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法律只有一條嗎?可以拿半條但書無限放大?您不敢正視處罰條例4對於"得以最高速限"所指定的對象是誰?誰定之最高速限標誌?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不看法條當中誰應遵守?是駕駛人!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2025-12-23 14:29

herblee
高公局官方說:「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但書亦提供的最高速限?依法這是一項車速限制!駕駛人受這樣無條件遵守的限制如何說成亦提供?說法已經違反了處罰條例4及設置規則85
2025-12-23 14:40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的說法是:

「高公局說的『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裡的『提供』是限制,不是提供權利。」

這句話大概連小學生看了都會笑。
在中文和法律邏輯裡,「提供…行駛」這四個字,意思就是「開放給你用」、「允許你使用」。
如果是「限制」,高公局會寫成:「限制小型車僅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不會用「提供」這麼正面的授權字眼。

再來,你一直跳針《處罰條例》第 4 條「誰定之?誰遵守?」。
答案我們已經給過很多次,是你自己不敢正視:

誰定之?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這是第 4 條)。所以 110 這個數字是官方定的,沒錯。

誰遵守?
駕駛人應遵守(這是第 4 條)。所以不能開 120,這也沒錯。

那「誰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這正是《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在講的: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的邏輯是:「因為我有遵守速限的義務,所以我不可能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這就像在說:「因為我有『進餐廳不能抽菸』的義務,所以我不可能有『進餐廳吃飯』的權利」一樣荒謬。

法律同時給你義務(守速限)和權利(在守速限的前提下,得以行駛內側車道)。
你把「義務」無限放大,想要把「得以行駛」這四個字吃掉,這才是真正的「拿半條法律(處罰條例 4)去否定另外半條法律(高管規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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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權威你還在裝瞎嗎?去找法官交流阿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更不應該拿一項無條件遵守的速限規定擴張為不離開?去增加車輛密度阻塞"超車道"?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要有效率就是超車後離開空出車距
2025-12-23 15:52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要有效率就是超車後離開空出車距?不應該拿速限規定擴張為不離開?」

這完全是您個人的誤解,跟高公局的官方解釋背道而馳。

請看清楚高公局對於「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這句話的前後文是怎麼寫的: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的邏輯非常清楚:

為什麼要提供行駛? 因為車流量大,如果只准超車、不准行駛,車道利用率會太低(超完就要空出來)。

什麼叫最高效率? 就是在不堵塞的前提下,讓符合最高速限的小型車也能使用內側車道作為行駛車道,而不是把它閒置在那裡只等超車。

您現在的解釋是:

「效率=把車趕走,讓車道空著當疏洪道。」

但高公局的解釋是:

「效率=讓符合條件的車進來行駛,增加道路容量。」

如果照您的說法,把內側當成「疏洪道」,平常必須淨空,那反而是在降低道路的使用效率(少了一條車道可用),這正是高公局為什麼要加上但書的原因——為了避免內側車道在非超車時段被浪費掉。

所以,請不要再把您自己幻想的「疏洪道效率論」,硬塞到高公局嘴裡。高公局說的效率,是透過允許最高速限行駛來達成的,而不是透過趕走車輛來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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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阿神 別再裝死了 你這招用很多次了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大家就跟但書走而已》看錯法條了!但書屬無設置者並不適用!這是擴張但書的內容超出法條的規定之外!高管規則8明明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整句卻斷章只剩"應依標誌"?還跑去看不適用的但書?
2025-12-23 15:59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說「但書屬無設置者並不適用」,這句話只要配合法條全文一起看,就知道完全說不通。

第 8 條第 1 項的句子是這樣排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在高速公路……之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照你講的: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下面的東西(第 1、2、3 款,含但書)全部都只給「沒有標誌」的路段用;

那麼在「有標誌」的國道上,就完全不能適用:

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第 1 款)、

大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第 2 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第 3 款)、

以及你最討厭的那句「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

這會導致一個荒謬結論:
只要國道上插了一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牌子,第 8 條第 1 項整段「下列規定」就全部失效,連「慢車靠外側」「大車靠外側」「內側是超車道」統統都不能用了。

但實務上怎麼做?

