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是警察沒update嗎? 公務機關、人員在其職權範內本就有裁量權(不管是否在其處理細則是否有規範)。民眾檢舉的部份,現行法條基本上是剝奪其裁量權("應即舉發")。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雖然2018年,交通部回覆相關問題時有提到"民眾舉發...倘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給予勸導規定,即可免予舉發"。但交通部的處理細則其效力低於經立法院所立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樣的便宜行事,合情理但不合法。另外,且不說違規輕重狀況多如牛毛,不可能在處理細則列舉完全,就以殘障上下車一事,若是以民眾之一般外型車輛載送,光依民眾檢舉所拍之照片跟本無法判斷。解決辦法,仍是要回歸立法機關。
Ace.H wrote:.....交通部的處理細則其效力低於經立法院所立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是這樣嗎?我這裡的處理細則第12條可是用的很爽,甚至連法院判例都沒在鳥的,就算週圍沒車也能跨雙白線,左轉彎跨雙黃線,紅線路口轉彎處違停.....等等,都能用第12不舉,哪來沒裁量權?
Ace.H wrote:.....交通部的處理細則其效力低於經立法院所立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是這樣嗎?我這裡的處理細則第12條可是用的很爽,甚至連法院判例都沒在鳥的,就算週圍沒車也能跨雙白線,左轉彎跨雙黃線,紅線路口轉彎處違停.....等等,都能用第12不舉,哪來沒裁量權?連勸導單都省了,所以違規的根本就無感,因為沒人告訴他他已被抓到一次,只是沒罰,無警惕作用是誰放任違規呢?這件就是我說的,周圍無車也沒閃避車輛,這樣也能跨雙白線,一樣第12條,勸導單也省了,你覺得他連勸導單都沒收到下次就不會跨線了嗎?是在警局默念勸導嗎?是誰放任違規?
Ace.H wrote:.....若是以民眾之一般外型車輛載送,光依民眾檢舉所拍之照片跟本無法判斷。......(恕刪) 別再說沒裁量權了,限縮王已被我打臉了紅線臨停,還可以大喇喇的回覆你,他在上、下客貨?
主要是叫警察來的效率絕對沒這麼高,真的太多人打電話叫警察..之後肯定還會再修法XD然後可檢舉量跟成功率就會打折扣...修法後至少駕駛還在現場的臨時停車就不會被檢舉一大票何況叫警察來檢舉人還要在這邊等...不然警察有沒有來或是有沒有開單都不會知道...警察來了,違規者如果已經離開,檢舉人也離開了,警察也只能傻眼離去...
fox.simon wrote:何況叫警察來檢舉人還要在這邊等...不然警察有沒有來或是有沒有開單都不會知道...警察來了,違規者如果已經離開,檢舉人也離開了,警察也只能傻眼離去... 這種應該算是通報。若是舉報,要附證據,不管車子是否在警員到場前離去都可開罰。
ryan00014875 wrote:是這樣嗎?我這裡的處(恕刪) 我遇到的也是,反正承辦人他說違規事實不明確就不明確車牌不清楚就不清楚裁量權嘛!還有前後車相同違規一台舉發..一台不舉發的..裁量權啊!是只有檢舉人跟承辦人知道不然就不知道被舉發那台有何感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