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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幻 wrote:我們以和運、格上租車、U bike的契約為範例
所以按你說的,若發生了共享單車轉借後出事時,出租公司是否需要提出『有明確當面詢問租借者是否為自用』的證據?否則是否…該連帶處罰?
和運租車合約
第四條:
租賃期間以方應自行駕駛,除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契約外,不得交由他人駕駛。
第六條:
乙方使用本車輛不得有下列情況:
(六)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格上租車合約
第八條: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且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違反本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1. 擅交他人駕駛。
U bike會員條款
第五條 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
(三) 本服務所提供之自行車,僅適於身高140公分至190公分間之人使用,超出或未達於此身高限制之人不得租車使用,如因此致生損害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U bike的會員條款還有以下這條,更加保護公司......
第四條 兒童及青少年等保護
依民法規定屬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之會員,應經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前開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即推定會員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契約之約束。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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