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的請勿強詞奪理~酒駕可是違規行為~怎車叢亂鑽不害人翻車算違規行為?干ESP啥密事情又干龜速車啥事情?反問閣下意思是提倡違規者不罰酒駕是因為撞到的人不夠硬安全性不夠?這是何到理?
國道害人翻車不嚴逞加害者~反倒怪起對方沒ESP這是什麼道理?
至於你的第二點小弟從未隻字提起你何不乾脆又說我提倡無剎車系統開車比較快~請不要亂引用揣摩~原意就是ESP適不適合立法請勿歪樓~
而第三點又扯到保險去~真是越扯越遠接下來還有沒有呢!
另外再明確說明一次
小弟從未認為ESP無用但是這項配備比起安全帶~ABS~安全囊相較之下比較不直接反而講求機率性~
安全氣囊法令一項模糊~沒有明確立法提升還有前後鋼梁並未立法採用標準規範~
為何要從ESP機率性的東西開始?豈不怪哉!頭痛醫腳嗎?
Hubert.Hsu wrote:
應該沒有人會認為es...(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