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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man wrote:
有那句「並能注意」才有機會讓被告的「過失」不成立,但因為(「不注意」的)事情還是發生了,所以要舉證「能注意」不成立才是重點。我並不是說有了「能注意」這段文字就無敵而不會被判過失了,而是說如果連這段「能注意」都沒有,那就一定死定了,這樣解釋不知道夠不夠清楚?...(恕刪)
只能說你放錯重點,所以又【再錯一次】

如果原告要認定被告有罪,應該不是由被告自己要舉證【無法注意】〔就是你所謂的「能注意」不成立〕,而是應該要由原告〔或是公訴方〕舉證被告【未注意】,這樣在刑法才能夠推翻【無罪推定原則】而將被告判刑
〔刑事庭應該是講求嚴格的證據主義,且疑點利益歸于被告〕換句話說,如果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CASE,或是支線道未禮讓主線道等,有明顯的優先路權規定時,除非享有路權的一方完全沒有踩煞車〔採取必要措施〕,否則就應該判定被告已盡【應注意】之義務而完全免責。我為何這樣說,因為在北美幾乎所有交通工具都是保全險〔法律規定至少要是高額第三責任險〕,如果發生車禍事故時,通常是由雙方保險公司代位處理。他們處理賠償時就是根據我所說的【路權】決定肇事責任,基本上不會有所謂的【分配比例】產生

至於如果出現極端狀況,例如看到不踩煞車而直接撞上去,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就不是用肇事責任可以解決。法律上有所謂的careless driving〔疏忽駕駛〕,這是要上法庭服勞動服務的;或是reckless driving〔魯莽駕駛〕,這就更嚴重可能要坐牢有犯罪紀錄;最極端的狀況產生時,例如行人依循號誌穿越行人穿越道等,甚至可以被控告謀殺,因為汽車是【被視作武器】〔deadly force, considering as a weapon〕

總之我要強調,交通事故肇責就是應該根據路權來作為判斷,不應該套用甚麼【刑法規定】;如果真要走到那一步,自然要完全回歸刑法基本原則來做考量。可是台灣在這一方面卻將肇事責任與刑法條文混為一談,難怪台灣交通狀況越來越糟也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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