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esthetica wrote:
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


都 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龜速的人?



高工局十幾年前就宣導過了, 還是有人不識字...
bbboywind
慢速車是指80公里以下的車輛,並不是10公里的速度差,更沒有開110/100還是慢速車。Herblee請不要再亂解釋法規,誤導他人製造交通混亂。
Vincent616
120 不龜啊! 記得超完車要離開內車道就好.
herblee wrote:
上面已經列舉了高公局,國道警察那一些說法是沒有依據法律,是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並牴觸到其它法律!希望您能依據法條反駁,而不是說成只看單一法條,只因該法的規定在8-1-3但書沒寫?所以那就不是法律了嗎?
2026-01-02 22:40

恩,herblee神你去跟他說啊,你跟我說有啥用?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又回到老問題:嘴巴上說「依據法條」,實際上卻是先用自己那套結論去否定高公局、國道警察,然後再說「他們都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但到目前為止,你列舉的所謂「沒有依據法律」其實都只是你個人的詮釋,跟《高管規則》第 8 條條文本身、以及既有解釋函和實務見解並不一致。

更關鍵的是,你一直把別人批評你「斷章取義」這件事,扭成「只看單一法條」。問題根本不是「有沒有看別條」,而是你連第 8 條同一款的完整句子都不願意一次看完:前段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後面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兩段加起來才是完整的法律規範。 你現在是把自己不喜歡的那一半通通刪掉,然後宣稱「那些實務見解都違法」,這才是真正沒有在尊重法律條文本身的行為。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Vincent616 wrote:
都 2026了, 為...(恕刪)

表速110 gps110
甚至到120的時候
還會是所謂的龜車嗎
因此堵塞的定義開始由這些人
開始自行詮釋了
台灣一直都是個有速限的地方
不是開150 160甚至200的天堂
請遵守基本的交通規則好嗎


表速261公里的“龜車”
Vincent616
120 不龜啊! 記得超完車要離開內車道就好.
esthetica wrote:
表速110 gps110...(恕刪)


這不好說....
不過我都是安全第一,用不著拿鈑金去拚 生命。

可能有錢人想法不同。既然有錢人想法不同。其他人呢

車速這東西本來就無解,尤其是在01 78區。

認同的請+5
也沒什麼擁護吧
就只是龜速路隊長更可惡而已
esthetica wrote:
120的時候


120 不龜啊! 記得超完車要離開內車道就好.
Vincent616
問題就在於, 如果有人一直占用內車道, 早晚就是會回堵... 算了, 一直鬼打牆, 拿國外的例子你也不聽, 拿高工局宣導的資料你也不聽. 再講下去也只是浪費時間, 懶得再回了......
june-sue
會回堵是前面路隊長的問題,不是我們的問題[拇指向上]
不管是超速車還是龜車, 記得變換車道要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喔, 我的煞車皮很貴的, 讓我重踩煞車必檢舉~
不過這要求難如登天 (維也納公約應該有規定吧), 不會變換的話那是乖乖地待在原車道, 不要出來害人
june-sue
除非慢車道也開120,不然換去慢車道勢必要減速的,覺的煞車皮太多就多多變換吧[^++^]
doremicheng wrote:
不管是超速車還是龜車, 記得變換車道要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喔, 我的煞車皮很貴的, 讓我重踩煞車必檢舉~
不過這要求難如登天 (維也納公約應該有規定吧), 不會變換的話那是乖乖地待在原車道, 不要出來害人
請別再提維也納了,這樓等等又要開始改寫台灣8-1-1、8-1-3了,我為了維護我的台灣高速公路中線路權(人稱台版8-1-1),已經跟h神大戰幾百回合了,也被稱為正在滿足自己的私慾、不是文明人、挺內線占用的人...等各類人設,01只要一提維也納公約就會開始神之傳教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doremicheng
01洗腦神曲, 內線維也納~ [笑到噴淚]
諸葛小花
doremicheng 在台灣就是要遵守維也納,在01就是要聽herblee神的,我是經歷過幾百回的PUA後才頓悟的[笑到噴淚]
諸葛小花 wrote: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說「高公局、國道警察那些說法是沒有依據法律,是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並牴觸到其它法律」,但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你具體指出哪條「其它法律」被牴觸了,只是一直重複「違法」兩個字。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 再貼一次

國道警察局 回覆了 一個"不存在的假設狀況"?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0)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 是喪失路權的一方須"禮讓"
若擁有路權為何要禮讓 ? 禮讓什麼?
(1)一開始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就指控後方超速 ?
(2)法規是 "超車道" ! 是車道VS車道, 對中線車道超車 !超車道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根本無關同車道!
同車道只有依法保持"安全車距"的關係!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是要如何超速?
指控跟車的後方超速? 代表前車自己也是超速 !

