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開這樣的罰單 您會去申請訴願嗎?

酷里斯帝 wrote:
這個議題我很好奇。當(恕刪)

這議題,說真的是警察自找麻煩。為此我還特地請監察院去問了交通部。
但答案讓我有點感覺是: 警察不想開龜車的單, 需測速才能判別是否以最高速行駛超車道,所以另一條造成超車道堵塞,需測速。
因此,龜車變成民眾無任何管道可以檢舉。
測速又有一點錶速的爭議,假如每個人的錶速都不準,就沒有依據判斷當下該快該慢,假如像你算的96km以下才算,那這超車道時速的合格範圍就很難去合法行駛。
...警察直接拍照,後方一堆車,就判堵塞超車道,這樣不是很沒爭議嗎,何須要測速才能斷定叫烏龜慢車。
herblee
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 ,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輪替使用,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換別人 !
herblee
堵塞是車距縮小擠在一起,超車道進去超車必然會出來, 一進一出, 密度不會增加, 能110km保持55m,路權範圍的55m車距就不會改變。 路隊長不離開, 車距就縮小,於是出現車流佇列擠在一起的現象
lance0915968177 wrote:
年輕人…20年車齡的is200...(恕刪)


好好笑
知道車有問題還堅持要龜內線
活該被開單啊
笑死
住在無人島的狼 wrote:
內線叫做超車道,拜託...(恕刪)

台灣道路面積不夠,根本沒有專用的超車道,超車只是內線的功能之一,國文不好嗎?
herblee
法規本來就沒有"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 , 不是以為"根本沒有專用的超車道" , 能反過來推論可以"無路權佔用" ? 超車道輪替使用,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換別人 !
herblee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及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法律只有"超車道"
WOWO88 wrote:
台灣道路面積不夠,根...(恕刪)

前方55米沒車就失去路權,那還限速幹麻,那半夜國道六號都沒車子,不就隨你飆到300公里,還是要立刻撞出高速公路!
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跟上超速車流如果是對的,那要限速幹嘛!
herblee
速限是對所有車的車速設限制,乃遵守義務。路權是法律指定排序那 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讓超車道輪替使用,乃授予使用權利或收回使用權利,兩者同時併行互不砥觸。並沒有拿遵守義務去侵犯使用權利這種事。
herblee
超車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超車道當然有速限,且因應堵塞(車擠在一起)和不堵塞(拉開車距),有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及最高速限二種速限,因應車流密度/車距變化不同而機動變換速限。
請走平面道路 別上快速/高速 還龜內線 我家柯基都跑比你快= = 還開車 騎腳踏車吧 真的很丟臉 難怪國道一堆路隊長 "超車道" 後車比你快還不閃的智障三寶很多
ALTIS好開~~
現在看到旁邊棟燒起來的

西濱林口段重機騎士載孕妻被砂石車逼車樓之後(還兩棟)

覺得樓主還是把罰單繳了,不要有懸念

往後改掉龜內線的習慣吧

逼車絕對是可恥的行為

但龜內線置自身於險境,也不完全是無辜的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