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法律只有一條嗎?可以拿半條但書無限放大?您不敢正視處罰條例4對於"得以最高速限"所指定的對象是誰?誰定之最高速限標誌?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不看法條當中誰應遵守?是駕駛人!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2025-12-23 14:29
herblee
高公局官方說:「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但書亦提供的最高速限?依法這是一項車速限制!駕駛人受這樣無條件遵守的限制如何說成亦提供?說法已經違反了處罰條例4及設置規則85
2025-12-23 14:40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現在的說法是:
「高公局說的『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這裡的『提供』是限制,不是提供權利。」
這句話大概連小學生看了都會笑。
在中文和法律邏輯裡,「提供…行駛」這四個字,意思就是「開放給你用」、「允許你使用」。
如果是「限制」,高公局會寫成:「限制小型車僅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不會用「提供」這麼正面的授權字眼。
再來,你一直跳針《處罰條例》第 4 條「誰定之?誰遵守?」。
答案我們已經給過很多次,是你自己不敢正視:
誰定之?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這是第 4 條)。所以 110 這個數字是官方定的,沒錯。
誰遵守?
駕駛人應遵守(這是第 4 條)。所以不能開 120,這也沒錯。
那「誰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這正是《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在講的: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的邏輯是:「因為我有遵守速限的義務,所以我不可能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這就像在說:「因為我有『進餐廳不能抽菸』的義務,所以我不可能有『進餐廳吃飯』的權利」一樣荒謬。
法律同時給你義務(守速限)和權利(在守速限的前提下,得以行駛內側車道)。
你把「義務」無限放大,想要把「得以行駛」這四個字吃掉,這才是真正的「拿半條法律(處罰條例 4)去否定另外半條法律(高管規則 8)」。
想了解法規的請看1321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1284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