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簽的和解書,例如:警局和解簽的和解書,如果不是調解會那種有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基本上寫拋棄刑事告訴權利的都是不太有用的,因為刑事告訴權是無法預先拋棄如果是調解委員會那種調解書,如果對方已先對你提告的話,只要在調解書中載明撤回刑事告訴,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也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這樣也是有保障。調解會那種經法院核定的調解,之後有被提告,檢察官一般也是有機會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真的要在警局簽那種一般的和解書,請準備一張刑事撤回告訴狀,請對方在上面簽名用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如對方有配偶也請一樣比照辦理
奇怪我之前 常常出不少意外。都沒發生這種事情,難道我都遇到好的檢察官,直接不起訴。和解書 我也自己寫 還參考刑事訴訟法原來法院 台灣司法 刑事案件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下次我遇到 我也寫 違反一律罰款1億
無肇責還是能告啊,前面大家說很多了。提告是大家的權力,檢察官起不起訴跟法官如何判又是另一回事。我可以亂告你偷放屁,但是如果後來查証沒有你可以告我誣告變成了我有事。但是文中這原告很有經驗或是有高手教,他提告你們卻不能說他誣告因為他有受傷事實。所以第三者雖然沒肇責但是他還是以刑逼民,有人認為煩就賠一點了。而且台灣法官類型太多,你根本不知道法官怎麼判。s99ten wrote:烏龍一場,對方是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