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G-PLUS wrote:
光看第2、3點真的很...(恕刪)

+1
要讓出超車道,只要打右邊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正在找機會換到中線車道讓出超車道,此時繼續往前開有空檔馬上讓出超車道,如果後車不願意等待,通常會自己找機會超車。有空檔換到中線車道,速度不見得會掉到和中線車道一樣的車速 !!!

看來你真的很少開車,用方向燈讓其他用路人知道你的下一步動作很難嗎??


elac_chen wrote:
要讓出超車道,只要打右邊方向燈告知後方車輛,正在找機會換到中線車道讓出超車道,此時繼續往前開有空檔馬上讓出超車道,如果後車不願意等待,通常會自己找機會超車。有空檔換到中線車道,速度不見得會掉到和中線車道一樣的車速 !!!

看來你真的很少開車,用方向燈讓其他用路人知道你的下一步動作很難嗎??


....
1. 可以同意重點應該不是方向燈吧?
2. 你這樣說跟我下面有什麼不同呢?
3. 再來後面的舒米願意給前面的Kimi 幾秒鐘讓出超車道?
4. 再來中外線都是時速100,200 的kimi 跟300的舒米及後來變400的kimi 該如何匯入中線呢?
5. 若說我沒駕照你會相信嗎? 呵呵



另Kimi 該用何種駕駛方式如何讓出超車道呢?
再次編寫一次讓出超車道的步驟

1. 因中線車流時速為100,故時速200的Kimi 必須先減速到100,匯入到中線.

2. 超車道讓出來後,時速300的舒米超過去

3. Kimi 讓出超車道後,又從中線切到超車道,開到舒米後面,並加速到時速300

4. 舒米從後照鏡看到有車逼上,舒米必須讓,故舒米也減速到100 回到中線讓Kimi 過去

5. Kimi 過去,舒米又切回去超車道,逼近Kimi

接著重複1-5

hotandhard wrote:
您好,我開長途時,離目的地還很遠時習慣開在最內線

時速維持在110~120之間,請問這樣也有問題嗎?
..(恕刪)


等大大您有一天收到佔用內側車道的單子的時候...
應該就會知道有沒有問題了~

其實 ... 到底有沒有問題~
就看有沒有收到單子咩~~
這樣分不就很簡單了~

hotandhard wrote:
我也是約10年前看discovery的一個車禍專輯,裡面一個警察講的內容後才習慣開內線的
他說,根據長期統計,高速公路上的事故,80%以上發生在你自己變換車道或別人變換車道而對你造成影響時
所以開高速公路要儘可能減少變換車道的次數,所以當你離目的地還很遠時,盡量待在內車道(請維持最高時速以免違法)
等快到目的地再換到中線,最後要下交流道時換到最外線,
而且開內車道可以避開高速公路上的另一個隱藏殺手--大型車--
不過,堅信自己理論的人看看就好...(恕刪)


完全認同~

hotandhard wrote:
問題是,我開在最高速...(恕刪)


超速不是您去判斷的...請交給專業的判斷人員好嗎?
.....
Johnny_depp wrote:

呵呵! 那也可以將Kimi改成400 如何?

請問樓主接下來呢? 你還要繼續回應嗎?

如果光看 "你highlight的紅字是重點的話...."

不知道你們是龜內線龜太久..
怎麼感覺一點思考能力都沒有,
既然Kimi開到400..
那一開始大腳油門就好了啊..
前車開的比後車快,
那就沒有讓不讓的問題了。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艾力克斯~* wrote: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合法車輛"於內側車道行駛"於法有據"。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恕刪)


解釋文,前後不一也不是第一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47770303

這個回覆有五點問題
1.
引用歷史法規,
回覆時間已經民國100年了,法規早已更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回覆卻仍然引用舊法"高速公路管制規則"?
2.
毫無路權觀念
能行駛哪一個車道,是看路權, 不是看速限! 速限合法和路權是兩回事!
遵守速限和闖紅燈是兩回事!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並非超速就連帶不能通過綠燈!
3.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4.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函釋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5.況且法條是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導致堵塞, 不是說當場塞車
塞車J車流是會流動的, 會往前往後推動, 碰到瓶頸, 會引發另一波S車流

堵塞行車之狀況, 為F-S-J車流理論中的S-Metastable及J車流
每台車超車後都不離開內車道,車越來越多,車距必然縮小,此舉一定會導至由F或S-stable車流,下降到S-Metastable及J車流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last=42440217#4209120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自相矛盾的說法也太多了
交通部的函示,有高公局的函, 有國道警察局的函,一直在變
從來沒有說清楚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應該回到法律本文的討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都是在超車的前提之下,所有的條文, 前面一定以"超車"為前提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
行車無超車道路權 , 是很清楚的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變換車道+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變換車道 = 超車
變換車道Lane changing
超越 passing ;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over超過 ; taking去取代,拿下前車的位置)

