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有必要這樣嗎?


sunfire1124 wrote:

硬切是你在講的, 大家都是紅燈起步, 我沒切中線, 是要閃前面左轉車,
沒水準, 只想霸凌別人, 不講理沒素養, 跟你也沒啥好講的, 閃邊站吧! ...(恕刪)



你只是閃左轉車 你有本事別干擾到中線阿 要在左轉道 要閃也看直行車道有沒有車 有車就等人家過完再過

原來路上三寶這麼多真的不需要太意外

三寶必備思考1.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2.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masterken wrote:
樓主知道那不是左轉
...
你沒違法,但觀感不佳....(恕刪)

個人認為, 版主在影片1:28, 跨越雙白線, 偏離車道, 影響到中線車主行駛, 己構成下列法條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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