet.net/lazycatR
AGREE WITH YOU,

TOTALLY~~~!



why a careful driver have to take all the response for those who doenst ~~~ !
不遵守交通規則等同是不尊重自己生命,甚至是個會違害他人生命,這樣的人有什麼資格談道理?

假如今天情勢逆轉,結局是騎車的騎士因為閃避而摔死了,那麼誰又能還騎士一個的公道?

我真的很厭惡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為什麼不提違規者"應守法而未守法"呢?

niburu wrote:
我那個傻兒子教他走路要注意車子,不要邊走邊玩,他還是覺得要注意馬路上有沒有狗大便,我只好依賴用路人或駕駛多注意我傻兒子的生命.....


知道自己兒子還沒有獨自面對現實環境的能力,你還讓他單獨上街,這就是你的不對了。
難保他不會在一台快速通過的卡車旁邊3公尺處,為了閃狗屎而往馬路中間跳出去,
當然,我很相信到時一定會看到新聞上有人灑冥紙抬棺抗議...只因為他活該倒霉閃不掉。

遇到兒子在路上做出白目行為,作為父親的您,為了他以及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著想,
應該當場狠狠的賞他兩巴掌,好好教育才對,而不是放任他在路上製造他人的危險。

還幻想著全世界用路人要幫你注意你兒子,那乾脆以後看到前方100公尺有人,
大家都停下來等他消失後再繼續前進好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沒人會撞上他。

幾個月前,有次半夜我騎重車,經過大直一帶,遇到一個大約2歲的小女孩,
在我們綠燈一起步時,突然衝到馬路中間,就在我正前方15公尺處,
背對著我們這些如狼似虎的車輛,自顧自的順著車流散起步來,
當時要不是我立刻打橫,冒著被後車追撞的危險停在路中央幫她擋車,
隔天電視又要出現某某倒霉鬼撞死小孩,家屬灑冥紙抗議賠償金談不攏的社會新聞了...
我當時只能緩緩跟在她後方,幫她護駕,因為我一走,後面肯定撞上去,
在我對她長按喇叭後,她開始順著車流方向跟我賽跑起來了......Orz
跑了30秒才突然又轉向往路邊跑回家.....
我當時唯一的感覺,是怎麼會有如此不盡職的父母?
讓不懂事的孩子沒人陪同下到處亂跑,跑到馬路中間了還沒發覺.....
我也是一個小女孩的爸爸,若是我為了閃避這個亂跑的小孩,或是為了幫她擋車,
而被後方來車撞死了,我找誰討?我的小孩找誰討?


niburu wrote:我老婆教他開車變換車道或者要左右轉,打方向燈後要再看看車後的車況,他就是不會注意車後的車況,他說沒必要,因為打了方向燈後,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要變換車道或左右轉了,當然要讓他轉.....

知道自己老婆教不會,駕照是用買的,就更加的不該放任她開車上路。
每天路上有多少這樣的人,有駕照,不會開車,曲解交通規則的用意,
害死多少其他無辜的用路人,我個人就被你老婆這種典型的駕駛嚇過許多次。

拜託你行行好,叫她改坐公車或計程車,不要再放出來害人了吧,
其他用路人沒有那種能力與義務去為她不按牌理出牌的行為負責...

niburu wrote:實際上沒有違規的受害者為何要擔下不尊重自己生命的人肇事這個責任?我覺得是為了大家的老婆,小孩,父母好,大家才會開車開很慢,這是我的論點.....


請問你都在哪裡開車?下次我在你行進時,由前方兩公尺處跳出來,
希望你能夠停得住嘿,不然以上說的都不成立了...





花了很長的時間終於看完全部的文章,我發現生命真的很可貴,
但是古人有句話也說的很有道理,""天作孽猶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自己的安全確實要靠自己來,不是要靠別人來保障您的安全,古人也說""天助自助者""。


而且此事件中,雖然刑事無罪,並非在民事上就沒事呦,因為在台灣沒罪並不代表沒事,
所以有很多人確實必須感謝自己身在台灣。
如果今日身在日本,像這樣的案例很有可能騎士不只無罪,
死者家屬還得要賠償騎士的醫療費加上車子的維修費用咧。

身為台灣駕駛人的我真不知該說是幸運還是惡夢呢????
看完落落長的討論, 最中肯的莫過於 MANNN 兄的一句話:
我真的很厭惡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為什麼不提違規者"應守法而未守法"呢?
守法是人人應盡的義務,

不守法跟犯罪沒有兩樣,

另外...

政府更應該將法律規則釐清,

想要成為先進國家,

就要先有明確的規範,

不要讓人民無所適從!
我想,我們要把"過失"的定義釐清:
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這叫過失,車多--我們應注意;限速五十,我騎五十以下,我已經注意了,那--我有未注意嗎??
大大提到"要隨時可煞停"的速度,我想只有10km/h才辦得到吧,時速五十需十多公尺煞車,我們再對半切好了,
時速二十五時每秒前進七公尺,這時前方有一名老婦人在路邊行走,我如果不再減到10km/h,如果該婦人在距離5公尺時忽然轉出,我一樣會煞不住,
不知道大大您在應注意時速度多少???
skytrain wrote:
守法是人人應盡的義務, 不守法跟犯罪沒有兩樣, 另外... 政府更應該將法律規則釐清, 想要成為先進國家, 就要先有明確的規範, 不要讓人民無所適從! ..(恕刪)


唉...冤有頭債有主 , 請大家要立法委員們 , 好好努力修法 , 讓法律跟上時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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