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7584分
文章編號:79233633
個人積分:326分
文章編號:79243156
=================================================
有關臺端致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號車交通違規一案,嗣經檢視臺端所提供之影像,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之情形」,該項條文針對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則尚未有明確數值規範;另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416 號行政判決(摘錄):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條第1 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綜合判斷及參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摘錄):舉發機關既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人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據此裁罰,似嫌率斷。又行車紀錄器設置之高低、及鏡頭之遠近,亦會影響所攝入與前車間之距離,合先敘明。
為避免執法標準不一致,本大隊已依程序報請釋示,於此期間有關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違規一事,以不予舉發為宜。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行車平安。
==================================================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