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eze01 wrote:
結論 a只要速度足夠,就可以合法開在內車道。
b後車如果逼車,後車會有紅單。
對不起 ! 我國查無任何法律? 或是法規命令 有這樣的合法?
a只要速度足夠,就可以合法開在內車道。
到底是合了什麼法? 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有這種規定?
我國根本不存在蠻荒時代, 開快車就能搶車道的叢林法則 ?
breeze01 wrote:
我說a :
實務上國道內車道速度足夠了,你一直開一直開一直開不回中線,即便前、後、右都沒車,並不會有紅單,從來沒有過。
不依照法律及法規命令的條文? 卻奢言 "實務" ? 以為別人追不上我就能佔用?
這種"實務"完全是依照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以為我國法規是開快車就能搶到車道?
完全在講「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東非大草原?以為在高速公路上是爭道搶快的残酷競爭生存遊戲 ?
獵豹追上咬死羚羊 ? 獵豹跑很快獅群追不上 ?
兩車競速? 贏的搶到車道 ? 輸的被擠離車道 ?
法規的白紙黑字算什麼 ?
我開快車就能無視法規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的分配/指定/排序 ?
是那一條法律有這樣的規定?
超車道路權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什麼意思 ?
法律『應』字表示強制 ! 根本沒有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
行政機關 未依照該 法規命令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應依設置的標誌不看 ?反而違背法規的『應依』?自行變出裁量權?選擇去看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
完全看錯法條 ?
非超車無路權 ! 沒有這個車道的路權(其車道使用之權利)為什麼能開在這個車道上 ?
breeze01 wrote:
我說b :
我開車在內線(或中線、外線,皆相同),如果我速度不足夠,其實只有警察能決定我速度是否足夠。
若在內車道我速度不足, 我誠心迎接警察的紅單,但,與旁車無關,旁車請墊墊。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明明 相關的法規 安全規則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迫使前車讓道〉是和"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有關
和 只有警察能決定我速度是否足夠 ? 根本完全無關
拿一個無關的東西是要說明什麼? 完全看不懂
明明 法規 規定有 路權 Right of Way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 本文再說一次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又說了一次 ,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規定了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
那裏有提到 東非大草原的残酷競爭生存遊戲用速度搶?
那來的什麼 速度 ??????
法律+法規+標誌 所授予之路權 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越前車
沒有半個字是寫到 "速度"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條白紙黑字 〈後行車始得超越.....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後行車 是超過前車, 並回到 前車的前方 , 後車和前車對調換了前後位置
超車 是在 對調前後車 ,互換前車和後車的位置 , 超車不是只有超越 ..超過 , 還有換"位置"
法律+法規命令 寫的『超車道 』是一條左側超越的 繞道 bypass
法規命令明文 暫時利用OO車道+超越前車 也是讓後車變前車 , 前車的位置換到後方
高管規則5 也是法規!
反之 , 速度是否足夠 ? 只和無設置者的但書有關
但書和法規規定的『其車道之使用』無關 , 沒有關係 , 沒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高管規則8-1-3但書)是"機動變換速限" 的法規
現行,目前法規,我國對於"內側車道速限" 有二條法規, 二種速限在互變!
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是高管規則5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 ??
這兩種速限不同!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區間 !
高管規則8-1-3但書 是有 『最高速限』
這"最高速限"是什麼?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這是一面 限5標誌
『最高速限』根本不是指駕駛人的車速 ! 根本就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事實上, 交通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1並不是只有寫後一句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
不是! 前一句還有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 這整句在說什麼? 在說 90以上最高速限和行駛速率80公里= 有10公里以上之 『速差』←這是負的加速度 = (V2-V1)= -a , 此負的加速度-a會衝擊到整體車流 ,造成車流擾動, 形成衝擊波 ! 所以有10公里以上速差的較慢速車要離開去外側車道 , 以避免生成衝擊波
明明法條就區分了 最高速限和行駛速率 兩者不同 !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當成是相同事項?
法規 得以 『最高速限』 ! 得以什麼意思 ? 有選擇權 ! 有裁量權的意思 !
選擇什麼 ? 裁量得以 『最高速限』是同時表達 得不 另外一種速限的含義在內!
得不高管規則5之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區間 !
為什麼?
法律明示其一(最高速限)排除其它(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此(最高速限)未被法律明確指定(其車道之使用)之事項,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適用那一種"速限" ?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或是中線車道的權利(路權)無關 , 沒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速限" 是限制義務 , 不是權利 !
因為法律已有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第一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什麼意思?表示強制無選擇,法律根本未授予裁量權!
明明沒有裁量權 ,為什麼能夠不遵守 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還能自行選擇 無設置者之8-1-3但書?
就算看錯法條,看到 無設置者的8-1-3但書
應遵守的速限(限5標誌)是限制不是授權 , 最高速限行駛是 依限行駛 不是 授權行駛 ,這完全不是佔用車道的藉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此法條同樣做出區分 ,前者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後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條白紙黑字並沒有混淆 , 怎麼會發生被法律授權 定之的主管機關,居然自己出了份函釋 ? 自我放棄 定之『最高速限』的職權? 放任駕駛人以車速去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
用路人居然變成可以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自己踩油門是要如何變出一面限5標誌 ?

