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汽車右轉,直行車追撞之責任歸屬與肇責比例

a290861 wrote:
另外
如果實在不想關門
請行駛至轉彎處時
務必要禮讓直行車輛好嗎?
確定「沒車」或「後方車輛停下來禮讓時」再右轉(恕刪)


很討厭這種方式
開車的轉彎處
等同機車道的車道中間
等同機車道的車道中間
等同機車道的車道中間
等同機車道的車道中間

一台車停在車道的中間超級.......................

打右轉燈
關好門(右邊不會有車輛通過的空間)
自己可以安全又順利的通過
直行機車也可以提早靠左通過
這才是好方法
cyt7241208 wrote:
這才是真正的重點!!(恕刪)


突破盲點了,經大大們這麼說,才注意到行車紀錄器是前後雙鏡
為何不放後鏡的影像?
很多直行機車特別喜歡從右轉車子的右邊過,不管汽車轉到什麼程度,就是要從你右邊過。
因為方向燈已提早打,也緊盯後照鏡,並回頭確認無後方來車才右轉,但仍被撞上。

描述邏輯不通 如果已經確認後方無來車 那為何會被撞上?
對方是從黑洞竄出的嗎? 還是對方是以超音速前進導致你沒看到?

還是你看後照鏡 只看有空間就馬上轉 沒有去觀察右方車輛過來的速度?

總之你就是沒有確認右方直行機車 就是這麼簡單
先快速謝謝大家踴躍的回覆:
簡單的回覆一下大家的問題,
1. 對,行車記錄器是前後雙鏡,但因為主機的狀況有一點問題。
因此插上後方鏡頭會當機,一直不斷開機。
前方主機有時候也會不斷的開機,所以這次有錄到...該說是幸或不幸呢?
當然,如果有錄到後方就更好了,至少可以很清楚行進軌跡。
這次事件結束,我一定會快點再去換一組前後雙鏡。

2. 我的車有盲點偵測,方向盤會震動、後照鏡會警示。一般只要方向盤震動我一定會鬆油門踩煞車。
跟準備要轉彎會打方向燈、看後照鏡一樣,這已經是反射動作。
後照鏡上也有方向燈。頭燈為自動啟閉,從來沒有切換到OFF過。

3. 我也以為右側車道是路肩,因為那條白線離右方各家車行真的都太進。
只能說如果那是慢車道,那在那條路上走路最好都走進去右方各家車行內會比較安全。

4. 不關門,是因為這根本就不是正常的駕駛習慣。尤其當行駛線道上又有右轉標示。
怎麼會想到要去路肩或是慢車道用一個較小的角度轉彎呢?更何況這樣轉過去的那一面也會產生死角。
若一輛機車剛好退出來,也很有可能會撞到。

另外,延長轉彎的時間,也為了讓路口的其他車輛有更多緩衝。
但是...原來我的觀念錯誤。已僅記在心。
不過也必需說,在台灣開車,許多自保觀念真的是必要之惡。

5. 對方是擦傷,以在現場警局包紮。
保險公司也會進行和解協調。

6. 機車怎麼竄出,沒有後行車記錄器真的很難印證我的話是真是假。
但後照鏡的確沒有看到就是...
ps. 如果一直與我平行,在右方B 或C柱,應該我一轉就撞上去了。
撞擊時間應該會再短個1~2秒。

再次感謝大家的回覆與指教,真是受益良多。

謝謝
SUNDAVE wrote:
因為方向燈已提早打,也緊盯後照鏡,並回頭確認無後方來車才右轉,但仍被撞上。(恕刪)


緊盯後照鏡,確認後方無來車,然後被撞上?

那機車時速應該要100以上甚至更快才有辦法從你看不見他,在1~2秒之內撞上你

不過以機車撞上你的感覺來判斷,並沒有騎那麼快,你確定你說的是實話??

在台灣,右轉最好關門,很多人看到洞就想鑽,男人的天性沒辦法,至於女人我無法解釋
右轉彎真的要會關門
不然一堆騎士都無視你的右轉燈..
一副都要跟你拼命瘋狂衝
SUNDAVE wrote:
不關門,是因為這根本就不是正常的駕駛習慣。


你有"考過"駕照的話應該要知道,要提早靠右才是對的吧?
這可是法規上有寫的…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SUNDAVE wrote:
但後照鏡的確沒有看到就是...


正常坐姿可能會看不到....所以我都會身體稍微往前【方向盤】傾+轉頭看....



依照影片...打方向盤轉彎前,我是可以很確定右後方還有一台直行機車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也就是所謂"關門"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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