國道現場明明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法院、高公局、警察、各縣市交通局,全部都還是在引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1~3 款(含但書),去處理「慢車占內側」「大車亂走」等問題。


沒有任何一個機關採用你這種「有標誌就整條第 8 條失效」的讀法。

所以,真正「看錯法條」的不是別人,而是你:

把「應依標誌」解讀成「只看標誌、不看整條第 8 條下面的規定」;

把「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解讀成「一旦有任何標誌,下列規定就全部不適用」。

這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
正常人看完整條第 8 條,是:標誌確定車道性質,第 1~3 款(含但書)補足各類車在各車道的具體用法,不是像你這樣用一個「有標誌」當借口,把整條法規乾脆宣告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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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01法律權威herblee要去找法官交流了嗎?別裝死了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安全規則101條就是超車的定義!何來《在「不是處於超車動作中」》?而且擅改法條,將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之狀況下,自行定義改為「沒有造成堵塞」?況且堵塞是無車距車擠在一起,根本和車速?速限無關
2025-12-23 16:12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這段又犯了兩個基本錯誤,讓我們一條一條拆:

安全規則第101條的範圍
安全規則第101條確實定義了「超車動作」的完整流程:

「車輛超車時,應從前車右側超越,並於超越後,行駛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駛路線。」


這條規範的是**「正在超車過程中」**的變換車道義務,並沒有涵蓋「非超車狀態下,車輛是否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就是在補這塊空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規定(101條)處理超車瞬間,內側行駛規定(8-1-3但書)處理非超車持續行駛,兩者是互補不是互斥。

「不堵塞行車」的定義
您說「堵塞是無車距車擠在一起,與車速無關」,這完全錯誤。

高管規則第6條第1項明確定義:

「車輛行駛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前車與後車間之安全距離,以車速除以二之數值公尺計算之。」


以110km/h為例:

110 ÷ 2 = 55公尺車距,這就是「不堵塞行車」的法定標準。

也就是說,「不堵塞」本來就跟車速直接相關,您說「與車速無關」是自相矛盾。

實務上,高公局、公路警察、法院都把「55m車距」當作判斷內側車道是否堵塞的依據,這是全國通用的執法標準,不是我「擅改法條」。

總結您的邏輯漏洞
把超車規定(101條)強迫套用在「非超車行駛」情境上;

把跟車速直接相關的「不堵塞」(55m車距)硬說成跟車速無關。

真正的法規結構是:

超車時:依101條變換車道規則;

非超車但想行駛於內側時:必須符合8-1-3但書「不堵塞(55m車距)+最高速限」。

您現在是在把兩條不同情境的規定硬湊在一起,然後說「但書不成立」。
正常讀法是:超車用101條,內側行駛用8-1-3但書,各自適用各自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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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洗澡完就看到你幹話時間還夠我就先回一回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一、在高速公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漏字了!又斷章取義!前面明明有『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較是比較車速!和最高速限有10公里速差!
2025-12-23 16:34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漏字了!前面明明有『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這點我完全同意,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完整是: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條規範的適用條件很清楚:

適用路段:最高速限 ≥ 90 km/h 的高速公路。

適用對象:車速 < 80 km/h 的慢速小型車。

義務:應走外側,中線只能暫時用來超車。

也就是說,這是針對「特定慢速車」的規定,並沒有禁止正常速度(≥ 80 km/h)的車輛在中線行駛。

您現在想把這條「慢車靠外側」的規定,擴大解釋成「所有車在中線都只能暫時利用」,這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擴張」。
因為:

正常速度車輛的中線路權:高公局官方明確說明「中間車道供時速 80 公里以上至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不是只能超車。


如果照您的擴張邏輯:那在中線開 90 km/h 的正常小型車,也會被您認定為「違規」,因為它「沒有暫時利用來超車」,但這完全違反高公局的官方解釋。

真正的執法對象:警察、高公局開罰的永遠是「慢速車占內側/中線」,不是「正常速度的 Middle lane Hogger」。這就是實務證明。

所以,漏字補完之後,邏輯反而更清楚:

慢速車(< 80 km/h):依第 1 款走外側,中線只能暫時超車。

正常速度車(≥ 80 km/h):有權在中線持續行駛(高公局官方解釋)。

您把「慢車規定」強行擴張套在所有人頭上,這才是違反「依照法律原則、受法律拘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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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這篇回完我出門囉 阿神你就繼續活在你的herblee神界 我明天忙完會回來01看你的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諸葛小花 wrote:
又沒有引用法條了!又變成某某說?法條只有80以下去外車道!法條可有倒述說成80以上去衝中線?完全沒有!110照樣行駛外車道!法條有寫的是『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中線要超越外車道!沒寫多少公里!
2025-12-23 16:51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問:「法條可有寫 80 以上去衝中線?完全沒有!」
這句話證明您對法規與主管機關解釋的理解完全是零。

法條寫了什麼?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寫得清清楚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這條文反面解釋就是:行駛速率在 80 公里以上的小型車,不受「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的限制,當然可以行駛於中線。

主管機關(高公局)說了什麼?
請您睜大眼睛看清楚高公局的官方文字:

