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100樓被搶走。

真厲害。我寫專題 也沒寫這麼多........叫獸醫一定直接丟到牆角。

能超越我的,應該只有碩士生。不然就是取得國家高考 技師執照。
01 我只認識一個環安方面的技師。
Xantia_L wrote:
真厲害。我寫專題 也沒寫這麼多........
沒辦法,herblee神到現在還是認為全世界都不懂法,只有他herblee才懂法,且已經回到當初那個論文洗腦(版)模式了。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抱歉各位大神,我沒看完全部留言串,我承認我會超速

我有超速的現象,尤其在前車的前方道路空空的時候,我會從他的旁邊超過去(合法的)
我只是不理解當路隊長怎麼還不自覺,然後被超之後又氣噗噗?

被超就被超了,你開的慢要有自覺,不跟上很難?還要大家已你為尊,好好跟在你後面才行?

是車壞了還是腳踝有問題?
Arcus0827
我在內線如果開最高速被超車也不會氣噗噗阿!只是超我車的浪費燃油跑沒多遠,還不是跟我一樣堵在前方的車流?我是不覺得聰明到哪。
sagat
我一個人開的時候,沒車我也開150,但是人家如果是表速110左右,我不會逼車,這是他的權利。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如果一堆人只想只有最低道德標準我也沒意見就是了 反正不違法

所以這種人應該很支持 有人用合法的法律漏洞去詐騙別人?
june-sue
所以因為要隨時禮讓時速200的車而不開內線才是高道德行為喔[拇指向上]
Ja100cky wrote: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如果一堆人只想只有最低道德標準我也沒意見就是了 反正不違法

所以這種人應該很支持 有人用合法的法律漏洞去詐騙別人?


但超速不該逼別人讓道,我天天山區都超速有些路段都90+了,但我從來也不逼車,只是搞不懂上網說別逼車好嗎?可以換來那麼多文字洗禮,上網說我都開GPS 100在中線,也可以獲得H神之法規PUA,這真的有點太誇張了啦,雖然逼車行為是事實且不是天天,一個月就遇到大概6-7次,但是打開01你就會突然覺得好像是天天遇到,因為某些人的發言就是在力挺逼車仔,j兄別誤會喔,我說的那些人跟你無關,只是看你好晚才進場,跟你報告一下戰況罷了

另外那些人好像還會挑文打嘴砲,在談高速公路時滿嘴110是義務,但卻嘴砲前方110是龜車,我這篇各位在山道都怎麼行駛呢?(單純好奇)裡卻沒看到那些人。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Ja100cky
我在高速一般都跟前車拉到50~100m左右的安全距離,可以安心的用openpilot,開起來疲勞感降低很多,所以平常都待在外線比較多,常常會切中線讓外線車, 因為中內線都是滿滿的龜車[XD]
諸葛小花
Ja100cky 我都是一路開在中線,當我無法保持100GPS以上才會開始換道,但通常都是換到外線,然後沒多久後就塞車了,先去外線慢慢嚕,等你要下交流道時就不用跪求外線讓你匯入[笑到噴淚]
諸葛小花 wrote:
herblee神還沒鬧夠嗎?就你在扭曲啊,難不成是我嗎?

就下列粗體字幾個中文而已,你看不懂真的是你家的事,但你不斷PUA我是要幹嘛?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法律條文當中的"名詞" , 不必引用法條當中的定義 ? 自行認定?

諸葛小花 wrote: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又漏字了 ,漏掉 "較" 字 , 自行增加 法條沒有的 "持續行駛" 改得面目全非 還算法規嗎 ?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開不到80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開不到70的《較》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
《較》慢速小型車 是 比較車速 ! 和最高速限有 10 km 速差
而不是 單指絕對車速 80km/h

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上一句和最高速限有 10 km 速差 去 外側車道 , 和下面這一句誰去 中線車道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所規定的車道根本是不同車道 !
"較慢速小型車" 也不可能是永遠 , 高速公路 也有很多 最高速限80km的路段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此時就不存在了!

規定不同車道之『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仍然存在 !
中線車道 是"暫時利用" 且必須『超越前車』,
和前一句 去外側車道之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根本無關 !
並不存在因為有低於80去外側車道的規定 ,倒過來80以上就變出中線車道的規定 ?
8-1-1 沒有這種規定
沒有這種規定 , 執法機關如何能說 這是速限 ? 龜速開罰標準?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這張圖畫成分車道不同車速 ?寫龜速開罰標準? 易造成誤導
低於80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是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所有車道的最低及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 不存在80是龜速的車速問題 , 是去那一個車道的"位置"問題!


