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一樣,駕駛沒有執法權,雙方都覺得自己合法,那就請紅斑馬開單。不管有沒有寬限值,人家紅斑馬都不開單了,那執法單位都認定合法了,沒執法權的就乖乖地忍著吧
實際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條第2項規定
前項道路(指國道或快速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你可以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但若後方有來車,則須在前方有安全距離下切換回中線。
但這條法律並沒有說後車超速就可以不用讓,所以確實沒讓就有可能吃罰單。
民眾檢舉項目"第 3 款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可能可以適用這條法源。
但是話說回來,檢舉了真的就會開罰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