"行車道"Traveling lane , 日本的"走行車線"
超車道, 在英國稱Overtaking lane 美國稱Passing lane , 日本稱追越車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3#4379548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14#44575937

高公局的解釋當中
並沒有說, 沒有超車行為, 只要最高速,就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 ╳


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句話的意思=> 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行駛
行駛於內側車道=翻譯為白話文=> 這是正在"超車"的過程

如果 "只要最高速,就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成立的
就抵觸了上面所說的一堆法規

無法自圓其說, 所以高公局沒有這樣說

那個"最高速限行駛"是斷句錯誤
這句話是正常語法嗎?
不覺得唸起來很怪嗎?
正常應該說: "最高速行駛" , 或 "最高速限"
不會是 "最高速限行駛"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在超車道上行駛,是正在超車)
合起來是在說明,"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不是拿"車速"來判定路權

並非在說"超車道"容許"行車",╳ ╳ ╳ 不, 不是,

今天真冷, 是"天真"嗎?
我從前門進來,是"從前"嗎?
明天才回家, 是"天才"嗎?
傻瓜分不清楚, 是"瓜分"嗎?

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就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行不通的
1.不超車無路權(違反道交規則101條,處罰條例33條,高管規則8-1-3)
2.將造成兩車併駛(違反道交規則98條)
3.這是行車靠"左" (違反道交規則98條)
4.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將導致堵塞(違反道交規則101條,違反處罰條例33條,高管規則8-1-3)
5.最高速限無法區分出"優先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然而, 在這個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道不是超車道,在中線超越後,可以不必回原車道, 所以此處寫"超越", 不是寫"超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也是說"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而不是說"超車"

所以, 中線車道兼具,大型車及慢速小型車之超車道,與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能夠最高速持續行駛,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這些都是法規, 不能只揀一部份來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5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7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函示只能解釋法條,不能牴觸法條

中文看不懂, 可以看英文
高公局的海報寫的很清楚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一句說明了超車道路權為超車優先
後一句說明"小型車","超車道的速限為何?"

及, 這兩項都要遵守
所以, 內車道就是用來超車, 限小型車而且車速必須是最高速(沒有最低速限)
麻煩再看一次法規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3#4766506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況且這句話的上方,還有英文
The inner lane of the Freeway is the overtaking lane,once
overtaking is done,please drive back to the original lan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一旦超車完成, 請駛回原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車速絕對是 內車道>中線道>外車道
只要右邊有車比我快, 我就要換車道,移往右邊的車道

"行車靠右"是最基本的規則
有這條規則,才能建立車速分流,內快外慢的原則
道路空間是有限的
如果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如果沒有行車靠右的規則,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能儘量往右靠,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Keep Up or Keep Right 加速或靠右
所以華盛頓州高速公路警察宣導影片才會說

Keeping Right except to pass 除非超車,持續靠右

交流道在最右邊,進出交流道的車速最慢, 最右邊車道當然要最慢
法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車速絕對是 內車道>中線道>外車道
只要右邊有車比我快, 我就要換車道,移往右邊的車道, 以避免兩車併駛

英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導
Stay Safe Keep Moving - Lane Hogging

英國的超車道在最右邊,前方無車, 中線車道也不能佔用,必須靠(左)車道行駛

法條是相互依存的,只看單一條文, 不看所有的條文,會見樹不見林
錯誤解讀法條時,就會造成法條相互矛盾,牴觸,無法解釋單一樹木怎麼會和整片樹林不一樣?
最後只能排除某些法條不看

不問規則的原理為何,不究道路設計的原則,只問能不能開單處罰?
執法人員是為了維持行車次序而開單? 還是為了能開單而開單?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0941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只看一條法規的"片斷文字"?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是斷句錯誤, 在上面有說明
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如果這樣斷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唸起來通嗎?
還是應該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 "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正在超車ing(Overtaking),不是在"行車"

這是速限規定,和路權無關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超車行為, 必須退出超車道, 以中/外車道行駛
你這跟之前某些大大說的有沒有超速端看有沒有收到單子一樣。
樓上H神又在亂解讀法規了
大家請自動忽略


PS:很難想像有人中文閱讀理解能力可以到這種境界
指鹿為馬 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慘...

herblee wrote:
解釋文,前後不一也不...(恕刪)


同意+1

車速絕對是 內車道>中線道>外車道
只要右邊有車比我快, 我就要換車道,移往右邊的車道

當右邊的車速比內線快而車距又夠的情形下
在內線晃的用意是....???

如果中線是超車道.那內線車是否會轉往中線高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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