不是那個 車速80 有問題 , 而是80"去那一條車道的"位置""發生問題 ! 走錯車道了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的車 走錯車道了 , 跑去 中線車道 !
是走錯車道 , 不是車速80的問題
80違反的是 處罰條例 33-1-3 走錯車道 ! 不是 33-1-1 違反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高管規則8-1-1對於 誰去 中線車道 ? 規定明明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法律條文必須以文字明確記載,不能僅憑過去的習慣說法?或法條不存在的模糊概念?我的法規見解?來規範人民行為
法條明確性原則-明文規定
例如《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是明文規定的體現,與罪刑法定原則(含明確性原則)緊密相關。


====我是分隔線====

諸葛小花 wrote:
至於你herblee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以上就是你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了

這是您 諸葛小花 的見解 , 無關 herblee

1.這些您自我想像出來的 可持續行駛 根本不存在於法規 ! 沒有不存在的東西?要如何去談可以或不可? 是完全不存在
2. 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要看是三車道(ˊ指中線車道)? 還是二車道(指內側車道)? 不能一概而論
3.8-1-3本文有超車道路權規定!完全無關「可以持續行駛」,但書"得以"由法律授權! 處罰條例4的授權對象是法條的白紙黑字 ! 無關什麼「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 ←明明是但書? 速限規定 當然和 走那一條車道之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就是每小時多少公里的"絕對速度",怎麼會是相對速度『速差』? 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您喜歡幫別人下結論,把別人沒說的話塞進別人口中
您自己下的結論和 herblee 無關

====我是分隔線====
諸葛小花 wrote: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這句話表面上是在「依照法律條文來解釋但書」,實際上卻是把幾條完全不同條文、不同主詞、不同功能的規定硬湊在同一句裡,導致整句話既不是高管規則第 8 條原文,也不是任何一條現行法規的條文內容,更不是法院或高公局實務上的見解。

對不起
法律規定之 『同一事項 最高速限 限5標誌』在 同一個法律領域(交通)或針對相同的事實情境 , 用路環境當中, 都不可能是不同?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最高速限 就是「限5」標誌 駕駛人應遵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您認為 法條完全不同條文、不同主詞、不同功能的規定? 其中的法條「構成要件」最高速限就會初一?十五變來變去?同一個"最高速限"可以不一樣 ?

不必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 對於 最高速限標誌「限5」,不是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而是 用路人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
看到 GPS 110 , 就說這是 最高速限 了 ?
看到儀錶指針 110 也說這是 最高速限 ?
盲人摸象 ? 摸到什麼就是什麼 ? 自我認定有依據法律嗎 ?
居然說是 硬湊在同一句?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對於所有法條都有的 "最高速限" , 是不是同一事項 !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是不是都寫了 『最高速限』?是不是 同一事項
那一條法規有最細項,最詳細的特別規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是不是優先適用 !
對於誰「得以」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限5標誌"的法律授權 ,處罰條例4是不是適用
對於誰『應遵守』最高速限 限5標誌 是不是適用 處罰條例4
對於 「內側車道之使用」, 是不是 適用規則 8-1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適用 8-1-3但書

上方已經明文 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為何跑去看 無設置者的8-1-3但書?


諸葛小花 wrote: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裡,完整句子只有:「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裡的主詞只有「小型車」一個,規範的對象是「符合條件時,小型車可否在內側車道、以多少速度行駛」,並沒有出現你所講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限 5 標誌」這些字眼。主管機關決定最高速限以及設置速限標誌的權限,分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與《高管規則》第 5 條中就已經明確授權,根本不需要再塞回第 8 條的但書裡重複一次,更不會變成你那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從來不存在於法條中的組合句。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條件成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小型車可否在內側車道、以多少速度行駛」,並沒有出現你所講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限 5 標誌」這些字眼。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現在的法律事實是 ,在一條設置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公路

不依據上方法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所以在您眼中,可以不依據法規 , 反而去看一條不適用於 內側車道之使用 的 但書 ?

規範的對象是「符合條件時,小型車可否在內側車道、以多少速度行駛」,並沒有出現你所講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限 5 標誌」這些字眼。
您以為單一法條能包山包海?
再次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其它法條都不是法條 ? 只有不適用於"其車道之使用"的8-1-3但書才是法條 ?
還是以為 最高速限 不是限5標誌?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無法定之 小型車 最高速限為多少 ?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8-1-3 但書沒寫? 該職權就不存在?該限制就沒了?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該授權本來就不在8-1-3但書
該授權也不會因為 8-1-3但書沒寫,該權責就不存在!
駕駛人"應遵守"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 該限制本來就不是寫在8-1-3但書
該限制也不會因為 8-1-3但書沒寫,該限制駕駛人的無條件遵守義務就會不存在 ?

這只自證了 AI 先生,您的算力不足 , 法條一多就無法完整比對 ,只看到該但書條文 ?

