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把報案人個資告訴肇事者,這樣對嗎?

路過、跑過、走過 wrote:
哪裡荒唐?
上了法院不就都知道了?
難不成你希望有一天你要提告他人的時候,還希望警察先洩漏個資給對方、讓對方方便來恐嚇你不要提告?

反過來說,
你報案後警方通知你,因為有個資法不能告訴你對方是誰,你覺的如何呢?
joshua1124 wrote:
哪裡合法? 照理說...(恕刪)


你自己不懂法還亂罵人 到底是誰在秀下線啊? ^^ 你的教育需要加強..

就以個資法來說 公務使用上完全沒問題的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請再去讀一下法規吧...這裡以警方公務判斷為主


另外車禍處理程序上 本來就需要雙方個資的

前面網友也有提過 報案四聯單上都有寫

不然我今天去報案說你撞我 然後又不讓你跟我聯絡 要你直接去跟律師談 你就要乖乖被我告嗎?

誰會聽這一面之詞啊?

我反而覺得樓主怪怪的 是有甚麼見不的人的事嗎?不讓當事人聯繫?

委託保險公司 自己肇事就不出面? 那種神邏輯啊? 保險公司只負擔有限責任 當事人自己報案當然還是要處理

請問如果進法院 你也要保險公司出庭嗎?

donotask wrote:
澄清一下,我是告訴警方,請"對方"直接找保險公司。


警察沒有義務幫你傳話

車禍的當事人是你以及肇逃的那位仁兄

警察只需要對兩個當事人,也只能對這兩個當事人


dennis10 wrote:
委託保險公司 自己肇事就不出面? 那種神邏輯啊?
請問如果進法院 你也要保險公司出庭嗎?


保險公司會賠我,保險公司再找對方求償,這有很難理解嗎?
版主如有保險公司投保甲式或乙式或丙式,交通事故对方打來,給他保險公司電號就可以,我不解版主在「擔心什麼怕什麼」?

版主你只要去修護自己車子就可以,其他没你的事,保險公司自然會負擔你的修車全部費用後,會與交通事故对方去談,版主先搞清楚方向再來怕吧!

beviswu wrote:
警察沒有義務幫你傳話
車禍的當事人是你以及肇逃的那位仁兄
警察只需要對兩個當事人,也只能對這兩個當事人


警方當場沒給我任何單,叫我通知保險公司去警局領。

lin-jonson wrote:
交通事故对方打來,給他保險公司電號就可以,我不解版主在「擔心什麼怕什麼」?


我沒在擔心什麼怕什麼,我的重點只在「警方可以單方面把報案人個資給肇事者嗎?」
donotask wrote:
保險公司會賠我,保...(恕刪)


不理解的是你

你如果當時酒駕 保險公司會賠你嗎?

如果反過來實際是你撞對方 保險公司可能要賠對方 不一定會賠妳?

這很難理解嗎?

保險公司只是有限公司 並不是你的管家 報案也不表示你完全沒責任 要等雙方釐清

這很難理解嗎?

你去跟警方聯繫 一樣拿的到對方的聯絡方式 這很難理解嗎? 聯繫方式也是妳自己留給警方的

警方本來就有權使用啊?

不然警方一樣可以傳你們雙方到警局溝通? 讓你們自己換聯繫方式 還不是一樣?

假設雙方都有保險公司 都可以聯繫上對方 還不是都一樣?

dennis10 wrote:
不理解的是你
你如果當時酒駕 保險公司會賠你嗎?
如果反過來實際是你撞對方 保險公司可能要賠對方 不一定會賠妳?
這很難理解嗎?
保險公司只是有限公司 並不是你的管家 報案也不表示你完全沒責任 要等雙方釐清
這很難理解嗎?


我去警局報的案,我有沒酒駕警方很清楚。
行車紀錄一清二楚,我在車道中央停紅燈,對方撞上來,責任很明確。
一點都不難理解。
donotask wrote:
我去警局報的案,我...(恕刪)


這些都是您單方面的認知

問題是對方並不一定知道啊 警方和保險公司也不清楚 才需要跟你確認

我以前處理一件肇逃案

對方當事人被傳喚也是莫名其妙的

還有不在場證明

搞了半天 原來車子被偷借走了 肇事人根本不是車主 車主也不知情 還差點變事主了

也處理過當事人不出面 跟保險公司談判無用 最後只好把當事人告進法院的例子

保險公司沒你想像中的好用 自己的事件還是自己多留意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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