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herblee wrote:
當然了解, 意思就是要 混淆 正確的說法 ! 以為錯誤說100遍就會變成真的 !
十字路口圓型三色燈號, 明明是『輪替使用』 分派不同方向的路權 ! 指鹿為馬就變成「允許通行/不允許通行」的通行權 ?
十字路口中間那個黃網區域, 一直都有車在通行 ! 怎麼會是"不允許通行" ? 那只是" 分派不同方向"!
紅綠燈後方 一直都在通行 !
不同時間是不同方向的車流在通行 ! 一直都在通行 ! 沒有不允許通行!


完全沒有交通學的概念
路口只能有一方能"通行",兩邊都"通行"就撞在起了



herblee wrote:
這根本不是 「允許通行/不允許通行」的通行權 ?
根本沒有任何一台小型車被 「不允許通行」超車道 !
全部都是允許的


所以"行車"小型車也可以允許通行內側車道???
早說嘛~~~

好了,達成共識
剩下的我就不再吐槽了

herblee wrote:
每公里有17車, 就沒有 55m車距,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依高管規則6, 就不能 110km行駛
每公里有17車, 車距 不足 55m , 最高速限行駛 是不成立的 ! 8-1-3但書不成立了!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此時速限 60-110km ,但80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車道了 , 剩下的車 是81-110km


這邊還是要強調一下

每公里有17台March,還是有55米車距,就是非堵塞行車
速限100路段,每公里有17台車,除非每台汽車車長超過8.8米(特長版勞斯萊斯,不過全世界應該湊不到17台)
不然還是非堵塞行車

你的目光太狹隘了,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的速限分很多種
你的分類完全沒任何意義
8924132 wrote:
所以,法律寫的'內...(恕刪)

只看到「超車道」,法律授權的部分完全忽略?
管制規則都不必理會不必遵守?

超車者擁有「超車道路權 ! 」⋯⋯》符合33-2
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路權"! ⋯⋯》符合8-1-3

高公局何時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快車道"?你能提供證據嗎?還是你自編的?


提到超車道 就說成輪替使用 , 都不會先搶先贏?怎麼變成內側車道就變成「先搶先贏」了!你開車變換車道都不保持安全車距的嗎?

一手拿矛一手拿盾你就說自相矛盾!
兩手拿矛就自相殘殺?理由還真多啊!



錯誤的觀念還是需要導正一下

Herblee wrote:
根本就是自我矛盾
例外應是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例外成立則排除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若是例外, 例外成立排除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那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排除內側車道嗎? 不是, 仍是在內側車道行駛!
2.難道是排除"超車道"? 最高速限 是 車速限制的最高值 , 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正在"超車"!和超車道完全一樣!
和所謂的原則完全相同,如何能說是例外?
(例外豈會包含於原則之中,這個例外就不是例外了!)


自我扭曲謬論
你的第二點
中線有車、內側車速高於中線車輛,完全就是原則法的範圍
怎麼會自我扭曲到例外法??

真正的"例外"當然是指你故意不敢提的"中線無車"時


Herblee wrote: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上面三點都是達成"例外"的要件

原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是"內側車道不必為超車道"(前提是須符合三要件)
Gullit168 wrote:
完全沒有交通學的概念
路口只能有一方能"通行",兩邊都"通行"就撞在起了
...(恕刪)

兩方都有通行權 , 只是紅燈停等(不是沒有通行權) , 綠燈先行 (路權才能分派不同方向)

Gullit168 wrote:
所以"行車"小型車也可以允許通行內側車道???
早說嘛~~~
好了,達成共識
剩下的我就不再吐槽了
...(恕刪)

小型車都有通行權 , 只是 『 超車』 才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有讓離的義務

Gullit168 wrote:
這邊還是要強調一下
每公里有17台March,還是有55米車距,就是非堵塞行車
速限100路段,每公里有17台車,除非每台汽車車長超過8.8米(特長版勞斯萊斯,不過全世界應該湊不到17台)
不然還是非堵塞行車
你的目光太狹隘了,高速公路跟快速公路的速限分很多種
你的分類完全沒任何意義
...(恕刪)

17台車 都是 3.78m 的 March是以偏概全 , 台灣銷售前20名的車, 全都超過 4m以上
再怎麼算也不可能是 17台 March ,這樣說完全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LOS 將車流密度(D)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絕對有關

錯誤是一樣的, 以為只要擠在一起, 有55m, 就永遠不會堵塞, 忘記還有"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還要再說幾次?
"17車/km"就是LOS D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堵塞),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Gullit168 wrote:
錯誤的觀念還是需要.
自我扭曲謬論
你的第二點
中線有車、內側車速高於中線車輛,完全就是原則法的範圍
怎麼會自我扭曲到例外法??
..(恕刪)

錯誤以為 超車道 沒有速限 ? 內側車道 沒有速限 ?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外車道 , 此種車速會包含有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包含本文之中, 根本不是例外 !

Gullit168 wrote:
真正的"例外"當然是指你故意不敢提的"中線無車"時
..(恕刪)

"中線無車"時
內側車道速限 一樣, 仍然是
內側車道的速限區分有110↹110(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和60 ↹ 110 兩種速限
沒有影響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上面三點都是達成"例外"的要件

原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例外是"內側車道不必為超車道"(前提是須符合三要件)
..(恕刪)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上面三點 , 本文全都有
1. 超車道當然有 小型車
2. 超車道當然有不堵塞,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
3. 超車道當然有最高速限 ! 不只最高速限! 它還有最低速限 ! 它還有速限區間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只是 速限 的例外 !