國道警察局 稱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對於行政機關多年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以為是蠻荒時代"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類推解釋 ! 以法律條文有明文規定為限 !
但書只能以法條有寫的 ○○狀況下→○○速限行駛
根本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推衍出許多法條沒有的東西 ?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是授權給交通部及內政部,這8-1-3但書的『最高速限』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有任何權利!
怎麼會錯誤說成是路權 ????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匪夷所思?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3.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或1車 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這是義務!不是權利!
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4、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時間才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規定及罰則】
【規定及罰則】部份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這條法規不必遵守嗎?)

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

不堵塞 VS 壅塞 ???
8-1-3法規是"不堵塞",這是 F車流 , 時空是正在超車
堵塞是S車流,不是上述法規之"不堵塞"(F車流),兩者完全混淆, 不知道所指為何 ?????
堵塞(S車流)更不同於 壅塞(J車流)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弄錯了違規事項為那一種法律事實,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淆? 造成引用條文錯誤, 引用了不適用的條文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車流


最高速限 不引用"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也很奇怪 ?
只要引用""高管規則5"就會知道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不會誤為是用路人的車速 !

亦漏列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這是對的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非彼「不堵塞」, 兩者毫不相干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漏列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超車"必然有"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時,必然使用"內側車道"!依法不可能使用"中/外車道"
【說明】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知所云
無論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或 8-1-3但書, 本來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從頭到尾沒有禁止? 根本不發生"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

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完全不知所云
因為法規本來就沒有 "非超速車道/『超速車道』這種東西 ,在說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straw man?
超車道 本來就不是 "超速車道"?
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攻擊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能證明什麼 ?????? 這是一種“稻草人誤謬”straw man fallacy?
針對不存在的"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再貶低"超車道"(正身)的論證方式,這是一種非形式謬誤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並不會因為不存在的"超速車道"? 超車道(比中線快)路權 就會變不見?

虛擬一個法規沒有的東西? 拿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來推翻超車道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是變更為"最高速限",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此語違反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完就離開超車道能增加1.5倍的車流量看不懂嗎?那麼說餐廳「翻桌率」會清楚一些嗎?
能容納更多客人進來用餐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此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超速的問題, 完全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發生 逼迫前車讓道 ?
這是弄錯了違規事項的法律事實 ,以致引用了錯誤法條
【呼籲】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超速行駛, 應引用法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漏列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這一句完全錯誤
牴觸了 高管規則6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
Q超負荷運轉"? 卻容許定速(V)110 不離開? 不要「翻桌率」提升?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 反而是降速才不堵塞吧!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
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去超越中線車道! 不過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這有三個理由
(1)車速和堵塞無關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如上方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和車速的關係圖
如圖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5m(16車/km)和車距995(l車/km), 都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所以是"車距"(LOS的分級) 才能決定堵塞或不堵塞, 並非 車速多少!
LOS 將車流密度(Density)分為6級 , 分類車流密度 (D) LOS A ←→ LOS F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還能誤以為車速快就不堵塞? 根本就是完全無關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當前所有的車流理論都是說, 堵塞的主因是 Q超過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全都會影響"車距"D(幾台車/公里)
車距大 → 不堵塞
車距小 → 堵塞

車流量Q超過道路負荷,車都擠在一起, 確定一定會發生相變,會發生 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 , 但無法確定是在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發生

"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就會決定F自由車流→S同步車流的"相變",發生於 Cmin←→Cmax 之間的那一點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壅塞衝擊波

(2)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因為 Q = D × V (密度D) VS (車流量Q) ,
斜率就能看出
密度(車距)和車流量 有正相關(斜率dQ/dD>0)(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及 負相關(超過最大車流量) (斜率dQ/dD<0)

