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edwin9135 wrote:
十幾年前,每天經高速公路上下班,行車時間約末2~3小時,那時間都是聴警廣交通台。
有段時間主持人持續在宣導 : 高速公路內車道是超車道,.或是請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在01其他版中也有人秀出高公局解釋文,所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合規定的,怎可能被取締。
既然能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何來塞車疑慮。
...(恕刪)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錯的, 違反現行諸多法規

有足夠的理由說它是錯的
您認為對? 希望能提出您的理由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有任何權利!
怎麼會錯誤說成是路權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4、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規定及罰則】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
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edwin9135 wrote:
既然能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何來塞車疑慮。...(恕刪)

這有三個理由
(1)車速和堵塞無關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如上方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和車速的關係圖
如圖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5m(16車/km)和車距995(l車/km), 都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所以是"車距"(LOS的分級) 才能決定堵塞或不堵塞, 並非 車速多少!
LOS 將車流密度(Density)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還能誤以為車速快就不堵塞? 根本就是完全無關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距大 → 不堵塞
車距小 → 堵塞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車都擠在一起,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壅塞衝擊波

(2)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
斜率就能看出
密度(車距)和車流量 有正相關(斜率dQ/dD>0)(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及 負相關(超過最大車流量) (斜率dQ/dD<0)

真正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是 Q 和 D 的 這個圖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 ○○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行駛
但書根本不能倒過來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更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不會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說的真好如果超車道只有超車完就要回到原來車道, 以台灣的車流量右邊這兩個車道走就塞爆然後只有超車道沒有車,最後就會發現有一台車會在超車道一直加速但是卻超不回來因為外車道都是車,再來其他人發現怪怪的就慢慢都會去超車道,最後就變得像現在這樣,重點是超車Alen回來超吃完回來其實也增加了很多發生危險的風險,
edwin9135 wrote:
十幾年前,每天經高速...(恕刪)
三寶爸爸 wrote:
說的真好如果超車道只有超車完就要回到原來車道, 以台灣的車流量右邊這兩個車道走就塞爆然後只有超車道沒有車
...(恕刪)


前面已經說明, 怎麼還會誤解為空出一條車道???沒有車??

為了增加高速公路"車道"使用效率, 更需要超車道!
空出一條車道?這是另外一個迷思
就是要有超車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疏洪道)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6輛時(車距57m),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車距45)或更高(車距不足45m),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國外是超車完都離開了! 最後"超車道"才會車道淨空
超車道是疏洪道,洪水來時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這是英國M20, 超車道在右邊

這是德國A8, 規定非超車不得走左邊車道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同樣的高管規則8-1-1)
內車道無車是因為用不到"這個車道"

車多時不可能空出一條車道 !
如圖,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全都在超越外側車道, 不可能無車, 空出一條車道!

這是比利時, 規定超車後離開, 我在內側車道上是因為正在"超車"!

台灣國道因為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問題在於車距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 常見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

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
車距不足?卻硬要110km行駛擠在一起?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這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原因

"超車專用道"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
上面已經說明 , 超車道不是專用! 不可能無車 !

法規只有"超車道" , 這是路權區分, 並非"專用"? 超車也不可能專用 ?
『超車道』 是輪替使用, 輪到誰就換誰使用, 根本就不是專用 !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路權是相對的
路權不是絕對的"專用"? 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 中/外車道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 還必須有遵重"別人路權"的義務!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速限"這是義務! 沒有任何權利!
路權(使用)是有範圍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路權"依法有了左右←→範圍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6,8,9,11)
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速限
速限 ≠不等於 ≠ 車速 !
左右方向路權 ≠不等於 ≠ 前後方向路權
依法律規定, 路權前後↑↓範圍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車速 100km → 安全車距5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0m+車長5m=55m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及A車 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只拿半條但書法規就推翻其它所有法規???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三寶爸爸 wrote:
最後就會發現有一台車會在超車道一直加速但是卻超不回來因為外車道都是車,再來其他人發現怪怪的就慢慢都會去超車道,最後就變得像現在這樣,重點是超車Alen回來超吃完回來其實也增加了很多發生危險的風險,
...(恕刪)

超車道原本的設計是一進一出, 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是錯解法規, 以為可以不離開, 才會增加車流密度, 造成沒有安全車距

又發生幾項錯誤
(1)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 "超車"只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專用 !
買了高鐵車票,能進入搭車, 但這只是買了一個位子,不是整列高鐵專用!
車速達到110km,最多有55m的路權, 也不是基隆到高雄的整條300多公里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
55m之外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2)依法!沒有安全車距是不能超車的!

