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雨 wrote:某些車商連方向燈都統一改紅色販售公然違法政府還批准照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要批評人之前可以先拜一下估狗大神。
Evan295 wrote:改顏色我覺得沒什麼大不了但是改 方向燈恆亮 就是大事或是亂改爆亮大燈以及亂開後霧燈(及後霧燈與煞車燈連動)檢舉達人何不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就好???? 您覺得沒甚麼大不了,就不要檢舉您覺得是大事,就去檢舉我相信檢舉達人也都是檢舉他們"覺得"該檢舉的。畢竟檢舉很花時間精力耶。
allencew wrote:對那些改車燈亮瞎別人的,我絕對支持,但連車燈顏色都要管⋯那⋯就只能說你是個正義魔人了不敢留真名也代表你自己心虛了 連顏色都要管,不是檢舉人發明的,是交通部/立法委員訂的規則。檢舉的法條每一個都是白紙黑字立法院通過的。難道你認為這些法規是無意義的?另外我相信這位a大,在01上PO文,不是在做壞事吧?為什麼發文沒有附上姓名生日電話地址自拍照呢?難道是在心虛甚麼呢?怕個資被盜用嗎,被有心人士利用嗎?被人找麻煩嗎?說檢舉人是怕被報復,還勉強說得過去。可是a大又沒有檢舉,是做了甚麼壞事,會這樣擔心不公布個資呢?
小P南部基地 wrote:敢檢舉別人就要敢出面接受法律的監督!萬一檢舉不成,你也可以接受被檢舉人的誣告訴訟!不要躲在暗中躲起來檢舉別人違法 誣告罪的成立條件非常嚴格,以這些檢舉案件來說...縱使檢舉失敗,也是100%不成立誣告罪!誣告罪的成立條件之一為"無中生有",也就是必須當事人完全沒有從事被控訴案件的可能性才能算誣告,誣告罪的成立條件之二為"被提告",所以,違規檢舉失敗也並不成立誣告罪.總之,誣告罪那有那麼容易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