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厲害。我寫專題 也沒寫這麼多........

叫獸醫一定直接丟到牆角。
能超越我的,應該只有碩士生。不然就是取得國家高考 技師執照。

01 我只認識一個環安方面的技師。
Ja100cky wrote: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如果一堆人只想只有最低道德標準我也沒意見就是了 反正不違法
所以這種人應該很支持 有人用合法的法律漏洞去詐騙別人?

諸葛小花 wrote:
herblee神還沒鬧夠嗎?就你在扭曲啊,難不成是我嗎?
就下列粗體字幾個中文而已,你看不懂真的是你家的事,但你不斷PUA我是要幹嘛?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已經是超級白話文的法規了,我是不懂有哪裡不好理解的。
諸葛小花 wrote:
在速限90以上的高速公路,你開不到8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在速限80以上的快速公路,你開不到70的慢速小型車只能去外側車道,並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外側前車。
不是慢速車的小型車可以持續行駛在中線或是內線,但是內線必須遵守8-1-3才能持續行駛 。
以上是我的法規見解


諸葛小花 wrote:
至於你herblee的見解大綱是這樣:
1.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可持續行駛在中線或內線
2.中線跟內線都是只能暫時利用來超車的
3.8-1-3沒有說可以持續行駛,然後就開始進入國文教學"得以"小學堂
4.法規不得反述,開多少也都跟路權無關
5.90-80=10、80-70=10,這就是法規在幫你證實herblee的v2-v1是對的
6.80、70都不是絕對速度,是相對速度,速度較慢者須去外線
以上就是你herblee神的見解大綱了
諸葛小花 wrote: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這句話表面上是在「依照法律條文來解釋但書」,實際上卻是把幾條完全不同條文、不同主詞、不同功能的規定硬湊在同一句裡,導致整句話既不是高管規則第 8 條原文,也不是任何一條現行法規的條文內容,更不是法院或高公局實務上的見解。

諸葛小花 wrote: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裡,完整句子只有:「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裡的主詞只有「小型車」一個,規範的對象是「符合條件時,小型車可否在內側車道、以多少速度行駛」,並沒有出現你所講的「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限 5 標誌」這些字眼。主管機關決定最高速限以及設置速限標誌的權限,分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與《高管規則》第 5 條中就已經明確授權,根本不需要再塞回第 8 條的但書裡重複一次,更不會變成你那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從來不存在於法條中的組合句。

諸葛小花 wrote:
同樣地,「不堵塞行車」在條文裡只是一個條件句,用來區分「壅塞/不壅塞」兩種路況,判斷標準在實務上會依照個案的車流狀況、壅塞程度、有無影響後方車輛行車等事實來綜合判斷,而不是像你說的一定要先套上「F 自由車流、LOS A/B/C 且一定符合某一套安全車距模型」才算成立。那樣的解釋是把交通工程分析的某種模型硬塞回法律文字當成唯一解讀標準,結果反而會讓大量本來被實務認定為「未堵塞」的情況,被你一律宣告「條件不成立」,和現行執法與判決的運作方式嚴重脫節。




諸葛小花 wrote:
比較貼近條文本身與整體法制結構的理解,會是這樣分工:
其他法規(處罰條例第 4 條、設置規則第 85 條、高管規則第 5 條)先決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以及如何設置標誌。
在這個前提之下,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含但書)只是進一步說明:當該路段處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態時,小型車得以該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果車流狀況已經構成「堵塞」,就必須回到同條前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定位,改以超車使用為原則。
諸葛小花 wrote:
也就是說,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在規範「在既定速限之下,小型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反過來,拿來重寫成「交通部得以訂定最高速限並設置某種特定標誌」的授權條文。你現在這種把不同法條片段拼在一起、再用自己的邏輯重組一句「不存在於任何法規」的長句,與其說是在解釋法律,比較像是在發明一個只存在於你貼文裡的新條文。

諸葛小花 wrote:
herblee神,你現在要找新的宣洩對象了嗎?之前跟您交手時,你的宣洩對象是法官、高公局,您不斷用論文或留言說他們都錯的。現在看起來是不敢像之前一樣指責法官、高公局,而是對著我諸葛小花大聲指責AI是錯的。
但您沒搞清楚一點:我、AI、法官、高公局的看法都一致,只有herblee神您跟大家都不同。那您為啥不去找問題點,或是直接去找法官、高公局交流呢?躲在01論壇不斷貼錯誤訊息,會讓您獲得啥好處嗎?
herblee wrote:
法律條文當中的"名詞...(恕刪)



)
herblee wrote:
很遺憾,您完全不看法條,只看某某人說?您能說出您的見解那一點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發言嗎? 高管規則8-1 已經指定了超車道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遵守法規
2026-01-02 2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