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母「德東飆車王」時速100km撞死行人,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今宣判了

依自主的意識給予車子到可以撞死人的速度,
車子算是一個兇器了吧,加速的動作是否算是一種無差別性殺人的犯意
此時的駕駛如同一個無差別殺人的殺人犯吧
如果路上有一個人拿著刀亂揮 造成有人受傷或是死亡
能夠以路人不小心進入揮刀軌跡,然後以過失方向來定義 ,甚至在法庭上還嗆法官
最終以過失殺人結案嗎?
真心覺得這種在市區高速競速的駕駛行為
不應該以過失來認定
嚴重車禍傷亡,要嘛是車重,要嘛是高速,這樣才會有車毀人亡的能量
沒人逼迫 也非機械故障之下 提供車輛成為兇器的速度 駕駛是故意所為的
故意為之 怎能定義成過失呢?
造成死傷 怎能定義成過失殺人?
是否從一開始對於市區飆車的定義傷亡應該要跟酒駕(酒駕也是速度失控造成嚴重損傷)一樣 不能以過失來解釋
toxin0702
White bear 正常使用造成傷亡當然是過失,但是市區時速破百能叫正常使用?人群中閉眼揮刀可以說我不知道會傷害別人?
White bear
toxin0702 什麼叫正常使用? 例如保險絲換成銅線,這不是正常使用吧? 結果失火燒死人了,這樣是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然後玩火不小心火災燒死人的全都判殺人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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