諸葛小花 wrote:
同樣地,「不堵塞行車」在條文裡只是一個條件句,用來區分「壅塞/不壅塞」兩種路況,判斷標準在實務上會依照個案的車流狀況、壅塞程度、有無影響後方車輛行車等事實來綜合判斷,而不是像你說的一定要先套上「F 自由車流、LOS A/B/C 且一定符合某一套安全車距模型」才算成立。那樣的解釋是把交通工程分析的某種模型硬塞回法律文字當成唯一解讀標準,結果反而會讓大量本來被實務認定為「未堵塞」的情況,被你一律宣告「條件不成立」,和現行執法與判決的運作方式嚴重脫節。


邏輯又看不懂了 ?
判斷標準在實務上會依照個案的車流狀況、壅塞程度、有無影響後方車輛行車等事實來綜合判斷,而不是像你說的一定要先套上「F 自由車流、LOS A/B/C 且一定符合某一套安全車距模型」才算成立。
您不知道 你自己 說的 個案的車流狀況 , 就是區分有 F自由車流 ,S同步流 ,J壅塞車流 這些啊?
只知有 車流狀況 , 不知 F自由車流 ,S同步流 ,J壅塞車流 ?
您不知道 你自己 說的 個案的 壅塞程度 , 就是區分有 LOS A , B, C ,D, E , F 六個級距



LOS A , B, C ,D, E , F 就是在區分 壅塞 分級 , 也顯示在 美國國家科學院 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

斜率就顯示了 LOS 的分級 , 也就是 Density 密度 7pc/km ,11pc/km, 16車/km 以內那幾條斜線, 看不出來嗎 ?
LOS 以密度分級 !是不是對應了高管規則6 規定的車距 ! 密度 16車/km 以內 , 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110
"最高速限110行駛"成立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諸葛小花 wrote:
比較貼近條文本身與整體法制結構的理解,會是這樣分工:

其他法規(處罰條例第 4 條、設置規則第 85 條、高管規則第 5 條)先決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以及如何設置標誌。

在這個前提之下,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含但書)只是進一步說明:當該路段處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態時,小型車得以該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果車流狀況已經構成「堵塞」,就必須回到同條前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定位,改以超車使用為原則。


並不是喔 , 8-1-3 但書 的法律效果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
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半個字的 "超車道"
但書不成立 能倒述到主文的什麼 ???
如果車流狀況已經構成「堵塞」? LOS E , F 都堵死了還能超什麼車? 怎麼能這樣反述?倒過來講
「堵塞」了是現實上無法 最高速限110行駛了 , 速限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前面的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 (條件)
該條件成立-(單行道)→(法律效果) 小型車 適用 限5標誌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該條件不成立 , 速限規定是 回到高管規則 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二面 ,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區間

而且您又漏掉上面高管規則8-1 的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是適用 8-1-3但書
其車道之使用 , 根本不必看 8-1-3但書

諸葛小花 wrote:
也就是說,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在規範「在既定速限之下,小型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反過來,拿來重寫成「交通部得以訂定最高速限並設置某種特定標誌」的授權條文。你現在這種把不同法條片段拼在一起、再用自己的邏輯重組一句「不存在於任何法規」的長句,與其說是在解釋法律,比較像是在發明一個只存在於你貼文裡的新條文。

法規根本沒有 "持續行駛" 這幾個字 ,您擅改法條了, 法條只有 "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依限行駛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是回到 高管規則 5 : 最低速限 - 最高速限區間 , 仍然是 依限行駛 !


您要自行立法? 把法條倒過來扭過去 ?


====我是分隔線====
諸葛小花 wrote:
herblee神,你現在要找新的宣洩對象了嗎?之前跟您交手時,你的宣洩對象是法官、高公局,您不斷用論文或留言說他們都錯的。現在看起來是不敢像之前一樣指責法官、高公局,而是對著我諸葛小花大聲指責AI是錯的。

但您沒搞清楚一點:我、AI、法官、高公局的看法都一致,只有herblee神您跟大家都不同。那您為啥不去找問題點,或是直接去找法官、高公局交流呢?躲在01論壇不斷貼錯誤訊息,會讓您獲得啥好處嗎?

問題是 您、AI、法官、高公局的看法和法律規定明顯出入
將但書的內容無限擴張 ? 然而,法規還環相扣., 但書一旦膨風超出明文規定之外?就自然牴觸到其它的法規,就是違反了前面列舉的一堆法律 + 法規

那麼只要無限膨漲半條但書就能管理交通 ? 不必看其它法規寫什麼嗎 ?
那裏錯 ? 那一點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包山包海 , 沒有依據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高管規則 8-1-1 明明區分有 最高速限 和 行駛速率的不同
怎麼會讀到 8-1-3 但書時 , 白紙黑字的 最高速限(限5標誌)變樣了? 讀成了駕駛人的行駛速率?
滑坡謬誤(Slippery slope)還只是 誇大了每個環節中的因果強度,將路邊那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解讀成了駕駛人睬油門的行駛速率? 是完全相反 !

