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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7513736
j020 wrote:
這環保署沒辦法,要司...(恕刪)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70032754號函
【解釋日期97年05月16日
【解釋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合先敘明。
二、本案有關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煙蒂之行為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對於車輛駕駛人外之其他乘員伸手丟棄煙蒂之行為,於常理下顯然無法推定該乘員為車輛所有人,則不宜告發車輛所有人。
訂出這種規定的人跟丟垃圾的人一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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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75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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