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面的人如果尿急或有急事看到這影片心裡應該ooxx,一堆人的時間為了這點小事被耽誤,一句抱歉就想打發了事,黑車車身都開在前面了,不管誰對誰錯彼此讓一下有這麼難嗎?雙方明顯惡意爭道造成後方交通壅塞,我是警察就兩個一起開單!為了爭一口氣最後到底爭到了什麼?
Yang咩 wrote:你到底知不知道車禍...(恕刪) 就你最聰明,難道警察不知道自己沒有判決的權力嗎?再來,那是樓主自己說的,警察一定沒說誰對誰錯,你們寧願相信樓主也不願相信警察,你們腦袋才有問題吧
domas wrote:今天中午在國一重慶交流道與另一輛車發生擦撞才發現原來有些駕駛人不知道自己已經違規難怪上路所見滿滿違規事項再次對今日中午因此受影響的駕駛人說聲抱歉 主題:令人無言的擦撞真的 樓主, 一左一右交叉匯入就可以了, 何必爭一個車身? 這樣有比較快??
從樓主所截圖的標誌牌可知為匝道會車標誌牌中的右側插會「警20」標誌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1條: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0」 ,左側插會用「警21」。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從上述規定可知樓主雖為直行車,是有優先路權(但仍要充份注意右側是否有匯入之車輛,防止事故之發生之注意義務),而右側車輛在匯入時應先禮讓並注意左方直行車優先通行權(未依規定讓車)。依小弟淺見,右側車輛有未依規定讓車之責,左側車輛則有未注意車前狀態。最好還是送車鑑會來鑑定,會比較能讓雙方當事人信服。其實有大多數用路人都自我擴張了路權,都在認為先取得路權後,路上每台車都要讓我,如果每個人都互不相讓發生事故後,那就真的要來看路權了,唯台灣採用的是相對路權(非絕對路權),就是說每個用路人都防止事故發生的注意義務(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