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為超車道] 已有明確結論和作法,直接看5到7頁

Arch.Gabriel wrote:
每篇都寫好長,然後還要加上"一點都不複雜"...

總之,你的意思是,依現行的法令規定,違法超速的人有路權,但違法闖紅燈的人沒有路權對吧


http://slpp.tcpd.gov.tw/ct.asp?xItem=107997&ctNode=8761&mp=108051

http://www.cges.ilc.edu.tw/traffic/04first/first3.htm

花點時間念念

你可以不必再來問無聊的問題


你真的是來亂的


老話一句:辯論的爽,但對網友沒有任何好處
討論區的素質,我認為一直在下降

其他話不多說,免得你又嫌『複雜』

omio wrote:
小弟建議妳

多想一想,再來參與討論

我想大家會有耐心的等你



但如果只是要抱怨,紓解自己的不滿
那請離開

因為,這樣的作為,無益他人!!

個人的確沒唸過幾年書,所以才就我不懂的地方向你請益

踩著你的痛腳被你當作反方,我也沒話好說
只能良心建議你的心胸能再寬大一點

個人覺得你既然要談法,就要面面俱到

怎麼會有容許自己輕微的超速,去要求他人讓道的行為

更何況,人家只是想提醒不要超速超車的觀念

多了個已達速限請勿超車這點對你來說做不到嗎? 超車優先速限隨便

依你的母法子法論,當初何必多訂定出這一條

個人沒有反對讓道,只是你的說法蠻多疑點的

稍微點一下就要人家離開,是誰在抱怨以及紓發不滿比較多


omio wrote:
最後,再貼一次『高公局』的官方文件:

(就是給你方便,訂定『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同一個機關單位)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個人認為這篇公文,是在告訴駕駛者本身,如遇到類似情況必須讓道
並不是讓人拿來要求其他駕駛人必須讓道的一種依據
如果你不懂我的意思,那也只能這樣了...

omio wrote:
就這麼簡單 ......不要再鬧了!!! 文字遊戲沒意義



cooler1234 wrote:
家只是想提醒不要超速超車的觀念

多了個已達速限請勿超車這點對你來說做不到嗎?


如果車速和我一樣, 我就不會想超車, 更不會要前車讓道~~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omio wrote:
http://slpp.tcpd.gov.tw/ct.asp?xItem=107997&ctNode=8761&mp=108051

http://www.cges.ilc.edu.tw/traffic/04first/first3.htm

花點時間念念

你可以不必再來問無聊的問題



呵呵,貼幾個連結是要表示你有念書,別人沒念書嗎?


omio wrote:
如果你可以證明法條裡面有但書,寫著超速150時,前車可以不讓那我就會改口


而且按你上面的邏輯,你的這兩個連結裡也沒寫到你主張的

"違法超速的車有路權,而違法闖紅燈的車沒有路權"

要不要換個連結,你會這樣主張,依你一貫的堅持,想必是看到有個地方這樣寫囉?
omio wrote:
你還是沒搞清楚狀況
1. 子法:沒人要超車時,你可以以最高速限開在內車道 (給你方便)
(況且只是高公局自己定的『行政命令』,層級很低)
2. 母法:但如果有別人示意超車,就要讓
3. 不讓超車,罰1200~2400,無關車速
4. 不讓超車,又能證明車速未達 最高速限(構成堵塞條件之一),加重處罰6000~12000 (要證明車速)


你講的是「效力優先」,但你不要把它跟「適用優先」搞混好嗎?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再來,就是講處罰的規定了:
罰則我們就是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況「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沒有罰則,所以也沒你講的母法優先子法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就是在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的汽車
相對於第47條,他是屬於特別規定(也就是在高速公路的時候,相關違規是以該條據以處罰,除非有這條沒有規定到的,才看其他條文有無處罰規定)
所以裁罰時,當然是用這條
不然請教你,高速公路超速違規,是適用第33條還是40條的規定?


但是,實務上:
1. 誰敢保證自己『完完整整』,『全程』『時時刻刻』,都剛好時速110?
(法律(誤).......是行政命令,只准你用110剛剛好來開喔)
2. 就算你技術高超,誰能保證,你認為的110,真的是110 ?


誰叫你全程時時刻刻都保持110?
我只是跟你講,當你要超車時,車上表速已達110的時候,就不要超速超車,這樣理解很難嗎?


最後,你還是沒回答我
上面那個高雄高分院裁定,如果依照你的說法,法院應該是叫他立即駛離內側車道,而不是叫他提高速度(速限110)行駛吧?但為何法院不是依照你所講的呢?

總歸言之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例外: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nxwo wrote:
你講的是「效力優先」...


最後,你還是沒回答我
上面那個高雄高分院裁定,如果依照你的說法,法院應該是叫他立即駛離內側車道,而不是叫他提高速度(速限110)行駛吧?但為何法院不是依照你所講的呢?