居然"『依限行駛那一條車道』"這項無條件遵守義務,居然還能附加贈送出車道使用權利?
看不出這是什麼神邏輯?
breeze01 wrote:
當然,旁車你要開多快,也是你家的事,我也不會認為你超速,因為超速是你家的事,
以及是否超速事警察決定的,與我無關。
至於,你在我後面貼屁,我需要禮讓嗎? 靠
『禮讓』 就寫在我國法律更上一層的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8條: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擁有路權者先行 。
超車道路權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那一個字和 "開多快" ? 超速 有關 ?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停等,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breeze01 wrote:
是要國道警察講一萬次嗎?
國道公路警察局 臉書 2017.2.9
·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這一篇已經說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7210263&p=12#92634383
我國是大陸法系 ! 應該嚴格依據法條 !
您要引用這種說法 ? 請問法律依據在那裏 ?
法律上有一個slot-machine theory,投幣機理論
法條之於執法的人,應該像對投幣機一樣,螢幕上有氣泡水標20元的選項,也有25元綠茶的選項, 對自動販賣機投入20元硬幣進去, 押氣泡水就應該掉汽泡水下來,不應該押20元的氣泡水掉下來卻是25元的綠茶?
法規明明是主管機關權責之"最高速限標誌限5" , 怎麼經過執法機關就變成『駕駛人的車速』?還自行認定那就是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車速 ???

若執法機關不依法條?硬要加上個人的"自由裁量權" ? 做擴張或倒推解釋 ,搞AI ?投幣機能自做主張吐出不同的選物 ?
此臉書文章的錯誤, 已經寫於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這一篇 的 1007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19513&p=4#90917021
(1)法律條文 的部份
我國法律根本找不到有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的文字或含義?
沒有 ! 這是非法指定路權 ! 違反高管規則8-1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標題寫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超車是對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 同車道的車依照安全規則94條是要保持安全車距 ! 卻說成毫無關係的《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依據在那裏? 沒有 !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A)所假設的議題 《以最高速限行駛》和高管規則8-1所規定之"其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完全無關"
(B)"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車速
法規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是授權給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定之 !
「最高速限行駛」仍然是依限行駛的限制義務 ! 是限制車速 !不是以車速做什麼? 不知道 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限5標誌行駛 ?
(C)完全看不懂? 怎麼能以『能否使用此車道』完全無關的條件? 去推論 是否 禮讓 ?
混淆的說法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3)《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也是假設出來的
沒有經過測速 ? 如何能知道超速或不超速 ?
這一點 違反法律上的「證據裁判原則」與「程序正當性」原則
拿無關路權 以及 不確定的"超速"? 能推論出什麼?
法規明明是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非超車有安全距離是喪失路權!
並沒有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主張"超車"的邏輯 ?
因此再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636號、第777號: 強調涉及嚴重拘束人身自由(刑罰)的法條,明確性要求應更嚴格,避免不確定概念。
(4)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被法律授權的"最高速限"權責?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最高速限"是自己的車速??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自我催眠?我的車速錶就是最高速限 ! 永遠是 110 ?
【#說明】
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因為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完就離開超車道能增加1.5倍的車流量看不懂嗎?那麼說餐廳「翻桌率」會清楚一些嗎?
能容納更多客人進來用餐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呼籲切勿超速 ?
同車道是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 兩車佇列行駛和超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要講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應依 最低速限(限6標誌) -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明明是區間車速 ! 何來什麼 法規條文沒有的東西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法規不存在 ! 完全錯誤
高管規則5 明明寫 "應依"! 應依什麼意思 ?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牴觸了 高管規則5 及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容許定速(V)110 不離開? 不要「翻桌率」提升?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
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去超越中線車道! 不過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這有三個理由
(1)車速和堵塞無關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如上方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和車速的關係圖
如圖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5m(16車/km)和車距995(l車/km), 都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所以是"車距"(LOS的分級) 才能決定堵塞或不堵塞, 並非 車速多少!
LOS 將車流密度(Density)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還能誤以為車速快就不堵塞? 根本就是完全無關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距大 → 不堵塞
車距小 → 堵塞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車都擠在一起,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壅塞衝擊波
(2)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
斜率就能看出
密度(車距)和車流量 有正相關(斜率dQ/dD>0)(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及 負相關(超過最大車流量) (斜率dQ/dD<0)

真正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是 Q 和 D 的 這個圖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 ○○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行駛
但書根本不能倒過來反述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更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是一項遵守義務,根本不是使用權利!不是授權行駛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不會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這種錯誤說法是會害死人的 ! 內側車道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鼓吹無視安全距不足,還硬要開快車 ? 安全車距不足煞不不住,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始作甬者是誰 ?
breeze01 wrote:
是不是需要要國道警察講一萬次?
針對一樓影片 我給出結論 :
(A)後面的逼車,紅單。
(B)前面的車,如果速度足夠了,不管前、後、右是否有車,就放心一直開在內車道吧,不用回中線的,不會有紅單。不會有,NEVER
.(恕刪)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就繼續引用國道警察臉書, 讓違反現行法律的錯誤說法留在網路上
這只是繼續 削弱官方的公信力 , 讓人更不信任政府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個說法根本查不到 任何法律條文上的依據 !
我國並沒有這種法律, 不存在這樣的條文
在上面已經說明過了
法規白紙黑字都可以查詢,而現在的閱聽大眾也都不是法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