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s27 wrote:
我98樓的文已改過...(恕刪)
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來函所敘 後面才是警政署去問交通部的東西
然後交通部說
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是警政署要求修正的內容
(應貴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而這個內容與機車至內線道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chang2520 wrote:
「自不生」三個字又...(恕刪)
yms27 wrote:
你有看見我特別標出...(恕刪)
不然你去函交通部阿....看第99條要不要遵守...我是沒那閒時間...
yms27 wrote:
原因就是機車只能使用右側2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