(3)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算算看, 車長約4.7m,加車距55m , 每台車約60m長的路權, 1km內最多就是16台車(16 × 60m= 960m)
再多一台就擠不下, 必須降速, 縮短安全車距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中線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中線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都一樣,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這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有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只要"不超車"卻留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無功能),只剩941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無功能),只剩889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無功能),只剩800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原本的『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錯誤將 "速限" 此種遵守義務說成 權利 ? 就會發生法規之間相互牴觸
錯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卻忘了, 只要一台車不離開, 就佔去60m的車道空間 , 就少了60m的長度 ! 車距就變小了!

車距變小, 卻硬撐要 110km 行駛 ? 卻忘了110km行駛時,前方要保有55m車距
都不離開?密度越來越高, 就會沒有55m , 就會牴觸 高管規則6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問題是, "速限"不是用來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問題是 , 超速或不超速, 速限多少, 都是道路使用正確性的問題! 不是路權 !
混淆了 『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 "路權" ?
速限多少?車速多少?都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根本不涉及路權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 要換車道! 完全和速限無關 !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herblee wrote: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恕刪)

我只是善良的老百姓,法規不是我訂的,也不是我能解釋的。
我只是善良的老百姓,我只能”跟著拜”。
生活已經很辛苦了,還要解釋,饒了我吧!
夭壽,你PO那麼多。
去考高考,或跟著大尾政治人物,那天成為交通部長,就可好好的執行你的見解,祝福你。
跟三寶真的不要講什麼道理、講什麼道德
他們沒那個基因啦
先把業主照顧好,KPI達標最重要,內容有沒有實質討論度,不在撰文的考慮範圍。
davis0725 wrote:
國內賣的車,平均都比...(恕刪)


那是日系車!
我開福特KUGA
車上有2台GPS測速
表速120,GPS都是115左右
如過表速110(速限100)
GPS也都在104-106之間

herblee wrote: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襪拷
厲害厲害
原來要破別人最強的質疑
只要說別人質疑的點是不存在的

整篇前段還似模似樣
看到這裡就笑了
跑高速開定速,設定到118,GPS顯示116,就跑贏路上一堆龜車了.奇怪龜車還真的怎麼給他閃大燈都沒有耶~依然故我的佔據內線,開啟他的遊覽國道風光模式...都不知道他目前開的內線道,前方為什麼都沒有車嗎?為什麼大家都一直超他車子嗎?搞不懂佔據這內線,還開的比後車慢,是什麼意思?
giobling wrote:
襪拷
厲害厲害
原來要破別人最強的質疑
只要說別人質疑的點是不存在的
整篇前段還似模似樣
看到這裡就笑了...(恕刪)

不知笑點在那裏 ?

法規本來就沒有"非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最強的質疑? 質疑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嗎?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一直都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變更為『最高速限』, 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

如果您了解 “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就會知道這是一種非型式 誤謬
該論述的錯誤已經非常清楚

違反速限是直接受罰 , 和判定路權歸屬根本完全無關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8-1-3但書 只是"義務", 不會衍生任何權利!
並不可能說 , 已最高速限行駛, 就能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遵守速限只是"義務"!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無法拿來分配車道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必先因超車取得路權! 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非超車沒有路權就應該離開! 又怎麼可能錯誤發生『"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此種不存在的權利(實為義務)?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不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愛霸佔就繼續霸佔啦
前天傍晚在國道一高苗栗附近才看到內線車禍造成回堵
一大群人圍在內線那邊爭吵
內線不但有愛霸佔的.還有暴走路怒族.三寶族....一堆瘋子阿呆搶用內線
再繼續霸佔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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