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路口要如何迴轉會比較安全,謝謝。

cougar2015 wrote:
機車道是在最外側車道,超越汽車是不是要由右側超車。

機車道?什麼是機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中,沒有機車道這個名詞啊!


機車 車體小,汽車由右側超越 算不算"違規"?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cougar2015 wrote:
上頭貼法規的那法規是(恕刪)

顯然你真的認為真有這樣的規定:不管任何情形,機車只能由右側超車。
但前面有朋友已貼出來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就寫著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這就明白表示機車也是汽車的一種。
然後該條文最後也有這一段: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也就是說若其他條文談到汽車的相關規定時,有將機車另外提出來做別的規定,那這條文中的"汽車"才是指四輪以上的汽車。不然不管兩輪、四輪或是七八輪都適用條文中同一規定。
而第101條超車規定的全文下如: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汽車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
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
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
消防水帶。
二、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
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
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
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
五、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
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
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這條從頭到尾沒有對機車做另外的規定,所以不管幾輪都一體適用。
講得更白一點,根本沒有機車要由右側超車的規定。
壓力鍋 wrote:
顯然你真的認為真有這樣的規定:不管任何情形,機車只能由右側超車。

騎機車在市區,想多活兩年,機車就只由汽車右側超車。

貼那一堆是給三寶看哩。
三寶永遠覺得別人是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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