況且上方高管規則8-1 已經指定了超車道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無論堵塞或不堵塞 ? 只能是改變 "速限" ! 和 超車道 路權根本無關
herblee
上面已經列舉了高公局,國道警察那一些說法是沒有依據法律,是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並牴觸到其它法律!希望您能依據法條反駁,而不是說成只看單一法條,只因該法的規定在8-1-3但書沒寫?所以那就不是法律了嗎?
諸葛小花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都2026年了, 高速公路內線車道反正用完回中線這觀念有什麼問題??
一堆龜車占在內線連開個100都到不了, 那就回中線或外線不行嗎??
占著內線又前方無車是很爽??
herblee wrote:
法律條文當中的"名詞...(恕刪)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說「高公局、國道警察那些說法是沒有依據法律,是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並牴觸到其它法律」,但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你具體指出哪條「其它法律」被牴觸了,只是一直重複「違法」兩個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寫得很清楚:「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不是「沒寫所以不是法律」,而是條文本身就給了明確的例外條件,用來區分壅塞與非壅塞兩種路況。實務上,高公局和執法單位正是依據整條第 8 條的層級順序(先標誌標線,無設置者依各款規定)來操作,你卻只挑你喜歡的半句來當絕對原則,其他部分通通當不存在。

如果你覺得這些實務見解真的違法,歡迎直接列出具體的「其它法律條文」和牴觸點,而不是一直繞著「只看單一法條」這句話打轉。

真正和大家不一樣的,是你長期自行拼貼不同法條、硬塞交通工程名詞,把它包裝成「只有你看得懂」的獨家解讀。也因此,現在才會出現這種情況:法官、高公局、實務操作、AI 跟多數駕駛都走一邊,你在 Mobile01 上堅持另一邊,然後反過來要求大家改照你的版本開車。至於這樣反覆在論壇散播已經被指出多次的錯誤見解,對你自己或其他用路人到底帶來什麼實際好處,恐怕也是只有你心裡最清楚了。


====我是分隔線====

herblee神,別說過的話自己都忘記A,這些是您自己跟我說的8-1-1內容喔!!!



何謂herblee的8-1-1請看下面的截圖



====我是分隔線====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我是分隔線====

至於你herblee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以上就是你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了

老話一句:herblee 神要不要乾脆去找台灣法官或高公局交流?你一直在網路上說我們全都錯了,只有你 herblee 才是對的,這樣反覆講下去對實務或用路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我剛才發現我丟錯超連結給AI了,現在已經修正)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誰正在把法規改得面目全非?有在01爬文過的小夥伴心中自有答案。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herblee你要堅持「較慢」,你就慢慢堅持,反正你也已經因為這幾個粗體字跟我跳針幾百回了。跳針的內容全都沒有實質法律意義,通通是你自己創造出來的「法規」跟「文法」,跟現行條文和實務見解完全對不起來。

=====我是分隔線====

我對你herblee的要求也不多啦,就如70樓說的做就好。

如果herblee你真心相信自己才是「唯一合法解讀」,最直接的作法就是:拿這套理論去提訴訟、去踢高公局與國道警察的罰單、去說服法院改變既有見解。

殘酷的現實是:判決一件件出來、官方說明一篇篇掛著,herblee什麼都沒去挑戰,只在 Mobile01 一直重複同一套說法,用大量文字去 PUA 沒時間翻法條與判決的一般用路人。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很遺憾,您完全不看法條,只看某某人說?您能說出您的見解那一點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發言嗎? 高管規則8-1 已經指定了超車道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遵守法規
2026-01-02 22:33



herblee 神,這些話你已經重複很多次了。你在 01 的模式就是一路說法官、高公局、鄉民都不懂法,現在連 AI 也被你說不懂法,最後只剩你自己是對的。我會回你只是為了不要已讀不回,不是因為還需要再聽你把同一套說第 N 遍。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這句話又暴露出同樣的問題:嘴上說「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實際上卻完全沒有把條文看完整。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確實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段話,但同一款馬上接了一句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整句才是完整的規範,而不是只挑前半句當你個人的「超車道路權」口號。

另外,第 8 條第 1 項前段寫得很清楚:車道之使用,先看現場標誌、標線或號誌;沒有設置時,才依條文列出的第 1、2、3 款預設規則。 也就是說,實際上的「道路權」是由「標誌+條文」一起構成,而不是像你現在這樣,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當成唯一答案,其他同條文裡不符合你立場的文字一律當不存在。要真的談「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最起碼也要把整條看完,而不是只念自己喜歡的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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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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