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Power wrote:
法規怎麼定就照著來,...(恕刪)
個人覺得超速或快樂錶都不是我們能判定的,請由警察來決定
所以龜在內車道沒被抓也拿他沒輒的..
不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中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依個人粗略的法學概念來做比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應該優先於高管規則8-1-3。
因為前者是用"應"(沒記錯的話,可當作"必須"來解釋),後者是用"得"(沒記錯的話,可當作"可以"來解釋)。
因此個人覺得後車閃燈表示要超車時,前車在無障礙的情況下必須先讓開,待後車離開後再回內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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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平常不超車也可以行駛最內側車道
不可以,如果連續1公里以上沒有超車的情況,依法要受罰
加一個:但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就是說:內側車道是超車車道,除非超車或保持最高速限時得以行駛!
NewPower wrote:
我問你你為什麼不反過來想,別人的錶都100km/hr,唯獨你的錶90km/hr ? 別人是快樂錶,你的是苦悶錶,別因為個案就把法規給抹煞。
NewPower wrote:
內車道若最高限速110km/hr,我在內車道已達法定標準時無所謂的佔用,除非內車道為無限速,不然我要用法定限速110km/hr全時超車你也管不著,不要在那裡誤導別人。
既然都覺得表速可能有問題了,那真的確定"我在內車道已達法定標準時無所謂的佔用"
antecedents都有問題了,consequence 沒問題才有鬼,真是謬誤

Lawrie wrote:
但是討論串已經把最高速限,即使實際行車速度只有95km,也變成"龜速佔用"
如最高速限是100km/hr,實際行車速度95km/hr,那不就是龜速佔用
如最高速限是90km/hr,實際行車速度95km/hr,那就是超速,這沒有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