真正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是 Q 和 D 的 這個圖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 ○○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行駛
但書根本不能倒過來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更換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走那一條車道是依據"路權"
高管規則8-1-3本文,○○車道是最基本的"使用車道的權利分配" 處罰條例33-2 , 重提了規則『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才不會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這種錯誤說法是會害死人的 ! 內側車道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鼓吹無視安全距不足,還硬要開快車 ? 安全車距不足煞不不住,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始作甬者是誰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法條都可用錯誤違反法規的"函釋"去擅改了法條原意 ? 法條形同虛文 ?
放任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違反路權不處理容許 放任走錯車道擠在內側車道 ?
都擠在一起 不離開? 安全車距那裏會由天上掉下來 ?

還這樣鼓吹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乍看還以為這是非洲大草原的獅群 ? 獅群爭快搶先不禮讓?佔地稱王不讓開的叢林法則 ?
爭快搶先不禮讓?車禍當然多!
台灣的車禍 死亡率 , 是沒有人知道正確的數字 , 但查得到的數字都是國外的好幾倍
因為 衛福部的統計 ( 健保署 的 死亡給付) 和 警政署的車禍死亡(高公局的統計) , 是不同數字

高公局 只認定 A1 (當場死亡- 車禍24小時內死亡) , 只要醫院很厲害的搶救維生 , 住院撐過 24小時, 死亡就不是死亡了! 就算24小時後急救無效死亡, 這筆死亡數字仍然計算為 A2 "受傷" ?
但是國外的數字是歸因於車禍本身, 就算因車禍住院30天內的死亡都列入車禍死亡
若只看高公局的數字 , 還只看死亡率 ? 這就是一個迷思 , 會以為台灣國道的數字偏低

再者,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此種說法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的錯誤
仍然依照舊法去函釋, 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權利義務不分"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擴張解釋放大"但書"到連本文規定都變不見?" 這是照以前舊法的解釋照抄 , 連民國71年的解釋 都照抄拿出來解釋 ?
完全照舊法在執法 , 94年之後當然沒差別 , 『超車道』 在不執法之下只是虛文

比較當然要和國外比 , 認真執行 "超車道路權" 的國家 比較 , 不是拿94年修法前


實際上, 台灣國道 受傷的 A2 當中 , 是包含有死亡 A1 , 看似死亡率0.0022(百萬車公里)和德國1.7十億車公里0.0017(百萬車公里) 只多一點而已 ? 看似差不多? 但是看總車禍數字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交通事故。
德國 2018 年 在Autobahn 總共發生 20537 件交通事故 , 總數居然比 台灣還要少

但是, 德國 Autobahn 的總長度是 台灣國道的10倍, 人口是台灣的3.5倍
發生車禍總數 卻更少 ?
德國車輛總計(機動車)和拖車 共 6,480萬 。其中5730萬輛汽車(機動車輛)和近750萬輛汽車拖車。
其中載客的乘用車(乘用車)4710萬 , 是台灣 台灣汽車775萬輛 的 6倍
德國的車輛密度(每千名居民692 輛) 是 台灣 (每千名居民336 輛) 二倍

台灣A3 肇事率(0.6826百萬車公里) , 比起德國Total accident (autobahn那欄) 0.08百萬車公里, 是高達 8.5 倍之多

再看 國內 報告 , 那個 A1 迴歸式不具解釋能力。 ←那是醫院急救的能力

A2 事故迴歸式之R2 =0.729、R2adj =0.496、F=3.131 (P值=0.023),顯示具有相當解釋能力。由迴歸結果觀之,共有三個顯著變數:車道數、連結車流量及每公里A3 事故件數等。

其中,車道數之係數值為 1.692,表示車道數越多,A2 事故件數亦越多。每增加一車道,每公里A2 事故件數就會增加每年 1.692 件。← 這就是勃雷斯悖論 Brass's Paradox 所說的
多增加一條道路(選擇變多) , 反而讓總體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高公局自己說, 首要原因就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國道警察卻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110?#即合乎規定?

