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不知所云了 法規白...(恕刪)
檢舉了沒?貼上來看看。
打超過三行字我真的就有點懶得看了。
CcCManCcC wrote:
快去檢舉,沒有法官認證我聽你路人的有何意義呢?
沒有罰條罰則,那就不違法啦。那還來和大家說什麼?
另外,真照你說的所有人的車都得以最外縣車道為準,其他只是超車道
那交通處罰條例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前行車有兩台就是不能超....兩台連貫沒空間回主線....超你就乖乖在後面的當第三台。
法規很清楚。
...(恕刪)



CcCManCcC wrote:
單就"必須無時無刻行車靠右, 補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
請問在國道三線道的路段,開中線保持最高上限速度,但是右方車道完全無車(國三南部路段常這樣,如果我維持中線不去最外側車道,中華民國交通處罰條例是第幾條地幾項能開單??)<---這點我是真的不知道呦!當學知識也不錯。
我對什麼公約沒興趣,我只想知道有沒有真正中華民國的罰條能進行裁罰
沒有的話那對我們來說就是沒違法,國外的公約給他國外去,我已經滿不爽國外的公約(兩公約導致死刑都不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