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文第一段就矛盾了阿.....速度難舉證當然速度致死關鍵率低就低到不行....這數學概念不難理解啊?就算高速公路追撞也得東西有速度才能把汽車壓扁影響到裏頭的人..........0速度是要壓扁什麼?速度不就是關鍵了接下來才是其他因素簡單一點的說就像有違停法律...如果不授權警察抓違停不開放檢舉違停就沒有違停罰單就算你看到眾多違停但是數據顯示違停率還是0
自己開車沒開燈(當然有錯) 被後面高速衝撞,對方自己撞死了,而自己的汽車壞了,也不用修了,然後還被要求道歉,還要去跟對方家屬談和解與賠償,這啥社會?(我個人認為重機當時時速至少150公里)不過,我還是認為交通部必須立刻立法禁止 "自發光儀表",一堆人看儀表有亮就以為自己有開燈,同時夜間行駛時大燈或尾燈不亮一律吃3,000元罰單,大燈尾燈都沒開,就6,000元,若是燈壞掉則必須於一周內至派出所內請任一員警檢查簽名(效仿美國),罰單金額經檢查通過後降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