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檢舉達人] 達人這兩字很感冒達人意思應該是很厲害.很精進.且很正面,帶有正能量的意思但有許多不是這樣的,有點走火入魔的那種應該稱 [魔人] 帝國軍那一類了反抗軍比較崇尚自由,但就是亂,還是要導正一下比較好
這還好我騎車慢速滑進紅燈停等區,下班時間塞車中,滿滿車陣中用[腳]滑在白線上慢慢前進然後就接到一張 [未打方向燈] 紅單這什麼鬼??????還申訴失敗這種車陣中有人可打方向燈給我看嗎?龍頭上要裝感應器那種嗎?? 稍稍左右就自動閃燈myth0102 wrote:這年頭,還是自求多福吧!亂臨停的一堆,併排停車也不少,這些會影響交通的沒人理,可能舉證困難,罰金太少。最近幾年接到的罰單是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方向燈只閃三下的功能要取消了)
神我人 wrote:你跟本不用把那個員警馬賽克,太垃圾了。這個你去1999申訴一定過的啦!第12條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影片中已經觸犯第12條第五項,車都停在斑馬線跟我說沒妨礙行人通行?影片中遶開斑馬線的人是?基本上檢舉很少碰到員警會用這條擋,因為我都會用1999酸回去,最後還是乖乖開單。 以送1999處理 這種違規 還不舉發 真的很誇張
為何要修法被檢舉要先勸導一次?標準低能提案!1.提案者根本沒有數據可以證明,勸導一次可以改變什麼違規者行為或是檢舉者數量。有一個腦包處處留言嗆說沒有數據喔,這位立委的數據證明在哪裡?沒有呀,出一張嘴而已2. 現在早就都有被檢舉的簡訊通知,如果收到通知被檢舉了,95%的慣性違規者保證繼續違規呀,所以勸導一次只是讓愛違規的人省幾百,沒有其他任何實質意義,這樣的修法真是低級到可笑喔。
如果這位立委提案,說被檢舉前20次都可以勸導,還比較有實質意義,只勸導一次,保證愛違規還是天天收罰單呀,不是嗎?為何知道只勸導一次還是會一直收罰單,立委還是要這樣提案,很簡單的邏輯與道理,提案立委自己也知道不會修法呀,但是要對愛違規的選民交代喔。不是嗎?台中有一位立委三Q的當初也在廢除檢舉上簽名喔,所以我已經捐兩萬給罷免三Q團體,罷免這種無恥民代剛剛好而已。好好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