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我只看過小狗跟著單車跑,算我沒見識。
第二段。轉移焦點。幹得好。
第三段。回正題。說得有道理。
你出來選立委我一定投你。
Yang咩 wrote:
若是在車輛有機會出現的地方
我確實是如此,有什麼問題嗎?
連去公園我都是跟著小朋友跑上跑下
人多的遊樂場,眼睛一沒盯著,人可能就不見了
做不到的家長,就保佑小朋友不要出事
也有少數小朋友,玩樂時亂衝撞人.還有插隊的.遊樂器材不照規定使用
都是家長放給小孩自己玩,人躲到旁邊去休息
就跟影片裡的家長類似
這個案例交通規則上是駕駛的責任
但有及時停下,小朋友看起來也無大礙
駕駛跟家長就學個經驗教訓(小孩最無辜
這雖然不是什麼速度很快的腳踏車
但也是能一轉眼就能騎離開大人的視線
更別說有些地方野狗也對體積小的孩童很兇
.態度及事後私自移動現場.逕行離開.調解可能5.6萬解決.進入司法程序
不含律師費約20萬.加上律師費.應該在.20-30萬之間.
個人比較希望進入司法程序.大家發大財.法官法院有工作
律師有案接.肇事者有付出.加速經濟流通.受害者能出一口鳥氣及合理
收驚安慰.唯一一點.可用私人停車場.不適用公用道路肇事準則.提出抗告辯解
因我有幾次實務受害經驗.在海生館.在熊家豬腳.被欲停車擦撞.(只是小掉漆.不需板金)
恆春分局及車城分局都告知.非公用道路不受理交通道路處罰條例
然後有一次在駁二.海霸王城市旅館.對面停車場.見拖吊車進入拖吊未整齊停放車格內
車輛.我立馬打110報案.民營拖吊偷竊.所得到回覆是.這是公有停車場
所以.這社會還是要有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找關係..哈哈哈
這叫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我是台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