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怠惰?舉發影片連去識別化都不給複製,人民如何行使完整訴訟防禦權?

我想駕駛本人應有權力可以獲得被檢舉的影片的,

不過如果過於輕易可能會因此衍生其他問題,
例如被檢舉人並非要進行訴訟或申訴,
而是取得影片後,對照後行車紀錄器,
找出舉發者的車牌資料報復云云,
即使去除個資、去除識別化第三人後,
還是可以對照出來,所以應有控管機制,
或是微罪、事實明確就不提供複製等等。

雖然身正不怕影子斜,但世上的瘋子真的很多,
看似合理合法的資源拿去濫用的太多。
還是小心行車,大家平平安安
HemecoKiss
黃莫言 我也認同法律不應該因噎廢食,請加油喔
hu4852 wrote:
應該是惹到有錢人生氣了,平常小錢很計較,惹到了找律師花幾萬塊對比千元損失也要出口氣,且因為公務員沒服務好更不爽了,這常有的見怪不怪

本來是違規與否
照片收到搭配自己印象或行車記錄看完就知道

線上繳款,5分鐘搞定
現在弄到這麼勞民傷財,這種腦迴路真的很特異
當然錢跟時間太多,我們無法理解,只能祝福他一切順心

但也奉勸樓主往後上路,請記得不要再違規了
一張罰單就這麼大費周章
萬一連續來個三五張
後輩子是不是就都耗在這?
buzzbee
[XD][XD][笑][XD][XD]
黃莫言
這麼剛好,我沒違規耶
HemecoKiss wrote:
我想駕駛本人應有權力可以獲得被檢舉的影片的,

這完全不能成立喔,吹哨者保護法有聽過嗎?

倘若你的邏輯能成立,那被檢舉的槍擊要犯,也有權力獲得被檢舉的影片嗎?
HemecoKiss
就會想複製影片下來,看周遭店家有沒有監視器或是其他資源可以比對來證明自己的清白之類的[嘆氣]
黃莫言
你說的槍擊要犯,那是刑事程序。不在此提案範圍內
David-Kuo wrote:
這完全不能成立喔,吹哨者保護法有聽過嗎?
倘若你的邏輯能成立,那被檢舉的槍擊要犯,也有權力獲得被檢舉的影片嗎?

所謂的吹哨者保護法指的應該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在此法的條文中
並未明示交通違規檢舉也在此法保護的範圍內

要求檢舉要合法合規和自己是否交通違規被檢舉是兩回事
否則政府何必設立申訴及行政訴訟的管道?
自古至今, 做為執法者或管理者自己本身也違法濫權本來就不是什麼稀奇古怪的事情
樓主訴求的點並沒有什麼問題
黃莫言
[微笑][微笑][微笑]真的
我自己是多裝幾個行車紀錄器,

來證明自己的無辜清白,

而不是去抓,誰是檢舉人。


而且我有在猜想,發單上面寫民眾檢舉,

會不會是警察用自己密錄器,謊稱民眾?


最後,還是不要違規,安全第一!
poboveiaqn
就好好開車不就好了,那麼累幹麻,唉....[挖鼻孔][挖鼻孔][挖鼻孔]
黃莫言
但沒違規還是會被違法開罰啊
路人39 wrote:
所謂的吹哨者保護法指的應該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在此法的條文中
並未明示交通違規檢舉也在此法保護的範圍內

也並未明示,交通違規不再此保護範圍內阿

且不是還有個資法跟著作權法,違規而已,不繳罰單就不要違規囉
這麼多毛不累嗎?
黃莫言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黃莫言
就是因為那檢舉根本沒違規還被硬開,才要行政訴訟。如果合法開,我還幹嘛訴訟
jiahsien wrote:
黃莫言 wr...(恕刪)


我理解行政機關在處理檔案應用申請時雖然有「裁量空間」,但並非毫無標準可循。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與「檔案法」第17條,原則上「應公開」,除非涉及國防、偵查、隱私等法定例外情形。

此外,檔案應用辦法第9條也明定:「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也就是說,若能「去識別化」處理,應仍可部分提供。
公共提案是想釐清:在現行法規下,是否應有一致的「準駁標準」與「去識別化提供」原則,讓民眾依法可得,而非被行政權互踢皮球。
黃莫言
在法律用語上,「應」確實通常具有強制義務的含義,也就是「必須」的意思,而非單純建議或可選。
黃莫言
換句話說:「得」=可以(有裁量權)「應」=必須(法律義務)
David-Kuo wrote:
也並未明示,交通違規不再此保護範圍內阿
且不是還有個資法跟著作權法,違規而已,不繳罰單就不要違規囉
這麼多毛不累嗎?

既然都說是"保護"法了
就會明列"受保護"的人, 事, 物
沒列出的就是不受此法律保護, 很難理解嗎?
道交處罰條例明列路上哪些行為是違規要處罰
照你說法
道交處罰條例沒列出來的也不一定不違規?
這是什麼邏輯?
既然你還提個資法跟著作權法, 那就去找找看能用哪個法條
否則顯然是在亂槍打鳥, 誆騙樓主不懂法律而已
fruits0800 wrote:
而且我有在猜想,發單上面寫民眾檢舉,
會不會是警察用自己密錄器,謊稱民眾?

警察用自己密錄器謊稱民眾檢舉, 這是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 是犯刑法的
若警察是下班後不穿制服, 自己去用自己的錄像拍照設備檢舉
也算民眾檢舉, 也要走民眾檢舉流程
又或是用密錄器拍到, 但以其影片走民眾檢舉流程, 這是公器私用
普通守法的警察不會這樣做
但如果真的遇到了, 被檢舉者就必須自救
才有前面說的自救管道與樓主訴求的合法合規
jump_huang
哈~~所以被鴿子小蜜蜂上的密錄器截圖照片(有明顯小蜜蜂特徵),但使用匿名檢舉制單,就是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 是犯刑法嗎?請問條文在哪裡?
黃莫言
有公器私人使用的問題。
David-Kuo wrote:
這完全不能成立喔,吹...(恕刪)


首先,是可以取得,但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拿
所以為何法律上是可以讓你去現場看,但不能拿走
你去現場看量你也沒本事短時間就能分析出啥小東西

但樓主要的是能複製帶走,那事情完全不一樣。
就算去識別化,請問店家名稱會去嗎? 並不會
街景輪廓會去嗎? 並不會

但只要影片足夠多,就能知道檢舉者行動範圍,甚至透過影片部分蛛絲馬跡得知檢舉人車輛樣貌等,這都是能做到的。

而樓主要的就"我在家點點手指就能免費下載影片,然後拿去問問免費律師",跟憲法訴訟防禦權一點鳥關係都沒有,也不是啥小檔案閱覽權等等,純粹只是不想出門、不想花錢而已
jiahsien
黃莫言 法規沒允許你不能帶律師去看,那你花錢找律師去看沒?
黃莫言
當然都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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