明明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那裏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諸葛小花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寫得很清楚:「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不是「沒寫所以不是法律」,而是條文本身就給了明確的例外條件,用來區分壅塞與非壅塞兩種路況。實務上,高公局和執法單位正是依據整條第 8 條的層級順序(先標誌標線,無設置者依各款規定)來操作,你卻只挑你喜歡的半句來當絕對原則,其他部分通通當不存在。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寫得很清楚:
但書那裏寫得清楚?

您前方本文的路權規定都不看 ? 直接跳過本文去看但書 ?
然後說但書清楚?

(1)違反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但書不可能脫離本文單獨適用
您又漏掉上面高管規則8-1 的規定,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 根本不適用 8-1-3但書
其車道之使用 , 根本不必看 8-1-3但書
為什麼去看半條不適用的法條 ?

(2)《「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不是「沒寫所以不是法律」,而是條文本身就給了明確的例外條件
啥? 明確的例外條件 在那裏 ? ←根本就不是本文規定的例外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這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主詞 ? 沒有賓語 ? 沒有受詞
就是一句(法律效果) 得以限制 何種速限 於內側車道 ! 這是無條件" 遵守義務" !

是以為超車道原本沒有速限規定此種" 遵守義務" 嗎?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這是什麼 ?
此法條是不是包含有了8-1-3但書當中的 "最高速限行駛 " ? 超車道一直都有「最高速限」!如何能說成這「最高速限行駛」是超車道的例外 ?

超車道 在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車速限制"之下 ,能不能 "最高速限行駛 "?當然可以
本文 超車道 在沒有8-1-3但書的情況下, 不但能 "最高速限110行駛 " , 還能 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行駛
"最高速限110行駛 "一直存在本文超車道
如何能說成是 超車道的例外 ? "最高速限行駛於側車道 " 是 "依限行駛超車道" 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律) 內側車道 及 超車道 都不可能因為速限改變就不存在!
超車道 (追越車線) Overtaking lane 的例外是 行車道(走行車線) Traveling lane ,並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 在 超車道 /追越車線/ Overtaking lane/ 行車道/走行車線/ Traveling lane 都存在!
所有車道都有此種「車速限制」
是該車道的遵守義務 , 本來就一直存在!
不可能是 車道使用權利 的 例外!
實施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依然存在, 這根本就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這項例外"速限"的「限制」! 應該去對比 原則速限 高管規則5

對不起 ,這8-1-3但書屬"附加補充規定" 根本就不是本文規定的例外
原因已經說過無數次了
8-1-3 但書 句式寫爲「但 ... 得」 ,是在本文規定之外, 又‘得以‘再什麼 , 表示此為附加補充上去的"得以再某某"規定, 和本文規定是無關的規定! 自然不可能是本文規定的例外規定
如果是本文規定的"例外" , 但書應該寫 「但..得」 , "不得"才能否定本文規定,當本文規定「不得」時,才彰顯出和本文規定相反,這才是本文之例外 !
無關本文的規定,如何變成例外 ?
將一個"附加補充(速限)規定" 視為本文(超車道路權)規定的例外 ,出發點就已經完全弄錯了
後面的推論怎麼對呢 ?

諸葛小花 wrote:
如果你覺得這些實務見解真的違法,歡迎直接列出具體的「其它法律條文」和牴觸點,而不是一直繞著「只看單一法條」這句話打轉。

前面已經條列了多少法條的原文 , 視而不見?您的說法和 設置規則 85 , 處罰條例4 , 高管規則5 ,6, 8 ,9 ,11,安全規則101條
完全相反
如此自行推論為例外? 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3)違反處罰條例4-3 "最高速限"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下級法規8-1-3但書的法律效果『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律效果是誰得以"限5標誌"? ? 規定明文於上位法律(處罰條例4-3)
處罰條例4-3授權 , 當出現8-1-3但書的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時,處罰條例4-3授予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不得以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 依處罰條例4-3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改變速限 之職權 !

您的相反說法?以為是用路人踩油門能變出最高速限 ?違反處罰條例4,違反法律對於"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的授權 !

