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的回憶 wrote:回覆版大第一條 : 附近沒有學校或醫院 也沒有禁止超車的標誌第二條 : 並非右側佔用機車道超車 是從左側跨越雙黃線 且照片駛入原車道已有半公尺以上 (恕刪) 1. 沒有禁止超車的標誌,但有禁止超車的標線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76 條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設之。2.第47條第三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或」的意思懂吧?三個行為只要有一個,就可以處罰,不是只處罰右側超車;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也是可用這條處罰的。半公尺指的是超車時和對方的「左右」間距,不是超過前車半公尺以上就可以駛入原車道。駛入原車道要行至安全距離才可以,從照片一來看,左右間隔或安全距離的確有可能不足(還是依據影片為準)所以我覺得兩張照片貼反了,第一張才是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駛入原車道,第二張才是壓到雙黃線(但照片只是告知,處罰主要是依據影片)
第一張相片如果換作是我,也是一把火起來,明顯故意剪線貼近前車超車,第二張的後車燈看起來似乎是煞車燈,如果真是如此,超車後又故意在前方煞車,這樣有行車紀錄器想不檢舉你都難還有樓主說的前車龜速沒有任何相片影片可以佐證,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