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ee wrote:
我是覺得:為了讓車...(恕刪)

CcCManCcC wrote:
台灣的外側車道也是有...(恕刪)

樓上兩位PO的影片 拍攝車有空檔無車可超有時也沒回中外線 違規囉
CcCManCcC wrote:
台灣法規清楚規定前方有兩輛車連貫時不得超車...這是有處罰的
如果左側車道是超車道...那是不是超一輛就得切回最外側....再超另一輛...
不然豈不是犯了超越連貫兩台車.....??
...(恕刪)

所以前面才說, 『定義』要先清楚, 才能進入後面的條文
"超車"和"超越"都混淆在一起, 當然會弄錯法規

上面說過了, 超車 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 (紅線), 全部完成才稱為"超車"(安全規則101-1-5)
(橘線和紅線)所適用的『速限』也不同
"超車" 並不完全等同於 "超越"

同樣,在隧道是有禁止超車 的標誌 , 那就不能超越了嗎? 並沒有說 不能超越
隧道內不得變換車道 , 所以不能換車道完成"超車" , 是要出了隧道才能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在這個車道上,仍然要超越"中/外車道", 不能比中外車道慢, 不能反而被中外車道"超越"

而且您弄錯法規了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三個字的"超車道","超車道"是名詞, 是法規將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指定為"超車道"
安全規則 101-1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這句話當中的"超車"是動詞 , 『時』那個字是時機, 是Timing
兩者規定的"標的" 根本不同,前者規定那一條車道為超車道,後者在說的是超車的動作及時機為何?怎麼將『名詞』 和「動詞」 和《時機》 混淆在一起 ???

這一條車道被指定為"超車道", 和能不能進行超車這個動作?超車的時機? 根本是兩回事,"連貫二輛以上",表示沒有安全車距!沒有安全車距當然不能超車, 等到有安全車距就能超車了, 這完全不影響到"超車道"之路權 !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法規所授予之路權範圍, 為 (安全車距+車長), 此範圍其它車不得入侵, 侵入(安全車距)這個範圍就是侵犯到它車的路權
一旦超出"路權範圍"超出了安全車距之外,在二車之間若有後車路權(安全車距)所不及的空間,就不能稱之為"連貫二輛"
怎麼會說成《超一輛就得切回最外側....再超另一輛...?》 法規說這樣是不得超車! 不是得以
法規完全沒有此種說法, 這種說法是那裏來的????

這是缺乏"路權"概念的說法
如果有路權概念, 知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法規在分配車道, 法規在指定車道,法規在排次序, 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將三個車道充份利用的一種車道分配
是外側車道裝滿車了,密度太高了,擠太多車,前方車距不足,不對等於車速, 必須換一個車道超越前車,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後"喪失路權"必須回到原本的外側車道。 保持相同的車距和車速。
中線車道裝滿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非超車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CcCManCcC wrote:
如果不認同我上方說的。

那代表中線是獨立的車道,也不是什麼超不超車道,沒有處罰條例強制中線要滾去外側。
在中線就算連續超過外側100台再切過去也不能開單連貫超車......笑
一切合呼台灣法令,就是這樣
...(恕刪)

每一個車道都是獨立的車道 , 請回去看一下高管規則2, 每個車道都有名詞釋義, 車道線就是"能行使路權的最大範圍", 路權不會跨出車道線之外
此種說法只表示您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越前車"是超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前車,一旦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不再超越,無車可超)就要回到原車道
況且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在安全車距之外的車,當然超出路權範圍, 不能主張對此前車"超越"而擁有路權,無車可超是當然喪失路權!
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是路權 , 沒有""超越前車", 當然喪失路權 當然要退出這個車道
沒有高承載能行駛"高承載車道"嗎?
沒有左轉 能行駛左轉車道直行嗎?

這些都是處罰條例33-1-3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 走不是法規所規定行駛的車道!