(4)違反 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倒述法條說成駕駛人得以"最高速限"?
8-1-3但書的法律效果『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下級法規命令根本沒有寫誰得以?
誰得以是寫在上位的法律處罰條例4-3

反之,處罰條例4-2這條法律如何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 :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5)違反 高管規則8-1 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去看標誌(本文規定)!您不看本文反而去看但書?是不遵守高管規則8-1 指定路權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並違反處罰條例4-2 :駕駛人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的規定

(6)違反 設置規則 85 , 將最高速限標誌「限5」限制說成用路人踩油門的車速 ?
最高速限 就是「限5」標誌 駕駛人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國道警的函文,即您同意的說法 , 自行認定《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因此違反 設置規則 85 對於 最高速限標誌「限5」的定義 ! 違反設置規則 85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之"依限行駛"規定 , 並違反處罰條例4-2 :駕駛人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也違反 處罰條例4-3 對最高速限的法律授權 。

(7)違反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將最高速限, 一面標誌「限5」限制說成用路人踩油門的車速 ?違反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最高速限被 高管規則5指示為 一面標誌「限5」! 說成用路人車速?違反高管規則5 !

(8)違反高管規則 8-1-1條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自行定義"不是較慢速小型車"?倒轉法條?偷換概念為8-1-1沒有的文字"80以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違反高管規則 8-1-1條文『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反邏輯倒述更改為 『"80以上"衝中線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9)違反管規則6: 行車安全距離 訂為 「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您附和國道警的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忘記還有除以二的安全車距規定 ?
實際是 堵塞 不堵塞 的標準是 車流密度D , 單位長度內擠進來幾台車 , 即 "車距"
請下面這個 美國國家科學院 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斜率就是 LOS 的分級 !
那幾條斜線 LOS A 7pc/km/ln , LOS B 11pc/km/ln , LOS C 16車/每公里km/ln每車道 就是密度D

超過達 17車/公里(1000m/17車=58.5m-5m車身=53.5m) , 車速只能是 107km
" 最高速限110行駛成立 !
何來"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此說法違反高管規則6了,超過16車/公里,前面的條件己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有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才發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並不能倒述(法律效果)為(條件)?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以為道路永遠不堵塞 ?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不只違反現行法規 , 還違反數項 法律原則
(A)『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您完全不看本文規定為何?漠視8-1其車道之使用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即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直接跳過本文規定 , 未取得路權?侵入車道去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為這樣即合乎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該車尚未進入內側車道?請問能在那一條車道進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可能在未取得"路權"的情況下跑出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的產生, 時空次序 必然晚於 該車已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是最左,最內側的車道, 匝道在最右, 要跨過外車道及中線車道? 才到達內側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及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都不是 8-1-3 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算您堅持不存在的權利 ,說 8-1-3 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是權利?
那之前呢? 車在那裏?在 外/中 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不符高管規則8-1 指定路權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可能先發生 "最高速限"這項車速限制"在前? 先上車後補票於後?然後侵入車道? 匡稱 已經 能行駛了 ?
這樣口中唸著法規"最高速限"?實則滑坡轉念了,心裏變成踩油門開快車自己的車速! 這是蠻荒時代開快搶位佔道的叢林法則 !
(B)違反但書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法條設置規則85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是 "限制"!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說成完全相反的允許?違反設置規則85 , 也超出但書明文規定之外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限縮解釋不得倒推但書!"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違反
(C)拉丁法諺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法律條文明確列舉某事項時,通常就意味了排除未列舉的類似事項,是解釋法律用語和範圍時的常見原則 。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高管規則 8-1條文明確列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到為超車道)
而我國根本沒有 但書內容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未列舉的類似事項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意即 屬於無設置者的但書, 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無法律效力 ! 但書無關路權 !

(10)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邊沿 edge 在車行道Carriageway 的右邊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您卻反向 往左邊的 中/內車道 ?

