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 for sale wrote:
哪就要看你的地方民情喔

看一下你們哪怎圍員警

相信這裡很多人會幫你上蘋果

最好是講得出做得到


警察不該圍嗎?

檢舉魔人都可以被圍了,為什麼警察不能圍?



敢圍檢舉魔人,那為什麼不連警察一起圍?

不敢圍警察就是懦弱的表現

鄉親們,大家說是吧?





哥圍的不是警察 是體察民情民意
機車隨便一丟造成別人不便的自私行為,被開單剛好而已吧
seatree wrote:
前面3公尺的路邊很空不去停,多走個幾步路都不肯,一定要停在店門口的馬路上對了。
同樣是違規,靠路邊停對別人的危險性總是比停在馬路上好很多不是嗎。

一種是違規,一種是沒品,樓主這樣停車是既違規又沒品
公然違規還上網討拍,除了蠢以外,我想不到其他形容詞了
請問樓主不知道那樣子是違停嗎 ?

如果不知道 , 請把機車賣掉 , 駕照銷毀

如果知道 , 還要勸導甚麼呢 ? 直接開單開下去就是了....
希望你能記取教訓 違規就是違規 沒有在分一秒一分鐘還是一小時
民眾檢舉處理程序
先申訴
理由: 超過七天檢舉期限

申訴失敗就去打行政訴訟要求檢舉人 證明是在七天內檢舉
同時你也需要證明被檢舉的日期你有不在場證明
反正行政訴訟費用很便宜

如果行政救濟過關 絕對比罰單划算

以上是我做夢夢到的



sagadc wrote:

下圖時我這個月初在龍門路的鴨肉羹買麵時臨停被開的,當初也沒看到有員警也沒有勸導疏散騎走,我完全不知道被開單(懷疑是有人檢舉的)

然後上週我家裡收到了一張這樣的罰單,一看2400元耶,天啊
我特地去查了一下這個條例,併排停車,這條例裏頭描述的好像是汽車,我的疑問是,這個條例也適合用在機車嗎? 這樣被開我是否可以去申請抗議反駁呢?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你媽媽知道你被打腫臉嗎?
yuffany wrote:
拖吊沒有用,只是淪為市民服務,警察沒尊嚴,違規也不會改善。
拍照事後舉發才是最有效果的方式。

拍照比較省麻煩吧!
現場開單又會遇到很廬的 ..「叫你們分局長過來,我跟他很熟!」

另外,我想不會只有三分鐘的!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sagadc wrote:
....我是不是停到那一排機車旁邊去就不會被偷拍了...(恕刪)

不會^^

檢舉魔人都是熟讀交通法規,照片拍了,就會儘量達成最高工作效益。

你後面停乖乖的那一排,非常有可能因為你的被拍一起入鏡,而被挑到雞骨頭被檢舉。

聽到這消息,你心裏面有沒有好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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