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罰單申訴都是申訴檢舉證據無法確定事實違規即可申訴成功,
以我自己過去發生的實際案例來說:
有一次我開車過鐵路平交道後,該車道號誌燈顯示已可右轉,雖然我是準備右轉但前車擋住不動,但當下我不趕時間所以就沒按喇吧,但此時我的車尾就比較靠近鐵道(但已經超過了鐵軌),這時交警攔了下來說我未保持安全距離,雖然我爭取我目前的車道已可右轉,我是可以立刻要求前車離開的,不過交警無法溝通還是開了罰單。
之後收到罰單後提出書面申訴與異議,說明理由同上,結果當然是撤銷罰單。
若照其他版友的說法,我得提出證明指出當下我的位置與燈號狀況,在那行車記錄器不普及的時代,我就得乖乖吃下罰單嗎?當然不是,我想權利還是靠自己爭取的。
另外申訴除了郵資之外是沒什麼費用的,不過記得一定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Abc234com wrote:
會不會剛剛好那天,就真的只有那台車,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
八點的竹北交流道,這個情況應該是不會發生的
搖擺天秤 wrote:
警察沒有直接當場捉到違規,拿照片、影片等間接證據來輔助是可以,但也要間接證據是有公信的
至少就證據來說,私人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器時間就沒有公信力了
先不管樓主是否真的違規,就這個證據來說是不足的
會不會有人刻意更改時間,走該路段惡意檢舉合法民眾?
會不會有人利用時間漏洞,在未開放的時段行駛路肩,反正只要不是被當場抓包,我都硬凹?
我想兩種應該都有可能....因為大家都在鑽漏洞
目前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有什麼國家認定的標章在
所以我才認為,警方可以依影片路肩流量,來判斷被檢舉人是否危規
開放路肩行駛,是公家機關的責任
既然已在該路段用告示牌指示『路肩開放』
就應以指示標誌為準
因為重點在於,路肩開放的告示牌
有在規定的時段,準時告示嗎?
假設狀況
規定08:00~09:00開放路肩
但是告示牌08:10才告示出來
既代表08:00~08:10這段時間,駕駛是看不到『路肩開放』的告示的
那麼這10分鐘沒看到開放告示牌
正常駕駛人就會去走路肩了嗎?
我想多數守法用路人
都是看到『路肩開放』的告示後
才會去走吧
另一種比喻的狀況
一個十字路口,縱向、橫向都有紅綠燈號誌
該紅綠燈號誌都是由電腦時間在換燈號
但是號誌秒差亂了
現場來了一位交警指揮交通
交警根據實際情況
只現場交通指揮方式疏導塞車情況
但是會發生明明已經是紅燈
交警一樣指揮向前通行
一句交通條例,應以現場指示為主
同理
告示牌已經顯示『路肩開放』訊息
就算時間有誤差
那是公務單位的問題
若裁決單位以檢舉人的時間為主
可向裁決單位申訴
理由是,告示牌已經開放,既代表可行駛
若時間有誤,必須受罰,那可告公務單位瀆職,誤導民眾遭受違規
但是必須舉證出當時告示牌是已經有顯示『路肩開放』的證據
給你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