(11)什麼 "持續行駛" ? 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 , 後行車始得超越 , 明確規定 須先取得路權
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走左側的 超車道 )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喪失路權)

依法, 路權是有範圍的 ! 行至安全距離後,法規是要求 "駛入原行路線",此時已經喪失路權了!
根本就不存在 什麼 "持續行駛" 的法條 ?
『法律明示其一, 排除其它"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未被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之事項 , 即非法律效力所含括
不知道從那來天外飛來一句的「持續行駛」?違反了安全規則101條。

(12) 違反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再看11條,都再三說明, 對照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但書"最高速限" ,就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最高速限"就是標誌! 不是『倒過來』,變成"用路人踩油門車速多少,就能如何如何?" 並不存在這樣的法規!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未取得路權 , 變換車道時 , 未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面標誌! 也同樣違反了 高管規則第 11 條 :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的規定
(A)非超車行駛超車道?(B)外側車道右側超車 undertaking
也都違反了高管規則11

(13) 違反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高管規則8-1 明文 : 其車道之使用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您不看標誌跑去看半條但書 ? 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五條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您拿半條但書? 以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 反轉「依限行駛」?忘了‘依限‘只截取‘行駛‘二字?以為這就是授權行駛 的使用權利? 牴觸了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除了違反高管規則8-1 指定的路權 , 此種違反標誌的說法?也違反了法律位階在上位的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每一條都是違反的 您視而不見 ?
只有半條但書 AI 看得到 ? 超出半條但書之外的法規通通看不到 ? 自證你的AI算力有問題

諸葛小花 wrote:
真正和大家不一樣的,是你長期自行拼貼不同法條、硬塞交通工程名詞,把它包裝成「只有你看得懂」的獨家解讀。也因此,現在才會出現這種情況:法官、高公局、實務操作、AI 跟多數駕駛都走一邊,你在 Mobile01 上堅持另一邊,然後反過來要求大家改照你的版本開車。至於這樣反覆在論壇散播已經被指出多次的錯誤見解,對你自己或其他用路人到底帶來什麼實際好處,恐怕也是只有你心裡最清楚了。

====我是分隔線====

對不起 ,您的邏輯又顛倒了 ! 解釋法條?內容含義應該是和法律條文一樣 ! 而不是 人云亦云 從眾心理的 和大家一樣 ?
您所謂 是你長期自行拼貼不同法條
上面的所有法條 , 都有更詳細的說明 , 足可解釋8-1-3但書當中的「構成要件」

依據法規去解釋法條當中的「構成要件」?加上法條對於該項構成要件的定義!"註釋"於8-1-3但書的"構成要件" ! 如何能說出來拼貼?
上方所引用的法條,那一條不是我國的法律+法規命令的白紙黑字 ? 您不遵守我國法律條文?反而自己倒推法條?無法源依據自我想像?自創新法, 超出但書的明文規定之外 ? 變魔術跑出什麼法條沒有的"持續行駛"?

您所謂 硬塞交通工程名詞,把它包裝成「只有你看得懂」的獨家解讀?
啥?您不知道交通法規必須有交通車流理論為基礎 , 實驗實證為依據才有可能入法 !
不知道「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制定前,是先經全球交通專家在「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開會三天討論後 ,決議 才寫成公約 , 才有全球100多個國家簽約 。
您看不懂可以問你的AI ? 也可以指出herblee說的車流理論那一點有錯誤, 但您說成自己看不懂?這是什麼反駁理由?

法官、高公局、實務操作、AI 跟多數駕駛都走一邊
違反了現行法規 , 拿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中的一句話《持續行駛》? 抽取出來加到 當今的現行法規當中 , 完全無中生有? 這才是 自行拼貼不同法條
實際上路況,如此佔用車道的操作? 還自以為沒問題 ? 交通論文已經發現 , 台灣國道 在車流量 未達 Qmax 之前, 就已經反轉崩潰 進入S 同步車流 ?

(1) 臺灣國道無法拉高速限 ? 就是因為佔用車道 造成車流擾動
車速 要看道路容量 VS 車流量
能拉高速限 , 只有在低車流量密度時( 每公里每車道不能超過16台車)
能夠以那一種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即密度數值低。若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依高管規則6 : 若提高到 120km? 車距須拉大到60m , 能容納的車變少了, 每公里只能放15台車 。
1km長的車道空間放15台車以120km行駛? 必須是在 LOS C 接近 LOS B 的車流等級才辦得到


如上圖 HCM2000的計算 15台車無法以120km行駛 (曲線往下掉)? 必須是 LOS B才辦得到
偏偏台灣國道常常是只有 LOS D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若應該要降速, 卻硬是不降速? 就只能壓縮車距去達成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壓縮車距去達成 最高速限行駛 ??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反而 是只有 外車道 能加速到 "最高速限"100km ?
沒有車距還硬要加速? 最後當然是連環追撞 !