根本不是車道的例外
那有任何文字 提到 不是超車道 → 換成另外一種車道 ??? 沒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沒換, 只是換了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當中,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名稱的車道 !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只看到「超車道」,法律授權的部分完全忽略?
管制規則都不必理會不必遵守?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者擁有「超車道路權 ! 」⋯⋯》符合33-2
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路權"! ⋯⋯》符合8-1-3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公局何時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快車道"?你能提供證據嗎?還是你自編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提到超車道 就說成輪替使用 , 都不會先搶先贏?怎麼變成內側車道就變成「先搶先贏」了!你開車變換車道都不保持安全車距的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一手拿矛一手拿盾你就說自相矛盾!

邏輯學上,矛盾、自相矛盾或牴觸(contradiction)被更加特殊化的定義為同時斷言一個命題和它的否定。這個想法基於亞里士多德的無矛盾律,它聲稱「你不能同時聲稱某事物在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手拿矛就自相殘殺?

在重複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覆地進行。因而每個參與者都有機會去「懲罰」另一個參與者前一回合的不合作行為。這時,合作可能會作為均衡的結果出現。欺騙的動機這時可能被受到懲罰的威脅所克服,從而可能導向一個較好的、合作的結果。作為反覆接近無限的數量,納什均衡趨向於帕累托最優。

看到小賢子 wrote:
理由還真多啊

理由:指的是在做一件事情的動機

藉口:指的是假借一件與事實上相反的事情,而混淆他人對於這件事情的判斷力,用來保護自已的利益
herblee wrote:
兩方都有通行權 , 只是紅燈停等(不是沒有通行權) , 綠燈先行 (路權才能分派不同方向)


需要"停等",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
小型車都有通行權, 只是 『 超車』 才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有讓離的義務


需要"讓離",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
17台車 都是 3.78m 的 March是以偏概全 , 台灣銷售前20名的車, 全都超過 4m以上
再怎麼算也不可能是 17台 March ,這樣說完全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台灣銷售前10名的車, 全都都在 5m以下
再怎麼算也不可能是 16台 RX350L

17台March如果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那16台RX350L也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看,又雙重標準了





herblee wrote:
LOS 將車流密度(D)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絕對有關
錯誤是一樣的, 以為只要擠在一起, 有55m, 就永遠不會堵塞, 忘記還有"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還要再說幾次
?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16車/km(LOS C),以為只要擠在一起, 有55m, 就永遠不會堵塞, 忘記還有"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還要再說幾次?

我怎麼知道你要對你自己說幾次??




herblee wrote:
"17車/km"就是LOS D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堵塞),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速限100路段,"17車/km"就是LOS D,到底是"堵塞行車之狀況"還是"未堵塞行車之狀況"??
速限90路段,"18車/km"就是LOS D,到底是"堵塞行車之狀況"還是"未堵塞行車之狀況"??


herblee wrote: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上面三點 , 本文全都有
1. 超車道當然有 小型車
2. 超車道當然有不堵塞,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
3. 超車道當然有最高速限 ! 不只最高速限! 它還有最低速限 ! 它還有速限區間 !


一樣的東西到底要我說幾次??
那三點本來就是"條件",不是"例外"
那三點本來就是"條件",不是"例外"

"條件"就是從現有的眾多特徵中取出"要件"

車子有分『大型車、小型車』,取出"小型車"條件
車流有分『堵塞行車、未堵塞行車』,取出"未堵塞行車"條件
速限有分『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取出"最高速限"條件
這些都是本來就有的東西

符合三要件之後,例外是『內側車道可不適用超車道』


herblee wrote:
那有任何文字 提到 不是超車道 → 換成另外一種車道 ??? 沒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沒換, 只是換了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當中,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名稱的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但"字,就代表規則後段為『但書』,代表他是『例外法』
看到這個"但"字,代表只要符合『但書』裡面的要件,可以不適用前面的『原則法』


而你呢? 你把規則裡面的"但"解釋成"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所謂的"不存在稻草人"謬論
創造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
稻草人看起來像人
活人看起來也像人
所以"稻草人"等於"活人"


H大,8大,kelly大,
我想請問三位:

會討論超車道的使用條件,是不是因為有某些用路人,不以超車為目的的佔用行駛,速度比中線車慢或跟中線車等速併行,造成後方車輛無法超車致堵塞?

我們稱這種車為龜車。因為龜車自我感覺為最高速行駛,從不看看自己已經成為路隊長,或就是想當路隊長,不理後方已堵的哀鴻遍野,引起公憤,是吧?

然而,並非所有走內車道的人都沒有羞恥心,沒有公德心,還是有很多人會隨時注意後方車況,做車道調整。我就是這樣,會在乎後方駕駛的感受。

當我用時速120走內線,連續一段路持續超越中線時速100的車輛,而我的車後方200公尺內無車接近,直到我追上前方車,我換道超越或減速;或我後方出現了一輛速度比我快接近中,我主動換道讓。

請問三位,前段描述是我開內線的日常狀況,是否符合以最高速限行駛,不致堵塞?況且我還是持續在超車中。我這樣持續一段都走內車道你們怎看?是龜車嗎?是佔用超車道嗎?如果要說超速,不用了,我先自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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