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us_sky0066 wrote:所以你懂執法犯法 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的道理嘛?很好啊!既然犯過法的人沒資格去執法常常違規的人又怎麼有資格去糾舉別人的違規呢?? 最近打斷學長腳骨的那位警察,不是罪加一等被免職了?樓主不敢拿出罰單貼上來,罰單右下角就蓋了承辦執法人員的職名章,要有證據才能說承辦員警違規違法,沒有證據就只能懷疑,懷疑是不能當犯罪證據的,不服氣也只能怪自己拿不出證據法律之前為什麼人人平等?因為要有證據才能證明對方犯法,而不是像小孩子一樣懷疑別人也犯錯
檢舉人只是行車記錄器拍攝角度的問題跟他違不違規在中線一點關係也沒有,你人坐在車內看出去大概就是這樣子你要抓人家小違規一點用也沒有,乖乖繳錢po在這邊只會被打臉而已,下次不要駕照用雞腿換的就好,遵守交通規則,人家也檢舉不了你
曉得 wrote:最近打斷學長腳骨的那...(恕刪) 我根本不用證據證明他有沒有違規只要是開在路上 走在路上我還沒看過有人不違規的!要開放民眾檢舉至少要篩選一下檢舉人的素質!或者無前科取得部分考試認證的才具有資格,不然阿貓阿狗的都是為了報老鼠冤的互婊就是像你說的來比爛,一點意義都沒有!
lexus_sky0066 wrote:我還沒看過有人不違規的!要開放民眾檢舉至少要篩選一下檢舉人的素質! 但是就算這些人違規,你除了拿出來嘴以外,也拿這些人沒皮條,不是嗎?警方對於民眾檢舉是審視證據是否違規屬實?不審核檢舉人是否有前科?這才是真正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講阿貓阿狗有族群歧視的嫌疑喔 !再說,已經修法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出門還會踩到大便,這樣要怪誰?
曉得 wrote:但是就算這些人違規,...(恕刪) 所以我才說這檢舉的法令應該要檢討修正有錯嗎?蔡政府網路投票滿意度高達8成以上不滿,就是很多施政法令亂糟糟沒邏輯,不要以為法令規定都是合理 符合民情的好嗎?
還活在古早台灣的才會認為抓耙仔是缺德, 如果沒有這些抓耙仔, 我們都還在吃富含礦物質的濁水溪米、吸著戴奧辛的空氣. 台灣交通環境是世界公認的, 除非台灣不想做歐美日韓旅客的生意, 再不改善, 以後連東南亞旅客都不敢來了. 引以為傲的花東淨土也都被低俗的改管聲淹沒, 跟戰機的引擎聲相比之下, 這些改管的就跟大聲公一樣難聽, 台灣真的不是可以花錢來觀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