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earhuang wrote:地方制度法第25條...(恕刪) 所以市政府把久佔停車格的車子拖走是否可以用強制罪控告市政府一下說市議會有授權公權力,一下又說可以試看看搞的我好亂還是市議會的授權就可以不用管刑法怎麼寫
miamivice wrote:對方拿走"物"最主要是因為要對"人"產生妨礙...(恕刪) 妨害最終一定是妨害到人的行使權利,才會構成強制罪。所以前面多樓我一直提出討論的癥結點在:樓主機車停在合法車格,續停是否其合法權益?若答案若是肯定的,那麼他人(未經同意)把樓主的機車移到禁停區域,有沒有妨害樓主續停在合法車格的權益?這樣有沒有妨害人行使權利?只有討論這個癥結點,才會真正討論到問題重心。其它討論都是不著邊際的。移車問題確無判例,我也只說可告強制罪,但沒說一定勝訴。但從21樓的判例,我覺得勝算並不小。(兩者有不少的相似處,但會打到最高法院,顯然法官的見解也未必相同)
想告對方什麼理由都可以告,但著力點非常低近乎硬凹......法官、檢察官沒事幹嗎「機車被擅自移車,如何讓對方有什麼刑責?」.......車沒壞還要告到對方有刑責???除了律師可賺到律師費其餘人都是浪費時間而已
wayneliang wrote:我的意思是市政府把你車從停車格拖走你也無法用強制罪來吿市政府,不是說你可以一直停...(恕刪) 我的意思是,北市法規委員會是依地方自制授權法制定該法。不會有和上級法規衝突的問題。若沒制定該久佔車格法規,就拖吊,會有違法拖吊的的問題,不是強制罪。基本上政府施政,本來就有"強制"執行的公權力,沒有強制罪。但有"強制"執行的公權力,並不表示可以為所欲為,還是要有適法性。例如停在合法停車區域,但被拖吊了,不是去告政府強制罪,而是提出申訴,撤消違停和拖車和保管費的罰款。若你因此有其它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riklin wrote:想告對方什麼理由都可以告,但著力點非常低近乎硬凹......法官、檢察官沒事幹嗎「機車被擅自移車,如何讓對方有什麼刑責?」.......車沒壞還要告到對方有刑責???除了律師可賺到律師費其餘人都是浪費時間而已 哪假設把機車移到100公尺外有沒有刑責 ?把機車移到十公里外有沒有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