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x155 wrote:嗯嗯那像一般 , ...(恕刪) 你有證據對方也認就是報警然後出險,沒保險就雙方談和解金額。如果對方要擺爛我還真不知道怎麼處理~~~~但就刑事的毀損罪要提起訴訟後求償,難阿。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人說可能是三寶..只是比較粗線條之類的~~但...看影片可以得知!! 有人會智障到先把自己的機車硬拉去狠靠那台重機.然後自己的置物箱只能開啟40度..然後硬掀椅子來放東西的嗎?世界上有這種話說正常...但行為是有障礙 的人嗎?這不是故意搞破壞..什麼才是故意搞破壞?他的行為動作只是想避掉"故意損壞他人財務"罪名!!但..這位人士卻在汙辱大家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