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1973kk wrote:
不能主張刑法的連續犯
報告k大
刑法已經沒有連續犯的處罰規定了
也許k大最近從國外回來
所以不是很清楚目前台灣現行法律規定
小法典/一罪一罰
2009-01-04 06:00:00
刑法新制廢除連續犯等規定,將「數罪併罰」改採「一罪一罰」規定,於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在新法實施以前的案件,各法院仍依舊法「數罪併罰」作為審判依據,有期徒刑最重為20年,95年7月以後採行「一罪一罰」,有期徒刑最高上限可判至30年。
不過,司法實務上,並非單純以「一罪一罰」為依據論處,常需視犯案情節、惡性是否重大等因素,論處刑期;若所犯情節輕微,即使犯案多起、犯下數罪,法院綜合考量後,仍可能將應執行刑處以輕罪論處,甚至可易科罰金代替。(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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