總歸言之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例外: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你還是在玩文字遊戲

實務上

誰能保證『我已達最高車速』


(只有『超過』和『不足』最高速限,可以被確定
而堅持『後車超速』就『喪失路權』『喪失超車權』的人
1. 先找出法律條文說服我
2. 那『前車』超速,是否也『喪失路權』,那又如何主張『我可以擋住別人』 )



當不能符合這點時 『我已達最高車速』
誰有資格說:『我可以擋住後車』 『我可以擋住超車道』


不去探究立法的用意

繼續拿文字上的盲點來吵,有何意義?


『超車道』『超車的人最大』

沒那麼難


nxwo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就是在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的汽車
相對於第47條,他是屬於特別規定(也就是在高速公路的時候,相關違規是以該條據以處罰,除非有這條沒有規定到的,才看其他條文有無處罰規定)
所以裁罰時,當然是用這條
不然請教你,高速公路超速違規,是適用第33條還是40條的規定?

(恕刪)


很簡單的一個問題

開在高速公路,打手機,怎麼罰?
33條沒寫,所以不用罰??

那33條也沒寫超車的規範
為何現在又不用遵守47條??

不覺得邏輯錯亂了?



感覺你似乎是學法律的?
可否幫我們請教一下老師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我有很大的機會錯

這樣你可以造福大家!謝謝!

omio wrote:
(只有『超過』和『不足』最高速限,可以被確定


真不曉得在爭什麼,
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車完成切回原車道.
在超車道遇到前行較慢的車, 前車加速或切回右側車道,
後車一樣完成超車切回原車道.
在超車道後方有車漸漸接近或示意要超車, 那就加速或切回右側車道,
後車一樣完成超車切回原車道.

總之, 超車時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超車完成請切回原車道. 勿長時間佔用內側超車道持續行駛. 以免阻礙後方來車使用超車道.
不用管後車車速怎樣, 自己先管好自己, 不妨礙車流,不佔用內側超車道.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Arch.Gabriel wrote:

呵呵,貼幾個連結是要表示你有念書,別人沒念書嗎?



而且按你上面的邏輯,你的這兩個連結裡也沒寫到你主張的

"違法超速的車有路權,而違法闖紅燈的車沒有路權"

要不要換個連結,你會這樣主張,依你一貫的堅持,想必是看到有個地方這樣寫囉?


1. 貼連結,不代表我有念書,只是,你在問的問題,連結裡面就有講了

2. 你問的問題,邏輯上錯誤,所以請你先去看文章,再來討論,省得有人認為『文章太長』

3. 你的討論,對大眾『一點益處都沒有』,討論的水準很差

4. 像『nxwo』網友,他至少都有提出資料,提出他的論點,和根據。而我們可以就內容做討論,是有意義的。我也覺得跟他討論有收穫。

5. 要提出反面的探討,請給資料。繼續亂,就只能黑名單送你走了

CCL wrote:
真不曉得在爭什麼,
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車完成切回原車道.
在超車道遇到前行較慢的車, 前車加速或切回右側車道,
後車一樣完成超車切回原車道.
在超車道後方有車漸漸接近或示意要超車, 那就加速或切回右側車道,
後車一樣完成超車切回原車道.

總之, 超車時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超車完成請切回原車道. 勿長時間佔用內側超車道持續行駛. 以免阻礙後方來車使用超車道.
不用管後車車速怎樣, 自己先管好自己, 不妨礙車流,不佔用內側超車道.



沒錯!

超車道,讓就對了

你不讓,別人只能右側超車,造成更多人的危險

你用超車道,本來也就是『不超車就回原車道』

現在咬著『給你方便』的條文。硬要說『別人違規,我不要讓』


何必呢?


立法的用意也很簡單:

『會叫你讓超車道』,因為,『這樣對大家最好』


cooler1234 wrote:
個人的確沒唸過幾年書,所以才就我不懂的地方向你請益

踩著你的痛腳被你當作反方,我也沒話好說
只能良心建議你的心胸能再寬大一點

個人覺得你既然要談法,就要面面俱到

怎麼會有容許自己輕微的超速,去要求他人讓道的行為

更何況,人家只是想提醒不要超速超車的觀念

多了個已達速限請勿超車這點對你來說做不到嗎? 超車優先速限隨便

依你的母法子法論,當初何必多訂定出這一條

個人沒有反對讓道,只是你的說法蠻多疑點的

稍微點一下就要人家離開,是誰在抱怨以及紓發不滿比較多


如果你認為,隨便丟下幾個字,就叫做『請益』

那就煩請用這樣的態度,去跟您的老師,長官,同事『請益』


我並沒有『痛腳被踩』的感覺

只是,當你不去看完資料,心中有疑惑,不先研讀,思考一下

就隨便丟幾個字,丟些問題,要別人回答你,答不出來就是別人有問題



那,請問,到底是誰的問題?

我要不是吃完飯休息無聊,還真懶得跟你講太多....



1. 依你的母法子法論,當初何必多訂定出這一條

ans 自己查

2. 個人沒有反對讓道,只是你的說法蠻多疑點

請舉例『疑點』

3. 佔用內側超車道就沒有路權了嗎?

自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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