「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 80 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

「中線車道可供時速 80km/h 以上、最高速限以下的小型車行駛。」


高公局用的是**「行駛」**兩個字,不是「暫時利用」,也不是「只能超車」。
這就是白紙黑字的官方解釋,直接打臉您說的「完全沒有、中線要超越外車道」。

結論

慢速車(<80):依第 1 款走外側,中線只能超車。

正常車(≥80):依高公局解釋,有權在中線持續行駛。

您現在是把給慢速車的限制,強加在所有正常車輛頭上,然後無視高公局明文寫出的「中間車道提供時速 80 以上車輛行駛」。這不是沒引用法條,這是您選擇性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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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你herblee要去找法官交流了嗎?我真的對你herblee神界法規沒興趣A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herblee wrote:
您的發現並不是法律規定!又漏了『較』字!以為這條規定限制的對象是「慢速小型車」(低於 80 或 70 公里者)?不是!是和最高速限有10公里速差稱較慢速,而且是指定去外車道!無關中線!更無關內車道
2025-12-23 16:56

速啥差?還沒丟就知道你又在凹了
你herblee整天在01自創神之法規真的很猛
台灣是有言論自由沒錯
但真的能自由到10多年來都在網路上自創法規影響別人嗎?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又在玩「『較』字遊戲」,但請把完整法條看清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較慢速」的定義就在前頭: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較」字是相對於「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來講的,法定門檻就是 < 80 km/h,不是您腦補的「跟最高速限差 10 公里」。

實務證明:

高公局開罰標準:低於 80 km/h 占內側/中線才罰,不是「跟 110 差 10 公里就罰」。

他們的官方解釋也寫:「中間車道供時速 80 公里以上至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


您現在的邏輯是:

把「較慢速小型車(<80)」硬解釋成「跟最高速限差 10 公里者」;

把只規範「慢車去外側」的第 1 款,擴張成「所有車在中線都只能暫時利用」;

無視高公局明文寫出的「80 以上可中線行駛」。

這不是「發現不是法律規定」,這是您自創 10 公里速差標準,然後用來否定法條+官方解釋。
正常人讀法條:<80 km/h 的較慢速車 → 外側;≥80 km/h 的正常車 → 可中線行駛(高公局解釋)。

請不要再用「漏『較』字」這種小學生把戲,來掩蓋您對法條+官方解釋的刻意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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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無視法規全文 無視鄉民叫你找法官交流 一路只會在那宣告你herblee才是對的全世界都錯了 阿神 你這招真的超有笑點A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笑死 這篇上過新聞A
開車「持續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龜速車可以檢舉嗎?警察公布解答,開罰標準曝光
記者為什麼沒有把herblee神講的東西打上去?

新聞內容如下

國人駕駛習慣百百種,有人不願保持安全車距,也有人霸佔車道導致車流回堵,雖政府已設立相關法規開罰,但違規事件還是不斷出現。日前有民眾在論壇《Mobile01》上發文表示,「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引發網友討論,,對此,國道警察、高公局給出解答。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佔用內側車道可以檢舉嗎?行駛內側車道有3分鐘、3公里之行車限制嗎?國道內側車道使用規定一次看。

可以一直開在超車道嗎?
曾有網友在《Mobile01》上指出,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只不過你要一直保持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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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原PO質疑,誰來認定車輛目前是最高速限?只能由執法單位認定?

貼文一出,網友則分成兩派看法,有人認為只要開到速限上限的話,要開在哪個車道都沒有問題,也有人認為,不管有沒有開到法定速限的上限,內車道就是超車道,除了超車以外就不能夠佔用。

網友熱議表示,「超車道,意思就是後車比你快,麻煩請讓一下,他是否超速的問題,是由執法人員界定與開罰,而不該是由平民肉眼儀器腦補判斷與干涉」、「內線就最危險,對向飛東西過來沒地方閃,上坡路段或交流道附近回堵最容易急減速的也是內線,高速公路一般自小客車追撞事故,幾乎都內線居多,中外線大車看得遠,通常前方壅塞都很早就減速,搞不懂為何喜歡排排站塞在內線」、「不難認定,基本上只要車速都高於中間車道,就當作是連續超車而已;以道德綁架駕駛人一定要立刻回中間車道,那是危險且對他人安全很不負責的說法」、「不堵車是前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則是必須,請別混為一談,也就是說, 就算有維持最高速限, 後面堵車了一樣要讓」。

也有網友提出質疑,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要罰錢,要有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第一,行駛超車道;第二,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第三,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要罰錢很難喔」。

