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s27 wrote:
我98樓的文已改過...(恕刪)


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來函所敘 後面才是警政署去問交通部的東西

然後交通部說
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是警政署要求修正的內容
(應貴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而這個內容與機車至內線道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yms27 wrote:

這是發函給交通部的請求說明文

紅字才是關鍵

第3點才是交通部說明


「自不生」
三個字又被你無視掉了
沒有你警政署後面說的那些問題才是正確的

所以才會說
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算了
你要這樣認為就這樣認為吧,小弟無意與你繼續爭執
解釋函連結與全文都貼出來了,就由大家各自判斷
chang2520 wrote:
「自不生」三個字又...(恕刪)


你有看見我特別標出"合先說明"

為什麼不是4線以上.為何就是3線以上

原因就是機車只能使用右側2車道.所以3車道內車道就是禁行

才會在延伸3線道以上機車要求兩段式...

不然你去函交通部阿....看第99條要不要遵守...我是沒那閒時間...

原來路口"沒設置兩段式左轉告示牌"也要兩段式左轉= =

這篇連結47樓看交通局怎回?
yms27 wrote:
你有看見我特別標出...(恕刪)

不然你去函交通部阿....看第99條要不要遵守...我是沒那閒時間...


最後了

交通部就已經說了不用阿
白紙黑字寫給你看了

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
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你不願意承認罷了

yms27 wrote:
原因就是機車只能使用右側2車道



這規定是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但是你又無視了轉彎是要依99條第2項規定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依99-2與102條規定,交通部說機車在3線到以上道路
如未設置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很正確阿

chang2520 wrote:
最後了交通部就已經...(恕刪)


那個函文第2點是交通部引文警政署

第3點是交通部說明文

所以.你認為第2點是交通部說明...

講白點.警政署認為並無法規疑義.請求交通部說明

交通部認為有如第3點這般

所以你要認為"並無法規疑義".是交通部釋文.

我也沒辦法阿.....

看到鄉民po的現場照片
機車根本就沒有左轉或變換車道的路權
yms27 wrote:
警政署認為並無法規疑義


發現你不止內文看不懂,連解釋函主旨都不看的...

的確跟你是多說無益
chang2520 wrote:
發現你不止內文看不...(恕刪)


你去看看103樓的文吧....你一意孤行 我也沒辦法...祝你平安


jsl6081818 wrote:
我跟太近??我車道...(恕刪)


只能說幸好沒有出人命;你運氣好!

當時那狀況你絕對有足夠的時間避開!你選擇撞上去;只能說你(叫小賀)
yupin7 wrote:
你七她三吧

她違規不表示你可以撞她,她違規是她的錯,但樓主無法完全免責。


肇責白皮書寫得很清楚 違規變換車道跟沒超速的直行車相撞 肇責就是一百
直行車有超速才是七三 樓主影片那麼慢 一定是對方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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