如果都不回原車道 ? 都擠在內側道硬不離開 ? 密度越來越高,從那裏來的車距 ???

不問有沒有路權 ? 就是要"提高速限" 開快車 ?
不問有沒有車距? 就是要"提高速限" 開快車 ?

如果要回到 LOS C, LOS B ,讓密度數值變小, 車距拉大? 那就必須 遵守 超車道路權 , 讓超車道有功能去"疏洪",利用這條繞道bypass 去降低堵塞 , 拉開車距! 消滅台灣國道獨步全球的創新 "車群"
一群一群車擠在一起超不過去 ? 車群之外又空蕩蕩無車 ? 車道空間白白浪費掉,然後說車道好擠好塞都開不快?要提高速限?

再者
台灣的國道,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鋪面摩擦係數,視距等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也就是要讓內側車道能有55m車距 , 具體的做法就是 "依據路權" (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及8-1-3超車道) , 依法律的分配去行駛該去的車道 ,去補滿中/外車道閒置無車的空間, 內側車道的車距才會被"讓"出來 。

(2)台灣國道, 是連速限 110km 都開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台灣國道是沒有這個條件的,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數據擺在眼前 ,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連 110km都達不到 ? 何況 增加速限 ?????????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和內車道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才造成無法左側超車 !

依照路權 , 回歸路權(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及8-1-3超車道) , 才能真的內快外慢, 真實車速左側比右邊快 ! 也才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才真的能"超車"

(3).問題在車距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果車多,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可能加速到 80km , 無法加速到100km, 還是快不起來
車輛密度高,車距不足,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提高速限仍然快不起來!

110km/h車距55m, 加上車長5m, 就是每公里之內,只能塞入16.6台車, 但如果降為90km/h,車距45m+車長5m,每公里就能有20台車
西部是人口密集區,台北地區的車更多, 降低速限,就能容納更多的車進來使用

(4)無車道內快外慢的車速遞減,速差過大
臺灣國道交流道密集,城鎮多的地區。市區道路速限只有50,如果車多,又速差過大,碰撞機率大增
台灣除了不遵守路權 , 也從來不遵守 "行車靠右" , 都是螃蟹車橫向運動 ! 殺進殺出 ? 由內側120橫行陡降到出口 匝道40km ?,速差高達80km ! 中間又沒有緩衝區,"速差" 會造成 負的加速度(-a) 車都塞在一起, 反而堵回 主線車道 ! 易堵塞在交流道口,也容易追撞

到底是誰這樣反覆在論壇散播已經被指出多次的錯誤見解 ?
諸葛小花
咦?01版面又又又又害你看不到120樓了嗎?
諸葛小花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herblee wrote:
沒看到 ? 視而不見 , 再貼一次


沒到看?視而不見?那我就再貼一次





herblee神,您別整天在網路上洗腦"全世界都錯,只有你herblee才對",您這些年一直在做這件事。

老話一句,請herblee您拿這套理論去提訴訟、去踢高公局與國道警察的罰單、去說服法院改變既有見解。



就是herblee您,那個超越了台灣法官、高公局、全台鄉民、AI的男人。


=====我是分隔線=====
已丟
herblee您好,

你這段 119 樓依舊是同一個跳針:先一句話宣告「高公局、國道警察違法、牴觸其他法律」,但完全沒有提出你所謂「其他法律」到底是哪一條、哪一段、如何牴觸,接著就把責任丟給別人叫大家「依據法條反駁」。

再來你又把別人的批評故意扭成「只看單一法條」。問題從來不是看不看別條,而是你連《高管規則》第 8 條同一款都在斷章取義:你只反覆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半句,卻刻意忽略同款後半句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整句才是完整規範,不是你想刪掉哪半句就能刪掉。

最後,你自己也承認你是在「列舉」別人為何違法,那就請你把主張說完整:

你認為牴觸的是哪一部法律、哪一條?

你認為牴觸的具體法律效果是什麼?

如果仍然只停留在「違反法律原則」這種空泛口號,而不提出可被檢驗的條文依據,那就只是情緒性貼標籤,沒有任何討論價值。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70樓
諸葛小花
本文串70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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