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果五七九 wrote:早上我女朋友上班途中...(恕刪) 好險今天是沒事要是今天人死了勒?撞死人的那人還更倒楣勒好好的開車 一個人衝出來給你撞死賠錢就算了還背了過失殺人~~這種騎車法跟神風部隊有啥不同
蔬果五七九 wrote:早上我女朋友上班途中...(恕刪) 我發現現在越來越多人根本不懂得什麼是支線和幹道...前幾天在天母一帶中山北路上完全綠燈直行.反方向車道有臺車子要迴轉過來我們這個方向竟然慢慢一直盧過來還直接常按喇叭...這種應該要直接開單才對...趕時間也不是這樣吧...
蔬果五七九 wrote:早上我女朋友上班途中...(恕刪) 所以他這種騎法就跟路上的歐哩桑、歐巴桑一樣路上的歐哩桑、歐巴桑都是自認為已經沒啥好損失的就把路當成自己家開的反正撞到受傷還可以寡廉鮮恥要求別人賠償真要是嚴重到過去那也只能說三好+一好說真的不應該只有酒駕可以以公共危險罪起訴連那些路上的白目無照小屁孩轉彎不提前打方向燈甚至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不提前打方向燈甚至不打方向燈違規迴轉違規超車逆向行駛這些人都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無能的政府卻還在讓這種敗類存在於百姓的生活中這些人難道沒有公共危險?到底要死多少人才夠?
richkao wrote:個人認為轎車車速過快...(恕刪) 一.幹道支道判斷原則1.設有「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無論幹道車轉彎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2.未有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以車道數較多者為幹道,無論幹道車轉或直行,支道車均應禮讓。車道:包含快、慢、專用、優先、左、右轉、調撥等車道。車道數計算:以進入路口之車道數計算之,未劃設分向標線者,以一車道列計。3.同一道路之對向車,因同屬幹道,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二.車輛行向判斷原則:未有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且車道數相同者。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2.同為直行或轉彎車左方應讓右方先行。3.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三.一般判斷原則道>路>街>巷>弄所以就算是巷子也是有路權的規定唷!!!那就於樓主這次的事情呢!!基本上以路權來說!不管轎車駕駛是否有喝酒...還是你女友的肇責較大,建議你可以跟車主商量對方是否有保險(非強制險),如果有的話請對方以保險公司出險方式對你女友之機車以及醫療方面"賠償",但是也還是得看對方是否接受啦!!!最後~~人沒事就是萬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