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里斯帝 wrote:
這個議題我很好奇。當(恕刪)
這議題,說真的是警察自找麻煩。為此我還特地請監察院去問了交通部。
但答案讓我有點感覺是: 警察不想開龜車的單, 需測速才能判別是否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所以另一條造成超車道堵塞,需測速。
因此,龜車變成民眾無任何管道可以檢舉。
測速又有一點錶速的爭議,假如每個人的錶速都不準,就沒有依據判斷當下該快該慢,假如像你算的96km以下才算,那這超車道時速的合格範圍就很難去合法行駛。
...警察直接拍照,後方一堆車,就判堵塞超車道,這樣不是很沒爭議嗎,何須要測速才能斷定叫烏龜慢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