CcCManCcC wrote:
這邊不是立法院,如果想討論立法缺陷請自行參選立委進行修法
...(恕刪)

立法缺陷??? 在那裏?
小弟只是把法規條文的規則再貼一遍
法規白紙黑字
告訴您法規就是這樣規定 , 並不是天外飛來,毫無依據,約定成俗?以自己認定的方式在開車? 高管規則明明就有條文, 是因為不執法而不罰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是世界各國交通專家會議後的決議 ,是萬國公約。 我國法規抄錄自此一公約,或抄自其它外國法規, 但外國法規的源頭仍然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您是說這些交通專家有誤嗎? 不知您說的立法缺陷在那裏? "法條"那裏不符合交通理論?
並不是不符您的期望, 就說它有缺陷? 而是不知有"路權",以為是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還是權利(超車道路權)義務(超車道速限) 分不清楚? 將權利和義務混淆在一起?
herblee wrote:
所以前面才說, 『...(恕刪)


講那麼多,不如一張檢舉

沒有檢舉程成功照片就不用來和我談了


我只聽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有寫的條例



請檢舉,然後成功PO文,謝謝合作

如果你要和我講那麼多,又不PO檢舉成功單,那我要怎聽信你講一堆有的沒的

還是你是大法官嗎XD?能解釋條文?有沒有身份證明資料能貼出來呢?


歐對了,台灣並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締約國

這點維基百科有寫得很清楚

不用再拿什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算抄錄也只是拿裡面幾條用用,又不是叫你整本遵守
CcCManCcC wrote:
講那麼多,不如一張檢舉
沒有檢舉程成功照片就不用來和我談了笑
我只聽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有寫的條例
...(恕刪)


如果您對上面的說明一定要推給法官, 小弟也不必再浪費紙墨了
您知道不告不理原則嗎?
事實是, 這高管規則是規則, 並非處罰條例 之 罰則!


CcCManCcC wrote:

歐對了,台灣並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締約國

這點維基百科有寫得很清楚

不用再拿什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算抄錄也只是拿裡面幾條用用,又不是叫你整本遵守
...(恕刪)


您的資料有誤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這是立法院的紀錄, 請看怎麼寫的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等同我國法律
是我國自己的法律! 其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不相信我國有簽過? 簽約國沒找到 , 那是"被消失"
往下看 End Note ,就能找到了

"any statements or reserv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two Conventions that are incompatible or derogatory to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ignatory of the said two Conventions."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代表權問題完全不影響簽署過的公約

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駐明 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herblee wrote:
如果您對上面的說明...(恕刪)


台灣並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締約國

以上
解決一切

高管規則違反沒開罰!!?那就不是犯規拉!!

犯規不就該開罰嗎?!
CcCManCcC wrote:
還是你是大法官嗎XD?能解釋條文?有沒有身份證明資料能貼出來呢?

你怎能質疑神呢?
神說的話 位階可是比大法官 憲法 法律 命令 函釋高呢

這位神說的東西可是連他最愛拿出來說嘴的最守法的德國人都做不到呢
更不用說他自己了...
-------------------------------------------------------------
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
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
CcCManCcC wrote:
台灣並非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締約國
以上
解決一切...(恕刪)


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cCManCcC wrote:
台灣的外側車道也是有小車阿

我的意思是

不能叫中線車道刻意去讓人<---這點卡車司機超喜歡要人讓,可是我認為"重車",就該開慢才安全,送貨遲到不是理由,安全才是第一

只有最內側超車道應該要讓人,我看其他德國影片他們都直直開內側


以我在國外駕駛的經驗,沒錯,如果你在中線定速巡航,後方駕駛通常都不會要求你讓道,比你快的駕駛會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但是這邊主張的還是盡可能靠右,誠如前面所說,如果大家都能夠盡可能靠右,那國道的道路容量可以更多,車流也會更順暢。

外側車道的車輛可以在需要超車的時候,利用中線超車,而無需切換到最內側。

內側超完車的車輛,也可以安全的回到中線以及外線。

至於大型車輛,德國許多高速公路都只有雙線道,其實很多路段是禁止大型車輛用內線車道超車的沒錯喔~

會有這種標示:




劉奕兒612 wrote:
樓上兩位PO的影片 拍攝車有空檔無車可超有時也沒回中外線 違規囉


其實實務上,並沒有這麼嚴格地要求一定要一有空擋就回最外側。

好比你利用中線超車,此時外側有足夠安全距離,然而你判斷你的車速遠高於外側車輛,如果回到外側可能沒幾秒鐘又要回到中線。

這時候,其實是可以持續在中線超車,等到外側車道與前車的距離足夠長時,再切回去即可

Adeee wrote:
其實實務上,並沒有這麼嚴格地要求一定要一有空擋就回最外側。

好比你利用中線超車,此時外側有足夠安全距離,然而你判斷你的車速遠高於外側車輛,如果回到外側可能沒幾秒鐘又要回到中線。

這時候,其實是可以持續在中線超車,等到外側車道與前車的距離足夠長時,再切回去即可

又打了H神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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