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冕王 wrote:
樓主是否還有另一邊巷子可以進去?
他堵住巷子口..這種最惡劣
最好不要硬碰硬..讓他知道是你弄他的
三不五時..下樓散個步
看到違停就報警110
警察來多次以後...看看是警察先不耐煩還是惡霸
警察不耐煩..就會越來越兇..
一天報警個三.五次...惡霸就乖乖縮回去了
這種的就是怕警察啦!!
110用力給他打下去!!...(恕刪)



這種垃圾人渣路霸一堆啦
樓主要先保護好自己安全
看到違停報110就對了(路霸是無敵的只能勸導 但違停絕對可以開單告發)
不是只有紅線才能報110
以下情形都可以報110來處理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現在看來...沒用...
果然...路霸是台灣反攻大陸的終極武器...
這地址先抄起來,這個月回豐原再去參觀一下
豐原老家6米巷鄰居的做法是這樣...
因為在公務單位,所以直接請相關單位來劃紅線(轉彎處則劃兩邊)
好像是用消防安全理由...有人不信邪,車子被吊走幾次紅線就沒人停了...
but..只劃一側紅線,另一側路霸就出現了,上方弄了個遮雨棚,那地方
就變他的了...汽車不在擺機車,要不是老爸說大家都是幾十年老鄰居...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110505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