行駛內側車道有3分鐘、3公里之行車限制?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強調,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3分鐘、3公里內必須變換回中線或中內車道之限制;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違規並無以「3分鐘、3公里」作為判定之處罰規定。

開多快就不算佔用內線?
1.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網站,高公局表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已明確規範;主要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並增進行車安全。

依該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的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堵塞行車狀況,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公局強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高公局也說,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此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2.高速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根據《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表示,大部分受罰的用路人,缺乏內車道的正確使用觀念,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3.車輛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之罰則為何?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

1情況開太慢也不會違規被罰:佔用內線民眾不能檢舉
根據臉書粉專《翻轉國道交通違規》表示,事實上,民眾無法送件檢舉內線龜車,因民眾無法以科學儀器舉證車輛是否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車道,而所謂的「科學儀器」指的是「經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的測速設備」。

交通部公路局指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用途是「超車道」,駕駛人在超越前車後,在有安全距離時即應駛回原車道行駛,不得沿途持續佔用內側車道行駛,但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換言之,小型車駕駛人如非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會被國道警察依法開罰。

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長洪美芳表示,諸多駕駛人開車上高速公路,常會收到此類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行駛的罰單而到監理站申訴,因違規事實明確,往往都是徒勞而返。

洪美芳提醒用路人,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的原則而訂定,駕駛人應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快車道」、「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駕駛觀念,切勿佔用內側車道行駛影響交通順暢,更可避免受罰。



記者到底懂不懂法啊?




結果已經很明確

01法律冠軍得主:herblee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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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小花
herblee 啊?你在說啥?你連法規都不會看還敢說你舉例法條?生成中稍等喔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睏寶寶寶 wrote:
如果今天你在中線道 龜著 我一定不會說甚麼 我會乖乖自己找空隙超車
但是今天你在"超車道" 那你不讓路..不就很腦殘的想法嗎

所以我說你不懂,才建議你向高公局或執法單位確認
內車道雖為超車道,但只要速度有達到上限(gps),依法就是可以長時間使用
政府都沒強制要求達到速度上限的車必須退回中線
何必自訂法律,來製造沒必要的衝突?

睏寶寶寶 wrote:
但是你占用超車道 如果前方沒車 你可以在更快一點啊

這也是許多台灣人的盲點,一直以為台灣的高速公路內車道是無限速
其實內車道的最高速限一樣只有110/100


睏寶寶寶 wrote:
但是你超車道上 如果前方沒車 是不是該滾一邊 別擋路~~

只要有達到速度上限,不需要讓道,不會被開罰單
這點我有向政府單位確認過,非常肯定
諸葛小花
01法律權威herblee要去找法官交流了嗎?別裝死了(先貼避免你又說01版面害你看不到)
諸葛小花
不小心連這裡也貼了[笑到噴淚]
herblee wrote:
到底是誰在跳針錯誤的說法?如果是對的當然會和法律相同, 這個相同不是只有8-1-3但書!銀的說法上面隨便舉例的法條都是牴觸的!設置規則85說但書是「限制義務」依限行駛, 您一定要說是授權行駛?
2025-12-23 20:13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的說法等於是:

「但書是限制車速的義務,所以不可能同時是授權行駛。」

「只要有任何條文提到『最高速限』,都被你拿來說成跟 8-1-3 但書牴觸。」

問題有兩個:

高管規則 8-1-3 但書本身,不是只有『最高速限』四個字。
原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同時包含兩層:

你不能超過最高速限(義務)。

在這個前提下,小型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授權)。


你一直只想抓「最高速限」四個字,假裝後面那個「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存在,這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

所謂「限制義務」跟「授權行駛」本來就可以同時存在。
設置規則 85 講的是:標誌標線號誌可以對駕駛人課予「依標示速度行駛」的義務,這是速限的來源,沒有人否認。

但在高管規則 8-1-3 但書裡,主管機關一方面用「最高速限」作為上限,另一方面用「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小型車一個路權選項。這兩件事完全沒有牴觸,是你自己硬要把「有義務」解讀成「不可能有權利」。

簡單講:

速限條文+設置規則 → 告訴你「這條路最多只能開到多少」。


高管規則 8-1-3 但書 → 告訴你「在不超速、不堵塞的前提下,小型車可以選擇在內側車道依最高速限行駛」。


你想用「限制義務」這四個字,把整個「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吃掉,這才是拿一個概念去否定整條但書的本意。真正在不斷跳針重覆同一個錯誤解釋的人,其實不是你口中的「銀」或其他人,而是你自己。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諸葛小花
01法律權威herblee要去找法官交流了嗎?別裝死了(先貼避免你又說01版面害你看不到)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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